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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重慶公安局江北分局、李懷慶案專案組的舉報控告

2021年01月21日 21:27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舉報控告人(實名):包艷,女,妻子,1975年xx日生,住南岸區x,公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186×7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吳余川,男,年齡不詳,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譚平,男,年齡不詳,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刑偵大隊隊長,李懷慶案專案組組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懷慶案專案組其他直接責任人。

請求事項:

1、依法對涉嫌濫用職權並貪污、挪用、私分李懷慶與舉報控告人私人財物的上述被控告人進行查處,追究違法者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儘速歸還被非法掠奪的李懷慶與包艷的夫妻共有財物。

事實和理由:

2018年1月31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突然採取行動,控制了重慶民營企業家重慶富華典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懷慶及其家人、員工。李懷慶於2月1日以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批捕。

同時,身為李懷慶妻子的舉報控告人亦在1月31日被非法控制60多小時,其間不讓休息,遭受疲勞審訊。

整個過程,相關辦案人員(大約男女計有二十多人,自稱「江北區公安局專案組」)全部身著便衣,未出示任何合法證件。

尤其是在未出示搜查證、未填寫扣押清單的情形下,對公司及舉報控告人私人住所、汽車等實施了搜查。並把公司的財務報表、資料、舉報控告人名下的銀行卡(三張)、李懷慶名下的銀行卡(三至四張)等全部拿走。

2018年7月1日,在李懷慶的辯護人謝敏律師第一次會見李懷慶后得知,審訊人員威脅、欺騙李懷慶說:交出保險柜密碼,拿30萬元生活費給舉報控告人。這樣,在2018年2月1日凌晨左右,李懷慶就將置放于自己私人會所的保險柜的密碼交給了審訊人員。

因私人會所鑰匙等都被所謂的「專案組」扣押,直到2018年7月4日左右,舉報控告人才找開鎖公司打開李懷慶私人會所的房門。7月11日,當舉報控告人找到開鎖公司打開李懷慶的私人保險柜后,發現保險柜已經空空如也。

就在抓捕后的2月6、7號,私人會所保潔員任鴻英曾經告訴舉報控告人:31號抓捕當天,曾有二十多人從任的家中將任押到會所。那幫人在會所將李懷慶珍藏於私人會所的高檔紅酒打開狂飲,還拍了視頻。他們當時還逼迫任鴻英交出保險柜鑰匙和密碼。因任鴻英確實沒有鑰匙也不知道密碼,他們才作罷。

保險柜中存放有李懷慶及其妻舉報控告人包艷和長子李政宇的私人財物大致如下:

美金20餘萬元、港幣3萬余元、澳幣7.8萬余元、人民幣100餘萬元;

17塊名表,包括百達翡麗(3塊)、寶雞(2塊)、寶和(1塊)、江詩丹頓(2塊)、積家(1塊)、萬國(1-2塊)、勞力士金錶(2塊);

黃金(約一公斤)、紀念金幣(100枚);

古錢幣(漢代五銖錢上千枚);

祖傳象牙私章1枚;

孤版人民幣上百枚;等等。

以上財物價值千萬元以上。上述被控告人竟然將其全部抄走,且沒有任何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第五節、第六節對搜查、查封、扣押程序進行了嚴格規範。如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搜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舉報控告人認為,李懷慶會所保險柜中的物品均為私人合法財產,且數額特別巨大。如果屬於涉案財物,應該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查封、扣押。而相關被控告人在實施扣押行為時,明顯違反了程序規範。扣押過程,舉報控告人從未見到過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筆錄、查封、扣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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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辦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對明知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的;···」

因缺少相關程序,舉報控告人有理由懷疑相關辦案人員濫用職權,私自扣押甚至貪污、挪用了舉報控告人一家存放于私人會所保險柜中的財物。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貪污、挪用、私分、調換、截留、坐支、損毀涉案財物,以及在涉案財物拍賣、變賣過程中弄虛作假、中飽私囊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習總書記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不但是對廣大政法工作者的殷切希望,亦是對我們執法過程中如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所做的重要指示,望相關部門不負習總書記的殷切希望,秉公處理舉報控告。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政法機關應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請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告知舉報控告人。

此致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紀委、監察委

舉報控告人:包艷

2021年1月6日

抄送: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趙樂際書記、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賀恆揚檢察長、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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