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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拆迁行政合同,郑州宋会春已申请先予执行

2019年08月05日 16:00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8月5日上午10点15分,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宋会春向郑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先予执行:1、强制中原区政府购买或者安置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且建筑面积不低于904.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赔偿;2、强制中原区政府赔偿损失(按每月租金3万元计算,从2013年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2013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安置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因中原区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5年多以来未能建成安置房,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目的未能实现。

中原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建设的行为遭举报,故一直停工至今,宋会春等约2000户村民的安置房遥遥无期,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中原区政府每年还须向拆迁户支付1.5亿人民币的过渡费,大肆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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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春认为,既然安置房遥遥无期,合同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于是,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解除拆迁安置协议。由于中原区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驳回宋会春的诉讼请求。宋会春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解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

据上,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该院于2019年7月17日正式受理此案。主审法官赵艳。

宋会春认为,主审法官赵艳系解除行政合同案一审的合议庭成员,因河南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赵艳法官应对被撤销的错案负责,而本行政赔偿案系原解除行政合同案的继续,故赵艳法官审理行政赔偿案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依法回避。

宋会春的上述房屋位于两面临街的丁字路口,即原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大街60号付1号,建筑面积904.36平方米,有《房屋面积确认单》为证。该房屋用于商业出租,每月租金3万元。

宋会春认为,因中原区政府过错,上述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被法院撤销。且造成宋会春每月损失租金3万元,依法应予赔偿。依据“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生活和居住水平”之原则,故应当责令中原区政府购买或者安置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且建筑面积不低于904.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赔偿;判决中原区政府赔偿损失(按每月租金3万元计算,从2013年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宋会春被拆除的房屋系新房,建房的费用都是靠借债来支付的,负债累累,还要抚养正在上学的一女一儿,其生活费主要依靠拆迁过渡费维持。因行政合同已解除,过渡费不再发放。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宋会春生活。宋会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

宋会春手机:15617973992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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