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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平:黃琦被以「泄密罪」重判是對依法治國的諷刺

2019年08月01日 19:35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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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上午,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發布消息,該院稱:依法對被告人黃琦故意泄露、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案公開宣判······兩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沒收2萬元人民幣。

先生是一位關注社會的公民記者,創辦了六四天網,后更改為天網人權中心,長期為無權無勢受欺壓的平民百姓發聲,也在自然災害發生后,運用天網人權中心的影響力,為災區募捐,及組織義工參与到救災中。因為給受冤的平民百姓發聲,及在汶川大地震救災中發布了學校「豆腐渣」現場信息,黃琦先生已經三次遭當局判刑,其中兩次被以涉及「」為由判刑。

在法律上,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行為的這一類案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要能夠接觸到、或持有或能夠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到國家秘密的特定人員,黃琦作為一個不在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擔任任何工作或職務,且沒有任何官方背景的人,何來國家秘密?當然,當然有一種例外,就是有持有國家機密的人向黃琦先生提供了國家秘密,問題是四川省綿陽市中級法院發布的判決結果的信息,並沒有任何提供國家秘密者被判刑的信息。特別說明的是,上一次的所謂「泄密罪」案,也缺乏關鍵的國家秘密的提供者。

既然沒有獲取國家機密途徑,包括其他人員提供,黃琦先生又何來泄露與提供國家機密的行為?沒有行為何來罪行?綿陽市中級法院對黃琦先生所作出的有罪判決,且如此之重,顯然不屬於法律判決範疇,而是出於政治迫害的目的。

因為屢屢遭到迫害,黃琦先生在這第三次被抓捕時,身體就出現很大問題,這種政治迫害的重判,目的無非就是要置其于死地。當然,這種法律政治化也讓中國大陸的司法失去了公信力,也是對「依法治國」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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