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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寻衅滋事案申诉请求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2019年04月16日 23:21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4月16日,本网获悉:省人民作出不予支持捍卫者案的申诉请求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2019年4月13日,无锡沈爱斌收到人民检察院邮寄送达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苏检刑申审通【2019】52号),称:本院审查认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刑初514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刑终202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沈爱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据沈爱斌介绍,他于2018年12月26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2019年4月13日,沈爱斌收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审查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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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爱斌称,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他的申诉进行立案复查;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和第(十)项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沈爱斌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我的申诉进行立案复查并提起抗诉,因为无锡‘413’案系无锡党政机关贪腐官员指使公检法联手蓄意策划的诬陷迫害案,更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存在下列法定应当立案复查并提起抗诉的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在刑事申诉书中详细地提供了上述五种情形的事实和证据,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并未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我提出的上述五种情形的事实和证据(即申诉理由)一概不提,一味称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具有证明效力’,庇护一、二审枉法裁判行为,充当一、二审枉法裁判的保护伞,这也是为何无锡自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一直没有任何改变的真正原因——高层有保护伞!”

沈爱斌明确表示,他将尽一切力量,向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揭露无锡腐败利益集团对抗中央,凌驾法律,阳奉阴违,瞒上欺下,顶风作案,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违法犯罪事实。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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