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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环保吕洞宾”陈巧兰将不知好歹的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2019年04月08日 20:59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4月8日,本网获悉:自然环境是每个人的,保护环境也应该是每个人的责任,可“吏害国”就奇了怪了,保护环境的人往往被生活在同一环境下的所迫害,甚至构陷入狱。人们将这一特色现象,称之为狗咬,不识好人心。今天,江苏市的“吕洞宾”环保人士陈巧兰,将没有是非观而屡屡以“”打压迫害自己的阜宁县公安局告上了

虽然说阜宁县公安局从上到局长徐向东,下到协警保安等临时工,都受到阜宁县奥洋化工园(现更名为阜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与垃圾场对环境污染之害,凭基本常识也应该清楚嵇书龙、陈巧兰的环保行动,是惠及自己,以及家人孩子(除家属孩子移民国外)的正义行为,但这些却没有是非,对嵇书龙、陈巧兰进行疯狂的撕咬,还诬蔑她们的行为是“企图向阜宁县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来实现其个人诉求”目的。

据了解,江苏省盐城市长期对嵇书龙、陈巧兰实施构陷与打压,原因是该市的原主要领导的“情愿被毒死、被炸死,也不能被穷死”的错误思维,而公检法都成为了维护领导错误思维的刀把子,一次次对嵇书龙、陈巧兰进行丧心病狂的打压。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巧兰,女,汉族,1952年12月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923195212022721.住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八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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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阜公(郭)行罚决字[2019]574号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到国家信访局,再次反映原告户籍所在的郭墅镇唐城村境内的阜宁县奥洋化工园(现更名为阜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与垃圾场的环境污染问题,被被告接回后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天。原告的行为是拥护总书记的“青山绿水”治国思想,而被告却颠倒黑白,在其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称是“企图向阜宁县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来实现其个人诉求”目的,原告不愿意在环境污染中被癌症,这样的个人目的显然不属于寻衅滋事!被告的主要官员都是裸官吗?他们都没有家属子女?还是家属子女都已移民到了欧美国家?

原告之所以说被告颠倒黑白与滥用职权,因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本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相关部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属于寻衅滋事,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原山清水秀的苏北盐城,现在癌症的发病率急剧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临近我们阜宁县的响水县化工园区刚刚又发生了死亡、失踪超百人的“3.21”特大爆炸事故,我们盐城人、尤其是盐城市的官员应该抛弃“情愿被毒死、被炸死,也不能被穷死”的错误思维。阜宁县澳洋化工园变更为阜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名称,并不能掩盖严重污染的化工实质。

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的滥用职权与打击报复行为,该行为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望家属与子女都尚在国内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家属子女已经移民国外的法官请主动回避本案】,能秉持良心,不再为被告的滥用职权行为背书,依法独立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巧兰

2019年 4月 8日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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