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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公安局江北分局、李怀庆案专案组的举报控告

2021年01月21日 21:2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举报控告人(实名):包艳,女,妻子,1975年xx日生,住市南岸区x,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6×7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吴余川,男,年龄不详,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谭平,男,年龄不详,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刑侦大队队长,李怀庆案专案组组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怀庆案专案组其他直接责任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并贪污、挪用、私分李怀庆与举报控告人私人财物的上述被控告人进行查处,追究违法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尽速归还被非法掠夺的李怀庆与包艳的夫妻共有财物。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突然采取行动,控制了重庆民营企业家重庆富华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庆及其家人、员工。李怀庆于2月1日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批捕。

同时,身为李怀庆妻子的举报控告人亦在1月31日被非法控制60多小时,其间不让休息,遭受疲劳审讯。

整个过程,相关办案人员(大约男女计有二十多人,自称“江北区公安局专案组”)全部身着便衣,未出示任何合法证件。

尤其是在未出示搜查证、未填写扣押清单的情形下,对公司及举报控告人私人住所、汽车等实施了搜查。并把公司的财务报表、资料、举报控告人名下的银行卡(三张)、李怀庆名下的银行卡(三至四张)等全部拿走。

2018年7月1日,在李怀庆的辩护人谢敏律师第一次会见李怀庆后得知,审讯人员威胁、欺骗李怀庆说:交出保险柜密码,拿30万元生活费给举报控告人。这样,在2018年2月1日凌晨左右,李怀庆就将置放于自己私人会所的保险柜的密码交给了审讯人员。

因私人会所钥匙等都被所谓的“专案组”扣押,直到2018年7月4日左右,举报控告人才找开锁公司打开李怀庆私人会所的房门。7月11日,当举报控告人找到开锁公司打开李怀庆的私人保险柜后,发现保险柜已经空空如也。

就在抓捕后的2月6、7号,私人会所保洁员任鸿英曾经告诉举报控告人:31号抓捕当天,曾有二十多人从任的家中将任押到会所。那帮人在会所将李怀庆珍藏于私人会所的高档红酒打开狂饮,还拍了视频。他们当时还逼迫任鸿英交出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因任鸿英确实没有钥匙也不知道密码,他们才作罢。

保险柜中存放有李怀庆及其妻举报控告人包艳和长子李政宇的私人财物大致如下:

美金20余万元、港币3万余元、澳币7.8万余元、人民币100余万元;

17块名表,包括百达翡丽(3块)、宝鸡(2块)、宝和(1块)、江诗丹顿(2块)、积家(1块)、万国(1-2块)、劳力士金表(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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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约一公斤)、纪念金币(100枚);

古钱币(汉代五铢钱上千枚);

祖传象牙私章1枚;

孤版人民币上百枚;等等。

以上财物价值千万元以上。上述被控告人竟然将其全部抄走,且没有任何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五节、第六节对搜查、查封、扣押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举报控告人认为,李怀庆会所保险柜中的物品均为私人合法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属于涉案财物,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封、扣押。而相关被控告人在实施扣押行为时,明显违反了程序规范。扣押过程,举报控告人从未见到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笔录、查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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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因缺少相关程序,举报控告人有理由怀疑相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私自扣押甚至贪污、挪用了举报控告人一家存放于私人会所保险柜中的财物。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习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但是对广大政法工作者的殷切希望,亦是对我们执法过程中如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所做的重要指示,望相关部门不负习总书记的殷切希望,秉公处理举报控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政法机关应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请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告知举报控告人。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纪委、监察委

举报控告人:包艳

2021年1月6日

抄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赵乐际书记、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贺恒扬检察长、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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