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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郑铁中院应对郑州中原区政府先予执行

2019年09月24日 18:23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9月23日下午4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排在立案大厅对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对双方进行询问。赵艳法官要求明确诉讼请求,宋会春叙述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中原区政府赔偿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带装修且建筑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为1342.69平方米的房屋(其中,砖混结构904.36平方米;复合板房438.33平方米);或者能购买上述房屋和设施的款项(附清单),至少应当赔偿2103.4016万。

中原区政府只有一名代理律师到现场,其工作人员到询问结束才到。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坚称“签订合同的行为合法,被告中原区政府无过错,不应赔偿。”

2013年12月23日,郑州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安置协议,因中原区政府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遭举报而停止建设,故该安置房遥遥无期。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所签补偿安置协议后五年未能建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其合同应当解除。案经二审,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解除拆迁协议。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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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原区政府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宋会春在上次开庭时就指出,中原区政府至少有十过错。即使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并不等于中原区政府没有过错。宋会春列举中原区政府有十大过错:

首先,本案系行政合同。该行政合同依法解除后,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原告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因为行政合同的解除,就是行政赔偿的充分必要条件。

其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栏载明“……中原区政府在2013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对安置房进行规划并获得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手续……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形”(见该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3行到第六页第5行)。省高院认为中原区政府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就属于违法,至少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再次,上述省高院已经指出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但被告中原区政府仍然坚称“被告无过错”,与事实不符。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至少有十项过错:

1、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迫不及待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为过错一。

2、该协议为格式合同。未规定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过错二。

3、该协议未规定安置房的地点。过错三。

4、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过错四。

5、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过错五。

6、未按时发放过渡费。过错六。

7、此拆迁未召开听证会,未听取拆迁户意见,更未经专家论证。过错七。

8、所谓拆迁,未经风险评估,过错八。

9、全国拆迁法规早在2011年1月29日已经废除,中原区政府在拆迁法规废除的二年后,组织并参与实施拆迁,蓄意践踏法律。过错九。

10、中原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进行拆迁,过错十。

目前,宋会春有病住院,还要抚养正在上学的一女一儿,负债累累,其原生活费主要依靠向外出租房屋维持。因行政合同已解除,过渡费也不再发放,生活极其困难。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宋会春生活。宋会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郑铁中院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但郑铁中院不予采纳。由于中原区政府的过错,拆迁协议不能达到目的,而被豫高院解除,但中原区政府还竟然坚称中原区政府无过错。如今,负责累累的宋会春度日如年,在诉讼中熬煎。郑铁中院应对郑州中原区政府先予执行,哪怕先执行一部分款项,解决宋会春的部分生活问题也好。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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