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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訂國安法 嚴懲中國間諜:涉共諜案最高罰1億,退將必須繳回退休俸

2019年06月21日 4:29 PDF版 分享轉發

轉自:新世紀,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修訂 嚴懲中國間諜

面對持續不斷的威脅,台灣周三通過了更為嚴厲的國家安全法,以便對危害台灣民主制度的行為予以更為嚴厲的懲處。

Taiwan Taipei Chinesische und Taiwanesische Flagge (picture-alliance/EPA/R. B. Tongo)
台灣制定更為嚴厲的國安法,以應對大陸威脅。

  (德國之聲中文網)根據《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協助北京發展間諜組織者,將被判處7年以上監禁和罰金一億台幣(相當於317萬美元)。此前的安全法,則對同類罪行判處5年以下監禁和罰金100萬台幣。

台灣總統府發言人張敦涵周三表示:”修正後的安全法將使我們的民主制度得到更有效的保護機制。”張敦涵表示,中國國家主席今年1月2日宣布要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實現同台灣的統一后,台灣扞衛其民主制度的使命就顯得更為重要。北京視台灣為分裂的一省。

上世紀九十年代,北京將歐洲殖民地香港和澳門收歸自己的保護傘下,並承諾港澳在過渡期內實行某種程度的自治。習近平也呼籲同台灣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開展”民主對話”。”一個中國原則”是冷戰時期現實政治的產物,它允許台海兩岸各自解讀一個中國的涵義。

張敦涵還表示,今年5月通過的其他法律修正案,如國家安全信息保護以及提升兩岸條約簽署門檻的相關法律,也是為了扞衛台灣的民主制度。

達揚/李魚 (德新社)

《國家安全法》三讀:最高罰1億,必須繳回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過去多起都依《國安法》的「發展組織最」判刑,但最高刑期只有5年。今天立法院通過《國安法》修法,不僅提高刑責,軍公教人員涉案可能被追繳退休金。

(中央社)立法院會今(19)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國安法)部分條文,軍公教涉共諜行為,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的也要追繳;因國安威脅已從實體延伸到網路,三讀條文明定,國安維護及於網際空間。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舉行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現行法2-1條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也增訂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罰則部份,現行法5-1條明訂,不論是刺探、收集、交付、傳遞國家機密或是發展組織等行為樣態,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民進黨團指出,發展組織對國安影響較深遠,危害及嚴重性比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還重,因此提案將法定刑階級化。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參加的組織之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條文明定,泄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另外,因網路全國快速普及化,駭客、恐怖分子或敵對勢力惡意對網路破壞、入侵、攻擊,引發公務機密遭竊、攻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已成為國安的重要課題。三讀條文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新頭殼》報導,另外,今天在朝野協商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針對媒體傳播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訊息的行為開罰,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主管機關沒有權責判斷是否足以危害國安,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也指出,應先處理過去共諜案輕判情形相關條文;朝野最後表決通過,請陸委會、NCC及國安會等相關單位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應就《兩岸關係條例》、「廣電三法」及相關法律之修正、制定,儘速於下會期進行立法審議程序。

  • 相隔84年修正刑法「外患罪」:「大陸地區」適用「外國」標準
法條 修法前 修法後
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5-1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0萬元~1億元罰金

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 3年~10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泄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 1年~7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刺探或收集秘密 6個月~5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5-2條

(新增條文,原本沒有)

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2-2條 (新增條文,原本沒有)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自由時報》報導,過去,無論是號稱「史上最大共諜」的鎮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諜」的周泓旭案,都因為這些「共諜」於還沒發展到符合《刑法》「外患罪」的標準,共諜組織就已落網,而《國安法》5-1條第1項的「發展組織罪」,法定本刑只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過去一直被認為罰則不夠嚴格。

  • (江小鎮案)江小鎮:以《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判刑4年,原籍香港,2018年7月刑滿後,驅逐出境。
  • (江小鎮案)許乃權:以《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判刑2年10個月,2017年9月出獄。為前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退役少將,每月有至少7萬5000元的退休俸。
  • (中生共諜案)周泓旭:以《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判刑1年2個月,目前仍在服刑。

共諜納外患罪 加快判決定讞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吳政峰、楊國文/台北報導〕為解決共諜案一再輕判問題,立院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外患罪規範。審理中生周泓旭共諜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沈君玲指出,樂見修法,應會對共諜產生遏阻效果,直接的影響是高院和高分院即是法定的一審,也是唯一的事實審,上訴三審後可比以往更快判決定讞。

規範明確 法部︰無須再爭辯陸港澳是否屬外國

沈君玲表示,修法提高刑度和擴大適用範圍很適當,可將共諜及其港、澳等外圍組織活動一併納入。高檢署檢察官指出,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與這些地區人員接觸的警覺性;調查局表示,尊重修法。

法務部表示,修法後規範對象更明確,有助檢方辦案及法官審案的精準度,無須再爭辯「陸港澳」是否屬外國;至於另增設「境外敵對勢力」,此名詞可參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定義,把政府、政治實體、機關、組織全部納入。換言之,若勾串恐怖組織叛國,亦為處罰範圍。

但曾辦過共諜案的檢察官指出,修法方向雖正確,但僅修外患罪,沒提高國家安全法刑責,就算將修正條文套用於近年來的共諜案,結果也不會不同,威嚇意義恐大於實質。

無論是號稱「史上最大共諜」的鎮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諜」的周泓旭案、新北地檢署辦過的退役中校發展組織案、桃園地檢署偵辦的台商共諜案等,都圍繞於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徒刑的國安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的發展組織罪,關鍵在於還沒發展到符合外患罪的標準,共諜組織就已落網。

檢方直言,共諜案最常見及初始的態樣就是「發展組織」,無論既遂或未遂,若沒觸及外患罪適用法條,只能朝國安法方向調查,要嚇阻共諜,第一要務應該是拉高國安法發展組織刑責,才能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回顧近年來案例,少有依外患罪章論刑,若要達到外患罪章標準,就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刑法一○三條「開戰端」、一○四條「領域變動」;一○五至一○八條「戰時械抗、通敵、不履行戰期軍需契約」等;一○九至一一二條「刺探或泄漏國防秘密」;一一三至一一五條「未授權與他國訂約」等。

——自由時報

發文者:NCN管理員 發布時間:6/20/2019 01:19: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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