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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賣41隻家養鸚鵡被判10年續: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0年02月11日 10:31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將自家養殖場飼養的41隻鸚鵡通過網路出售給他人,經鑒定這批鸚鵡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天津市津南區萬生鸚鵡養殖場主胥家忠,一審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詳見上游新聞此前報道《人工養殖=野生?出售41隻家養鸚鵡未報批,天津養殖場主獲刑10年》。

男子賣41隻家養鸚鵡被判10年續: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月10日下午,上游新聞記者從胥家忠的代理律師、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處獲悉,她剛剛拿到河北市中院的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決,發回保定市法院重審。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6刑終1125號裁定書載明: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審理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延增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胥家忠、畢建光犯非法出售珍責、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作出(2019)冀0609刑初31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延增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胥家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畢建光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裁定書顯示,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延增、胥家忠不服,以「涉案鸚鵡皆為人工繁育,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危野生動物的犯罪對象」「國家一直鼓勵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銷售、利用」「出售涉案鸚鵡利國利民,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應與時俱進,適用最新法律法規」等理由,提出上訴。

保定市中院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李延增、胥家忠、畢建光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部分事實尚不清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撤銷河北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2019)冀0609刑初313號刑事判決,併發回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來源於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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