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林山林控告當地公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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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原告人:退伍軍人,林山林,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
住福建省平和縣安厚鎮田徑村新圍樓組67號
公民身份號碼:350628197409284012。
被控告單位: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公安局安厚派出所。
被控告人:梁志鵬,職務;民警 警號:380340
事實與理由
2016年6月3日晚上8點,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攜帶刀棍潛入原告人家,將原告人打成鼻骨骨折、右上頜骨額突骨折等嚴重傷情,並搶走原告人人民幣一萬元及蘋果四手機一部,案發後原告人報警求救,平和縣公安局民警梁志鵬負責辦理本案,辦案過程中民警梁志鵬徇私舞弊;瀆職枉法,明知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搶劫手機及現金人民幣一萬元,避重就輕只是將被搶后遭到破壞的手機還給原告人,對被搶的人民幣一萬元隻字不提,在原告人強烈要求下才出具申請書對原告人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出來后只告訴原告人為輕微傷,沒有發給鑒定結論,原告人要求給鑒定結論複印件,辦案民警梁志鵬拒絕提供,舉報人不服第一次鑒定要求重新鑒定,要求上級機關進行第二次鑒定,漳州市公安局法醫辦公室重新鑒定后將結論送給辦案民警梁志鵬,可是民警梁志鵬只告知原告人重新鑒定的結果是輕微傷,但拒不提供鑒定結論文書。原告人根據傷情向檢察院法醫諮詢,法醫告訴反映人鼻骨骨折就足以構成輕傷二級了,明顯原告人的傷情足以構成輕傷,辦案民警梁志鵬不讓重新鑒定不發給鑒定結論顯然徇私舞弊;瀆職枉法。辦案民警梁志鵬在做筆錄就做一個人,何春葉沒做筆錄。
本人在2016年7月15號撥打0596-2682007漳州市督察舉報,
2016年7月20日到平和縣公安局信訪,2016年10月12號撥打
12388漳州市紀委監察委舉報民警梁志鵬辦案存在問題。
梁志鵬為了阻止舉原告人上訪求助,辦案民警梁志鵬捏造事實,在2016年10月12號晚上約10點29分帶領其他兩個民警周青輝、蔡偉生到原告人家裡搜查,說有人原告人窩藏槍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將我用手銬反銬並稽留10天,原告人妻子、及兒子與他們爭論雙方發生爭執,辦案人員就以妨害公務罪、及故意傷害罪把我妻子和兒子入刑查辦,導致我妻子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緩刑,兒子由於未成年被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我妻子的判決書上體現報警人是林水旺,但我周邊根本就沒有這人。
我第一次傷情鑒定在平和縣公安局,鑒定結果時間是2016年7月12號,因為我不服此次鑒定重新申請驗傷,而且第二次驗傷漳州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要求我做三維成像鼻骨,檢查結果鼻骨骨折和額骨骨折,檢查時間是2016年8月3號,辦案民警在我還沒申請重新驗傷之前就把驗傷結果出來等候,單據是2016年6月22號。民警捏造報警抓我兒子去關,要我3萬元,不然孩子出不來。說我兒子打到協警賴金龍鼻骨骨折。
辦案民警包庇有:
1、何春葉沒有做筆錄。
2、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等人劫走我一萬元人民幣沒有追究出來。
3、林山河、何春葉、林水發等人劫走我的手機已經構成搶劫一案。
4、我被毆打成鼻骨骨折和額骨骨折是輕傷二級。
5、第一次驗傷結果還沒出來,民警已經把第二次重新驗傷結果
就做出來。
6、平和縣法庭開庭時沒有公開將出警記錄儀的過程播放出來,了了審判,強壓強判。
7、辦案民警梁志鵬帶民警周清輝、蔡偉生搜查我家,說我有槍支,我沒有反抗情況下用手銬反拷我,是同時反拷我妻子和孩子,捏造事實,打擊報復陷害被害人林山林及暴力執法。還我一家三口的清白!!
8、第二次重新鑒定傷情不給被害人,是警匪勾結。是否受賄黑惡勢力的財務?
尊敬的上級領導,平和縣公安局民警梁志鵬警匪勾結,為了保護黑惡勢力做出徇私舞弊;瀆職枉法違法辦案,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權利,打擊保報復受害者。包庇犯罪嫌疑人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不但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還捏造事實迫害反映人,今年國家大力掃黑除惡,鼓勵公民舉報涉黑、舉報保護傘,這讓舉報人看到了曙光,舉報人作為退伍軍人一向遵紀守法,現被無辜迫害,只能如實向上級領導舉報案情,舉報人懇請上級領導查明此案,依法追究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的刑事責任。要求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介入公開重新審判。
一、請求上級領導督促平和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梁志鵬依法、公開、公平、公證辦理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故意傷害和入室搶劫一案,依法追究林山河、林水發、何春葉的刑事責任。
二、請求上級領導責令平和縣公安局對原告人鼻骨骨折、右上頜骨額突骨折等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三;辦案民警梁志鵬警號:380340、周清輝警號:380196、蔡偉生副所長警號:380186等人,是警察要公開、公平、公正廉明的原則執法,受害者要受到法律保護,不得歧視。身為執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暴力執法、故意捏造陷害、打擊報復受害者退伍軍人,捏造我兒子打協警向我索要3萬屬於敲詐勒索。違反公安部令第127號,基本原則第八條。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新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新規第19條規定:1,徇私舞弊;瀆職枉法,捏造事實。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紀律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違反黨員幹部不良作風,破壞中國共產黨優良傳統,違背了習最高領導反腐思想,破壞最高領導強調掃黑、除惡、剷除保護傘勢力、讓人民群眾獲得幸福感和安全。違背了國務院軍委關心退伍老兵的思想、不讓老兵流血又流淚政策。違背國家在掃黑除惡、剷除保護傘的政策。違背國家國防建設政策,要把地方優秀大學生青年送到部隊去。破壞國家對國防建設堅定不移的方針。違背了李克強總理加強清正廉潔、官民一致重要指示精神。違背了省紀委、省監察廳、省督察廳掃黑除惡、剷除保護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人民群眾與退伍軍人的法律保護不得歧視。
綜上,解決我被毆打併被搶走財物一案,希望能重新評估我妻兒當時的情況,消除在縣公安局留有誤會的案底,不影響孩子升學、工作等政治生涯。
此致
原告人:林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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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13950018253 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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