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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国安法 严惩中国间谍:涉共谍案最高罚1亿,退将必须缴回退休俸

2019年06月21日 4:29 PDF版 分享转发

转自:新世纪,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修订 严惩中国间谍

面对持续不断的威胁,台湾周三通过了更为严厉的国家安全法,以便对危害台湾民主制度的行为予以更为严厉的惩处。

Taiwan Taipei Chinesische und Taiwanesische Flagge (picture-alliance/EPA/R. B. Tongo)
台湾制定更为严厉的国安法,以应对大陆威胁。

  (德国之声中文网)根据《国家安全法》修正案,协助北京发展间谍组织者,将被判处7年以上监禁和罚金一亿台币(相当于317万美元)。此前的安全法,则对同类罪行判处5年以下监禁和罚金100万台币。

台湾总统府发言人张敦涵周三表示:”修正后的安全法将使我们的民主制度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机制。”张敦涵表示,中国国家主席今年1月2日宣布要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实现同台湾的统一后,台湾扞卫其民主制度的使命就显得更为重要。北京视台湾为分裂的一省。

上世纪九十年代,北京将欧洲殖民地香港和澳门收归自己的保护伞下,并承诺港澳在过渡期内实行某种程度的自治。习近平也呼吁同台湾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开展”民主对话”。”一个中国原则”是冷战时期现实政治的产物,它允许台海两岸各自解读一个中国的涵义。

张敦涵还表示,今年5月通过的其他法律修正案,如国家安全信息保护以及提升两岸条约签署门槛的相关法律,也是为了扞卫台湾的民主制度。

达扬/李鱼 (德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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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三读:涉案最高罚1亿,必须缴回

我们想让你知道的是

台湾过去多起都依《国安法》的「发展组织最」判刑,但最高刑期只有5年。今天立法院通过《国安法》修法,不仅提高刑责,军公教人员可能被追缴退休金。

(中央社)立法院会今(19)日三读修正通过《国家安全法》(国安法)部分条文,军公教涉共谍行为,丧失月退俸请领权利,已支领的也要追缴;因国安威胁已从实体延伸到网路,三读条文明定,国安维护及於网际空间。

立法院临时会今天举行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现行法2-1条规定,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刺探、蒐集、交付或传递公务上应秘密的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发展组织。

三读通过条文中增订,人民不得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起、赞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也增订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公务上应秘密的「电磁纪录」。

罚则部份,现行法5-1条明订,不论是刺探、收集、交付、传递国家机密或是发展组织等行为样态,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但民进党团指出,发展组织对国安影响较深远,危害及严重性比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还重,因此提案将法定刑阶级化。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为大陆地区以外发展组织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其参加的组织之所有财产,应予没收。

条文明定,泄漏、交付、传递秘密文书等,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也增订,军公教人员在现职或或退休(职、伍)後,若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犯《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中有关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国家机密等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已支领者,应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追缴。

另外,因网路全国快速普及化,骇客、恐怖分子或敌对势力恶意对网路破坏、入侵、攻击,引发公务机密遭窃、攻击关键资讯基础设施等,已成为国安的重要课题。三读条文明定,国家安全之维护,应及於中华民国领域内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

《新头壳》报导,另外,今天在朝野协商时,时代力量党团也提出修正动议,要求针对媒体传播足以危害国家安全讯息的行为开罚,但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认为,主管机关没有权责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国安,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也指出,应先处理过去共谍案轻判情形相关条文;朝野最後表决通过,请陆委会、NCC及国安会等相关单位以附带决议方式处理,应就《两岸关系条例》、「广电三法」及相关法律之修正、制定,尽速於下会期进行立法审议程序。

  • 相隔84年修正刑法「外患罪」:「大陆地区」适用「外国」标准
法条 修法前 修法後
2-1条 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刺探、蒐集、交付或传递公务上应秘密的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发展组织。 人民不得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起、赞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公务上应秘密的「电磁纪录」。
5-1条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并科5000万元~1亿元罚金

为大陆地区以外发展组织 3年~10年有期徒刑

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

泄漏、交付、传递秘密文书 1年~7年有期徒刑

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刺探或收集秘密 6个月~5年有期徒刑

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5-2条

(新增条文,原本没有)

军公教人员在现职或或退休(职、伍)後,若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犯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中有关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国家机密等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已支领者,应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追缴。
2-2条 (新增条文,原本没有) 国家安全之维护,应及於中华民国领域内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

《自由时报》报导,过去,无论是号称「史上最大共谍」的镇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谍」的周泓旭案,都因为这些「共谍」於还没发展到符合《刑法》「外患罪」的标准,共谍组织就已落网,而《国安法》5-1条第1项的「发展组织罪」,法定本刑只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过去一直被认为罚则不够严格。

  • (江小镇案)江小镇:以《国安法》「发展组织罪」判刑4年,原籍香港,2018年7月刑满後,驱逐出境。
  • (江小镇案)许乃权:以《国安法》「发展组织罪」判刑2年10个月,2017年9月出狱。为前陆军马祖防卫指挥部退役少将,每月有至少7万5000元的退休俸。
  • (中生共谍案)周泓旭:以《国安法》「发展组织罪」判刑1年2个月,目前仍在服刑。

共谍纳外患罪 加快判决定谳

〔自由时报记者钱利忠、吴政峰、杨国文/台北报导〕为解决共谍案一再轻判问题,立院昨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中、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纳入外患罪规范。审理中生周泓旭共谍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沈君玲指出,乐见修法,应会对共谍产生遏阻效果,直接的影响是高院和高分院即是法定的一审,也是唯一的事实审,上诉三审後可比以往更快判决定谳。

规范明确 法部︰无须再争辩陆港澳是否属外国

沈君玲表示,修法提高刑度和扩大适用范围很适当,可将共谍及其港、澳等外围组织活动一并纳入。高检署检察官指出,修正案有助提升民众与这些地区人员接触的警觉性;调查局表示,尊重修法。

法务部表示,修法後规范对象更明确,有助检方办案及法官审案的精准度,无须再争辩「陆港澳」是否属外国;至於另增设「境外敌对势力」,此名词可参照「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八条定义,把政府、政治实体、机关、组织全部纳入。换言之,若勾串恐怖组织叛国,亦为处罚范围。

但曾办过共谍案的检察官指出,修法方向虽正确,但仅修外患罪,没提高国家安全法刑责,就算将修正条文套用於近年来的共谍案,结果也不会不同,威吓意义恐大於实质。

无论是号称「史上最大共谍」的镇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谍」的周泓旭案、新北地检署办过的退役中校发展组织案、桃园地检署侦办的台商共谍案等,都围绕於法定刑为五年以下徒刑的国安法第五条之一第一项的发展组织罪,关键在於还没发展到符合外患罪的标准,共谍组织就已落网。

检方直言,共谍案最常见及初始的态样就是「发展组织」,无论既遂或未遂,若没触及外患罪适用法条,只能朝国安法方向调查,要吓阻共谍,第一要务应该是拉高国安法发展组织刑责,才能产生实质吓阻效果。

回顾近年来案例,少有依外患罪章论刑,若要达到外患罪章标准,就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刑法一○三条「开战端」、一○四条「领域变动」;一○五至一○八条「战时械抗、通敌、不履行战期军需契约」等;一○九至一一二条「刺探或泄漏国防秘密」;一一三至一一五条「未授权与他国订约」等。

——自由时报

发文者:NCN管理员 发布时间:6/20/2019 01:19: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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