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就湖南小學女教師被非法拘禁致有關部門的 公開信

2018年10月20日 20:42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就湖南小學女教師被非法拘禁致有關部門的 公開信

各「有關部門」:

近日,據紅星新聞報道:因遲到,株洲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被何姓罰站數分鐘。女孩父親,株洲淥口一副所長知悉情況后,驅警車直入學校,將何姓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目前,當地紀委已介入,涉事副所長已被停職,接受調查。(紅星新聞 2018-10-18)

如果如上報道是屬實的,那將是一起公權力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侵犯公民人格權、嚴重污辱師群體人格、嚴重踐踏師道尊嚴、嚴重摧殘黨的教育事業、在學生幼小的心靈里種下「黨的警察真牛B,我們老師太苦逼」之類的永遠抹不去的傷痛······更是對十八大以來的依法治國、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的公開挑戰,作為教師一員,倍感痛心與不安!

很難想象,甭說一名吃著百姓俸祿的黨員、幹部、人民警察,就是一般普通百姓,也不能因為私慾而把批評、教育自己女兒的老師給抓起來!一關就是七個小時!難道人民警察連起碼的飯香屁臭的道理都不懂嗎?把老師釋放后,老師們怎麼教育你的女兒?難道也象這位所長大人一樣,有權力用權力,把老師拘禁;老師們有拳頭,用拳頭,一拳頭下去把你女兒打殘疾、打死亡!???更難想象,一名女教師,被一名男家長抓走,所受到的委屈、折磨、一輩子的心理創傷、永遠的身心痛苦······

再說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淥口的行為,不僅是犯罪行為,而且是依照刑法應當從重處罰的犯罪行為!不可能停職、調離、開除之類的以罰代刑所能代得過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即,《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這位學生家長的副所長明知自己女兒的老師沒有犯罪事實,卻非法拘禁,當然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並依該罪身份情節,從重處罰。

2014年5月4日同志在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講話《青年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時談到,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淥口派出所副所長的行為,既不「禮」而違法犯罪,又不「義」而動搖社會倫理基礎,這種行為明顯違背習總講話精神,是習總所言的亡黨滅國之舉!全黨同志,全社會同仁必須引以為懼!

很難想象,作為一名老師,當著學生面,被學生家長從教室拽走,斯文掃地,師道尊嚴無情摧殘,《教師法》等國家法律被無情蹂躪、踐踏,師將不師,法將不法,國將不國!西方有句名言,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全社會的不公;對一個老師的污辱,就是對全國老師的污辱!全國教師必須為之發聲:捍衛師道尊嚴,捍衛法律信仰,必須追究派出所副所長刑事責任,有關領導必鬚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條例》的規定,引咎辭職!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界融

(2018年10月18日)

出處:網友推薦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李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