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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上“春晚” 受贿逾百万 北京电视台总编辑

2016年12月31日 6:56 PDF版 分享转发

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万余元。北京市一中院28日一审判决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张晓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据《北京晨报》报道,2010年过年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4.7万余元。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过年联欢晚会、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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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张晓及其辩护人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张晓当庭供述称,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的女儿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赵某给予他的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虽然张晓不认罪,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成立。故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来源:北京晨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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