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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金湾区法院恶意冻结民营企业胜诉款案,引发农民工春节前再次到法院门口抗议

2020年01月19日 22:27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月19日,本网获悉:今天(元月19日)上午,离还只有5天时间的工再次到聚集市金法院,要求该法院立即解除对珠海市联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胜诉执行款的冻结,让大家能够领到辛勤劳动的工资,在春节前回到家过年。

还有5天就农历春节了,也是在外辛苦一整年的刻不容缓回家和家人团聚的时候。然而,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支持恶意滥诉,及审判庭受理恶意滥诉人申请的诉讼保全,珠海的珠海市联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3500万元胜诉执行款被查封冻结,导致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支付工资让农在春节前回家和家人团聚。

据了解,今天是金湾区法院自2020年元月16日开庭审查该案后,第二次审查该案的查封冻结行为。珠海市联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尽快解封胜诉的3500万执行款,用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让辛苦一年的外地农民工兄弟回家过年。

本案起因是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吴川公司)因承建多个楼盘,于2016年8月与珠海市联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联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联明公司为吴川公司供应混凝土,并约定由联明公司股东欧明灿与庞家才、刘志勇、胡忠民、纪征宇四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在四个人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鹏路60号商铺作价4300万元代为支付吴川公司混凝土款,同时还约定,在联明公司供货完毕四个人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到2017年12月31日联明公司供货完毕,双方结算吴川公司共使用混凝土货款4180多万元(未含违约金),吴川公司(虽不符合约定付款时间支付货款)也向联明公司支付了1500余万元货款,尚欠2670余万元货款未付,结算完毕后联明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四个人协助欧明灿办理过户手续,但四个人中的三人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胡忠民至联明公司供货完毕还拒绝在与欧明灿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四个人也不同意将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欧明灿,只同意欧明灿在缺少胡忠民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拍照。联明公司在四个人不同意协助欧明灿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只好向斗门区法院起诉吴川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也将四个人列为第三人一起参加诉讼,斗门区法院也查明了联明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胡忠民签名的,四个人也承认胡忠民没有签名并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经斗门法院和珠海中院二审法院查明判决:吴川公司支付联明公司货款2670余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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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等待吴川公司支付清联明公司货款该案就已了结,在珠海中院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8)粤04民终3246号终审判决并于2019年9月18日生效后的第二天,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庞家才、刘志勇、胡忠民、纪征宇等4人居然到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明公司和欧明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保全查封了联明公司在斗门法院的执行货款3500万元。

在庞家才等4人提起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时,提交的证据除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庞家才等4人与欧明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有就是珠海中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8)粤民终3246号终审的民事判决书。这样的起诉,就出现两个问题:

1、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在(2018)粤民终3246号终审的民事判决中认定四个人中的三人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庞家才等4人起诉的目的是要否定终审的生效判决,符合《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一事不再理”案件,且不属于《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但法律、司法解释的另有规定情形”,金湾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告知庞家才等4人走再审途径,驳回起诉。

2、且不说房屋买卖合同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房屋买卖和混凝土买卖的两个债的后债,已经被生效判决消灭,庞家才等4人即使要诉,也只能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一方欧明灿作为被告,联明公司显然不具有被告的主体。

3、虽说诉讼法修改后,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但庞家才等4人提起的诉讼明显不符起诉条件,金湾法院立案庭庭长洪成孟还是违法给予了立案。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案件到了审判庭朱全法官的手上,居然还受理了庞家才等4人的保全申请,将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关系的联明公司在斗门区法院的胜诉执行款3500万元查封冻结。

尽管金湾法院违法立案、裁定冻结执行款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联明公司的经营运转,作为的联明公司还是非常理性,依据《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广东省法院系统内确定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请求解除对联明公司执行款的查封冻结,但金湾法院朱全法官,却按《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以不符合“有利于执行”为由,裁定驳回联明公司的解除申请。

一起不具有立案条件的滥用诉权民事起诉,金湾“人民”法院不仅立了案,还裁定冻结了几乎是联明公司所有的生产和流动资金,甚至还以不符合“有利于执行”为由,裁定驳回了联明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该院似乎准备一错到底,死心塌地为滥用诉权行为背锅。

另据庞家才等人起诉提交的房地产产权登记证,登记在庞家才、刘志勇、胡忠民、纪征宇等4人名下的诉争商铺还有他项登记至2028年,也就是说这些人提起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诉讼,纯属一场戏弄司法的恶意闹剧。

在2020年1月16日(春节前8天)的法庭审查中,因联明公司的全体职工、尤其是等工资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已对金湾法院的司法公信失去信任,大家集体到金湾“人民”法院要求见院长,饶伟付院长虽然接待了农民工代表,并表示会依法妥善处理该案,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但未能兑现。据内部透露的信息,饶伟付院长兑现不了依法妥善处理的承诺,有可能与院长陈晓军有关系。

对该起属于“一事不再理”案件,甚至是属于恶意诉讼的案件,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定,驳回滥用诉权的人的起诉吗?对该起违法冻结民营企业胜诉款的案件,金湾区法院会纠正错误解除吗?本网将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和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予以持续跟踪。

欧明灿电话:13702337314

金湾区法院:0756-7791100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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