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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姦法律

2019年02月21日 3:45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按照國家文化部門對「奸」字的解釋,奸,就是虛偽、狡詐、耍滑,背叛國家,背叛法律。而,則是把自己反國家、反人民,反人性的個人慾望強加給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有一種罪刑叫。強姦罪的構成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強姦婦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們每個人的社會政治生活中,還有種強姦罪行,就是強姦民意,強姦法律。在我們國家當今社會,刑罰中沒有懲罰強姦民意,強姦法律的條款,因此一些道德敗壞的任意強姦法律而逍遙法外。

事實上,法官任意強姦法律,給國家,給人民帶來的危害,勝過每一起造成嚴重後果的強姦婦女罪的罪惡百倍千倍。因為法官任意強姦法律的行為,是對整個國家正義事業的破壞,是對國家改革經濟社會公平正義法治秩序的嚴重破壞。

我們的社會已陷入了法官任意強姦法律的危險時期。
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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