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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被羁押4年改判无罪 不满67万国赔欲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11:3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重婚罪一案,重审改判无罪。李志敏以“被羁押四年三个月”为由提起申请。今日(10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河北滦州法院及李志敏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朱孝顶处获知,李志敏一案,滦州法院已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抚慰金、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等共计76.4万余元。李志敏对此表示不满意,将考虑申诉。

李志敏申请国家赔偿6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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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称为“举报红人”。后滦州检方提起公诉,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罪、重婚罪。滦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个月。

此案于今年7月8日重审宣判,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李志敏已被羁押4年3个月。

今年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滦州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8月22日,李志敏又申请追加国家赔偿49万余元,赔偿总金额达600万余元。李志敏解释说,“是赔偿我的误工费。”

此外,李志敏还向滦州法院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其患病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家属委托辩护律师的协议和律师费发票。附件中,他还提供了滦州警方搜查录像、扣押清单和相关光盘等4个,以及相关借款人的借条。

滦州法院以“符合立案条件”,对他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

李志敏共获赔67万余元国家赔偿

今日(10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滦州法院及李志敏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朱孝顶处获知,李志敏一案,滦州法院已做出国家赔偿决定。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滦州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李志敏经重审,被改判无罪,其被无罪羁押155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其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该院作为一审判处赔偿请求人李志敏有罪的法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终,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约1.6万元,因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6.8万余元,共计67.6万余元。此外,该院为赔偿请求人李志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李志敏向滦州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对于李志敏提出的维权成本损失54.9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30.9万余元及因长期羁押导致借款人失踪无法追逃的借款损失240万元等,滦州法院均不予支持。

今日下午,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将考虑向唐山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本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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