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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原民代幼教师的诉求书——落实教育部文件,依法解决原民办、代课及幼儿教师补偿与养老金问题

2018年04月20日 12:09 PDF版 分享转发


诉求人:全省原、代课以及教师。(以下简称

      

一、诉求

(一)还民代师尊严,欠民代幼教师一个真诚的道歉!我们一样为共和国的教育无私付出,可是社会与经济地位却是极为卑贱的!尤其亏欠那些在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国家最困难的时候勇挑重担,最后却在贫病交加的期盼中死去的老民办教师!

(二)依法依规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

二、法律依据

解决民代幼问题的法律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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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人人平等···、”第四十八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所规定的所有福利以及待遇都没有因为公立学校的代课老师无编制而区别对待的法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都提出“同工同酬”。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抓手。

三、文件依据

广东省解决民代幼问题的相关文件有:

(一)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善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并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教人【2011】8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国教督办函【2016】42号“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

(四)粤府办【2008】57号,“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粤机编办【2008】73号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严禁在有合格教师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六)粤府教督函【2016】111号文件对57、58、7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以及同工同酬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做了督促与指导。但督导效果无人在意,这是典型的用“文件落实文件”。

四、依法给与补偿并依法科学计算,给与两相当的养老待遇,具体赔偿诉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通过科学计算,补偿同工同酬差额;

(二)依法给予民代幼与正编教师两相当的养老金。民代幼的问题必须依法解决,否则按个体户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者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应该在养老金的科学计算中,充分考虑教龄补助。

五、寄希望于广东省教育厅改变工作作风,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文件。不能再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老路。不能再任由各地教育局的不作为、慢作为、走样执行文件的行为,再继续长期侵犯广大民代幼权益。

                             

呈: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教育厅

                            

诉求人:广东省全体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以及幼儿教师

 2018年4月17日

来源:维权网, 文章取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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