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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中路》纪录片作者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一案将于2024年6月7日在上海市宝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 律师意见:此案被拔高定性,应当不予起诉、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附:律师意见书)

2024年05月22日 14:05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5月22日,本网获悉:《》纪录片作者涉嫌寻衅滋一案将于2024年6月7日在市宝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律师意见:此案被拔高定性,应当不予起诉、立即

202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的陈品霖于2024年1月5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于2月18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其案已于2024年4月3日由宝山区检察院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陈品霖现被羁押在上海宝山区看守所。

根据起诉书,陈品霖生于1991年8月8日,福建省霞浦县人,于2022年11月26日晚在上海中路用手机拍摄并保存“11.26”事件现场视频资料,于2023年9月开始制作《乌鲁木齐中路》白纸运动一周年完整回顾纪录片,于11月27日制作完成,通过多个境外平台推广,其中推特浏览量达21万次。2023年11月28日,陈品霖在上海宝山区被抓,被指控“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转发引用辱骂国家领导人言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对此,代理律师认为“陈品霖涉寻衅滋事案”被拔高定性,应当不予起诉、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下是本网获取的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陈品霖涉寻衅滋事案”被拔高定性,应当不予起诉、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尊敬的领导:

我是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辩护人,目前该案正在宝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结合之前与承办人张斌警官、高俊霞检察官交流后,坚决认为即使存在相关事实,陈品霖的行为亦不能评价为犯罪。追究陈品霖的刑事责任,明显属于拔高指控,宝山检察院应当不予起诉,具体意见如下:

据宝山分局起诉意见书指控陈品霖制作并在境外优兔平台发布了一个《<乌鲁木齐中路>白纸运动一周年完整回顾纪录片》视频,认为其制作的视频多次出现恶意攻击、诋毁我党和国家领导人,损害我国形象。本律师认为:该指控既不符合事实,又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继续滥用刑罚权,追究无罪之人的刑事责任却有可能损害我国司法形象

一、《纪录片》是由当时网络上已经存在的视频剪辑而成,各段并非陈品霖制作,视频只是载体,指控“恶意攻击诋毁的内容并非其喊出

据讯问笔录所示,陈品霖剪辑该视频的素材有:其和女友拍摄的现场视频、朋友提供的现场拍摄视频,还有在互联网上找的视频,包括不同国家(美、法、加等国)抗议声援上海乌鲁木齐中路的视频,国内白纸运动视频,上海封城视频,四月之声等。

2023 年 12 月 7 日笔录,公安人员逐个视频片段讯问陈品霖怎么来的,其一一回答,绝大多数是从互联网上获得。公安人员问起那些“禁忌”口号(侦查卷 2 第
48 页),其回答称“到底是谁在喊我也不清楚,当时我也被吓到了,我没敢喊,也没有喊,因为我也知道这个太敏感了”。

综上,即使按卷宗揭示的事实,也与指控的事实严重不符。整个《纪录片》素材来源广泛,大多来源于互联网,陈品霖只是对其剪辑,严格说不算该 76 分钟纪录片的制作者。

即使有人喊出那些“禁忌”口号,视频中多次出现恶意攻击、诋毁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侦查人员应该去调查到底是谁在喊,视频只是载体,不能因为长相不好看怪镜子,把镜子制造者都抓起来。

二、指控陈品霖寻衅滋事,不符合和法律规定,也与司法解释不符

陈品霖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被指控寻衅滋事,最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是系对《刑法》的突破,把刑法打击的范围肆意扩大到网络空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言论自由系宪法权利,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亦被称为表达自由,是公民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为我国宪法所保护。

全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对表达自由中的言论自由保护予以高度肯定:“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

的通过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或者其他意思的自由。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书面表达的自由。”

http://www.npc.gov.cn/npc/c13475/201004/f6f0fa308715410b8e963f dcb7ac7e9d.shtml)

表达自由之重要,同样见于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立法法》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等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特别是因此治罪的情况下,只能制定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务院亦没有权限制定行政法规。

上述《信息网络诽谤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两高不是立法机关,不能制定法律,司法解释与《宪法》、《刑法》相抵触的部分当属无效。

(二)即使适用该理当无效的司法解释,陈品霖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信息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入罪条件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安机关指控案涉视频系陈品霖制作并发布,但视频本身系去年上海 “白纸运动”的真实场景,由当时的摄制者发布到网络上,陈品霖只是对这些视频的再加工,并没有任何歪曲事实的成分,并非虚假信息。

至于何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参考最高检官网 2015-04-16 转发《检察日报》刊载的《认定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难题有解》文章,“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可以有以下三项标准:“一是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严重性;二是破坏网络秩序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可以由信息被转发、评论的次数来加以判断。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涉案评判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对虚假信息接受者的影响。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使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心理、对受虚假信息波及的政府机关、商家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等。”

(https://www.spp.gov.cn/llyj/201504/t20150416_95489.shtml)

指控陈品霖的视频,很难说具有严重性,被转发、评论的次数亦没有法律规定的构罪依据,对信息接受者的影响更是可以忽略,因为指控其发布在外网,国内受众有限,影响不大,没有证据证明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心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个政府机关的信誉受损失。

因而,即使根据该司法解释,陈品霖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三、如果处理不当,继续追究无罪之人的刑事责任,却可能真正损害我国司法形象

起诉意见书亦陈明陈品霖,其剪辑该视频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博取流量挣钱和情绪发泄,没有政治目的。

该案目前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继续推进,起诉到法院,因为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必然导致全社会广泛关注。

本来是一个国人不太关注的案件,也没有多少人知道陈品霖的名字,如果因为处理不当,他剪辑的视频,那些“禁忌”口号都将大白于天下,反而不利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陈品霖的行为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遭受政治迫害,社会公众对本案会有公允评价,到时反而有损国家司法形象。

以上,请领导高度关注,不要因为年轻人“无脑”的一时热血,执意毁了其大好前程,处理不当也将真正损害我国形象。望领导督促有关机关严格罪刑法定原则,把本来就不构成犯罪的陈品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致于法律人之礼!

  陈品霖案辩护人

2024 年 3 月 13 日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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