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年03月26日 21:24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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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消息,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路管理、企業經營、職務晉陞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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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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