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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41只家养鹦鹉被判10年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02月11日 10:3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将自家养殖场饲养的41只鹦鹉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这批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津市津南区万生鹦鹉养殖场主胥家忠,一审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详见上游新闻此前报道《人工养殖=野生?出售41只家养鹦鹉未报批,天津养殖场主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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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41只家养鹦鹉被判10年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月10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从胥家忠的代理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处获悉,她刚刚拿到河北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保定市法院重审。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刑终1125号裁定书载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延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胥家忠、毕建光犯非法出售珍责、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2019)冀06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胥家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毕建光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裁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延增、胥家忠不服,以“涉案鹦鹉皆为人工繁育,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国家一直鼓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销售、利用”“出售涉案鹦鹉利国利民,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应与时俱进,适用最新法律法规”等理由,提出上诉。

保定市中院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延增、胥家忠、毕建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撤销河北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并发回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于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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