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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据行政诉讼法起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2019年02月13日 11:45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月2月12日,收到无锡市梁溪区(2019)苏0213行初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沈爱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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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爱斌介绍,他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期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无锡市财政局申请公开伪造病历和CT图像对其进行栽赃迫害的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在无锡同仁(国际)康复医院就诊缴费时,无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中生成的相关信息,无锡市财政局不予公开,沈爱斌对其答复不服,向江苏省财政厅提出复议,因在监狱中无法提起诉讼,故在释放后根据《法》的规定,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提起诉讼,梁溪区法院却称沈爱斌在狱中复议,释放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扣除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作出上述枉法裁定。

沈爱斌称,在狱中只能简单通信,无法复印,更无法缴纳诉讼费,因此,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诉讼权利,应当在释放后依法行使,他将对该枉法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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