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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湖南小学女教师被非法拘禁致有关部门的 公开信

2018年10月20日 20:4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就湖南小学女教师被非法拘禁致有关部门的 公开信

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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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因迟到,株洲育红小学一名三年级女孩,被何姓罚站数分钟。女孩父亲,株洲渌口一副所长知悉情况后,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姓教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涉事副所长已被停职,接受调查。(红星新闻 2018-10-18)

如果如上报道是属实的,那将是一起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严重污辱师群体人格、严重践踏师道尊严、严重摧残党的教育事业、在学生幼小的心灵里种下“党的警察真牛B,我们老师太苦逼”之类的永远抹不去的伤痛······更是对十八大以来的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公开挑战,作为教师一员,倍感痛心与不安!

很难想象,甭说一名吃着百姓俸禄的党员、干部、人民警察,就是一般普通百姓,也不能因为私欲而把批评、教育自己女儿的老师给抓起来!一关就是七个小时!难道人民警察连起码的饭香屁臭的道理都不懂吗?把老师释放后,老师们怎么教育你的女儿?难道也象这位所长大人一样,有权力用权力,把老师拘禁;老师们有拳头,用拳头,一拳头下去把你女儿打残疾、打死亡!???更难想象,一名女教师,被一名男家长抓走,所受到的委屈、折磨、一辈子的心理创伤、永远的身心痛苦······

再说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渌口的行为,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是依照刑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不可能停职、调离、开除之类的以罚代刑所能代得过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这位学生家长的副所长明知自己女儿的老师没有犯罪事实,却非法拘禁,当然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依该罪身份情节,从重处罚。

2014年5月4日同志在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谈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渌口派出所副所长的行为,既不“礼”而违法犯罪,又不“义”而动摇社会伦理基础,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习总讲话精神,是习总所言的亡党灭国之举!全党同志,全社会同仁必须引以为惧!

很难想象,作为一名老师,当着学生面,被学生家长从教室拽走,斯文扫地,师道尊严无情摧残,《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被无情蹂躏、践踏,师将不师,法将不法,国将不国!西方有句名言,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全社会的不公;对一个老师的污辱,就是对全国老师的污辱!全国教师必须为之发声:捍卫师道尊严,捍卫法律信仰,必须追究派出所副所长刑事责任,有关领导必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界融

(2018年10月18日)

出处:网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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