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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紅人"被羈押4年改判無罪 不滿67萬國賠欲申訴

2019年10月18日 11:37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河北「舉報紅人」李志敏被控敲詐勒索、重婚罪一案,重審改判無罪。李志敏以「被羈押四年三個月」為由提起申請。今日(10月17日),新京報記者從河北灤州法院及李志敏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朱孝頂處獲知,李志敏一案,灤州法院已做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損害撫慰金、扣押物品貶值損失等共計76.4萬余元。李志敏對此表示不滿意,將考慮申訴。

李志敏申請國家賠償600萬余元

新京報此前報道,李志敏通過網路自媒體舉報當地官員違法違紀線索,新華社等多家媒體報道后,多名官員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稱為「舉報紅人」。后灤州檢方提起公訴,李志敏被控敲詐勒索罪、重婚罪。灤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個月。

此案於今年7月8日重審宣判,法院改判其無罪,返還被扣押財產。獲釋前,李志敏已被羈押4年3個月。

今年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灤州法院,提起552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8月22日,李志敏又申請追加國家賠償49萬余元,賠償總金額達600萬余元。李志敏解釋說,「是賠償我的誤工費。」

此外,李志敏還向灤州法院遞交了相關法律文書、其患病的診斷證明和病歷、家屬委託辯護律師的協議和律師費發票。附件中,他還提供了灤州警方搜查錄像、扣押清單和相關光碟等4個,以及相關借款人的借條。

灤州法院以「符合立案條件」,對他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

李志敏共獲賠67萬余元國家賠償

今日(10月17日),新京報記者從灤州法院及李志敏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朱孝頂處獲知,李志敏一案,灤州法院已做出國家賠償決定。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灤州法院認為,賠償請求人李志敏經重審,被改判無罪,其被無罪羈押1552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申請國家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該院作為一審判處賠償請求人李志敏有罪的法院,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最終,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49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扣押物品貶值損失約1.6萬元,因終止保險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6.8萬余元,共計67.6萬余元。此外,該院為賠償請求人李志敏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禮道歉。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李志敏向灤州法院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對於李志敏提出的維權成本損失54.9萬余元、後續治療費用30.9萬余元及因長期羈押導致借款人失蹤無法追逃的借款損失240萬元等,灤州法院均不予支持。

今日下午,李志敏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對賠償結果並不滿意,將考慮向唐山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

本文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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