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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員工長期加班后猝死 法院判決公司擔責二成

2021年07月08日 15:06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合肥一員工長期加班后猝死 法院判決公司擔責二成胡某於2015年入職廣州某包裝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包裝公司),在生產部門從事操作工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時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體不適,后因腦幹出血、心臟停搏,經醫治無效死亡,年僅41歲。

胡某上有年邁母親,下有一個尚未成年的孩子,妻子無經濟來源。胡某的法定繼承人提起訴訟,認為某包裝公司安排胡某長時間加班加點,胡某生前12個月中有絕大多數月份加班工時超過100小時,每天加班時間最長8.32個小時、最短2.25小時,發病死亡當月僅半個月已完成188.7小時工時。公司忽視保障胡某身體健康的基本責任,侵害了胡某的生命權、健康權,最終導致胡某病亡,要求某包裝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審理認為,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間內,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及月工作時間均已遠超法律規定的上限。某包裝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負有保障包括勞動者身體健康在內的勞動權利的義務,但其經常性地安排胡某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上限進行加班,顯然存在侵權行為。胡某從事的崗位雖經當地人事勞動局批准實行非標準工時制,但某包裝公司沒有按批複要求制定工時管理制度和具體的實施辦法,而是根據工作需要隨意性地、經常性地安排胡某加班。且在胡某多次向主管發微信表示「累死了、干不動了、我要休息」等情況下,某包裝公司仍罔顧其訴求,不顧胡某身體健康狀況,持續安排胡某加班,故其對胡某的長期加班,健康權、身體權無法得到基本滿足存在過錯。根據胡某長時間超負荷加班、多次拒絕加班表示需要休息,以及其發病當天上完夜班后回家感到身體不適這一過程的緊密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胡某長期加班與其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排除。

綜合考慮胡某年齡狀況、發病時間、救治情況、工作狀況,以及其疾病發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該案因果關係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某包裝公司的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某包裝公司對胡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胡某的法定繼承人、某包裝公司均服判。

來源:周瑞平/@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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