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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案开庭,河南省政府称对下属行为皆不清楚

2019年04月10日 22:32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4月10日,本网获悉:2019年4月9日上午八点,郑州宋会春诉人民政府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二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旁听者来自河南安阳、四川眉山、山东济南等。

   

2017 年8月30日,宋会春到北戴河旅游,当地警察怀疑其为访民,经盘问后,交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带走。该办事处雇佣黑车将宋会春押送至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且由西流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看管。宋会春失去人身自由后,心急如焚,晕倒在地而送医院治疗,才逃离看管。出院后,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上述三机关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政府先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后以“宋会春没有提供上述三部门作出或者实施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宋会春二次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第二次行政诉讼。

河南省政府二次行政诉讼都败诉。第一次,河南省政府没有上诉;第二次,河南省政府不甘败诉,即以宋会春没有没有证据证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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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中,河南省政府称,对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派出所和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进行电话调查,皆告知不清楚。

对此,旁听者无不愕然。三机关对是否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的问题,只要回答有或者没有。但回答不清楚,在逻辑上说不通,三机关是否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各机关自己应当是最清楚的,怎么可以用“不清楚”来应付呢?如此含糊其辞的回答,只能自丧公信力。

宋会春对河南省政府的上诉理由予以反驳,虽然宋会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省政府限制其人人身自由,三机关也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但宋会春提供二组的照片,可以作为查明事实的线索。

第一组的照片,可以说明作案工具为 “京EJ3655”、“京QR0D62”车牌的汽车。之所以由二个有车作案,是因为在半途中换车了。即提供了案件的线索,宋会春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查明。但河南省政府可以根据此线索,查明车主,进而查明雇主,再可以进一步查明雇主是否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之事实。对此,省政府有能力,有条件,也有责任查明事实真相,但省政府没有按此线索查明事实,或者根本不想查明事实,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另外,三机关未出具处罚决定书,不能说明三机关没有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反而更能说明三机关在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的职责。但河南省政府没有提供调查取证的证据,即未履行法定职责,难辞其咎。

第二组的照片,说明宋会春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宋会春在派出所内被限制人身自由,有人看管,不得离开。宋会春心急如焚,晕倒在地而被送医院抢救。换言之,宋会春被送到医院抢救是源于被关押在派出所而气晕。这也足以说明,宋会春被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确有其事!

二审开庭时,河南省政府自称经过了电话调查,其结论是,三个行政机关都不清楚是否限制了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宋会春认为,河南省政府在一审没有提供调查的证据,二审时也没有提供证据,只是随口一说而已,难以令人信服。对于是否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之事实,三个行政机关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一味以“不清楚”来搪塞,其公信力何在?河南省政府应当能调查清楚而未调查清楚,本就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宋会春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持原判。即:依法撤销河南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置。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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