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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彩虹街有何依據無限期關押無罪訪民黃啟平,求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救我一命。

2019年09月30日 20:41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其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市荔灣區街收取廣州市西郊村每月4萬多元,買兇關押廣州市西郊村十六社社員無罪公民依據什麼法律?彩虹街除了關押的人員工資等犾得3萬元。(很可能關押我的人的工資由國家維穩經費支出,)或者彩虹街白掙4萬多元的黑社會性質的黑色收入(請立案徹查)!?到底犯不犯法?那個單位監督查處?

很有諷刺意思的是派出和指使惡城管,社會混混秘密綁架、毆打、迫害我的彩虹街綜治辦負責人胡漢生卻做打黑除惡的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宣傳,哈哈:這不是名副其實的典型的黑打嗎?這不是很可笑的兩面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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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西郊村書記李有堅,劉存治有什麼道理支付西郊村社員集體的錢每月4萬多元給彩虹街來買兇無限期關押無罪公民黃啟平(還不計賄賂廣州市、荔灣區、彩虹街等單位的高官的錢請徹查)。這又是那個單位監督查處?他們最近一次秘密綁架關押從2016年5月26日到今已把我關押在廣州市花都區紅山鄉山莊、廣州市第二工人療養院等地至今己經三年多了。他們準備關押死我搶去西郊村社員和我的土地和股份,這同買兇殺人有什麼區別?

中共18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議中說:「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的權益」、「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可是你們肆意殘踏殘踏中國憲法和全部中國法律法規。

你們肆意殘踏廣東省信訪條例:第六十二條: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

第七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

(十)干預阻撓信訪人合法信訪活動。

我大聲疾呼、呼天搶地,中國是人權理事會理事國怎麼能夠慫恿廣州市彩虹街綜治辦負責人胡漢生、西郊村書記劉存治、李有堅殘踏聯合國人權公約······殘踏中國憲法、殘踏全部中國法律。胡漢生、劉存治、李有堅還我人身自由、還我人權!!我也是聯合國的公民呀,請救我一命!!?

廣州市西郊村十六社社員黃啟平,電話13265923823。2O19年9月3O日。 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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