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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我的憲政思想——六十小結

2024年11月24日 18:42 PDF版 分享轉發

轉自:轉自獨立中文筆會,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今年一月,學生為我組織了一次聚會,主題頗有詩意:”沉舟側畔,還歷華章。”本來,六十算不上什麼”壽”,無從”賀”起。但我一個自由派,平時對學生從來是”放鴨式管理”,同門長期疏於聯繫,找個機會聚聚也好,不過定位是思想對話,免得落入俗套。經歷三年疫情之後,我本人對”六十”這個數字也有新的感悟。以前都以為”辛亥百年””文革”半個世紀是大年份,現在才明白古人還是有智慧的,六十才是歷史周期。”耳順之年”,還是很想和年輕人分享一下自己近年來的思考,也算是對自己從教25年的一個思路總結。

一、學術思想歷程

和”內卷”慘烈的當代青年相比,我算是很幸運的。1999年回國的時候,國外的博士學位還是很吃香的。憑著一篇論文和一本書,當年就評上了正教授,這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但這對我很重要,否則以後還要評什麼”副高””正高”,我是很討厭求人的。當然,肯定有人不服——是不是和校長有什麼”特別關係”?不服也正常,好在之後兩年連續推出了120萬字的《西方體系》上下冊,也就沒有誰不服了。即便2013年”反憲政逆流”以來,言論空間不斷受到擠壓,2019年《學導論》下架,但畢竟也在憲政領域里”風光”了近二十年。能做的、該做的基本上做了一遍,沒有太多遺憾。不像現在,發一篇外國憲法論文都難。

我回國的專業選擇也是幸運的,因為我的博士學位是政府學,本來對口國內的政治學,但當時校長說法學院缺人,於是就去了法學院教憲法。由於政治環境的影響,國內法學的”名聲”顯然要比政治學好一些。當然,不論是在法學院還是政治學系,我的研究專業都會是憲法,因為《西方憲政體系》上下冊早在1996年就已成初稿。那時國內還沒有很系統的研究,所以我很急於把關於、法國、德國和歐共體的憲法知識引入國內。

標題中的”憲政思想”嚴格說來是憲法+政治思想。發達國家的憲法學說穿了就是憲法制度,尤其是其司法判例。這對於一個初出茅廬的學者來說是很重要的,因為憲法制度就是一套客觀知識,沒有摻雜太多的意識形態和價值判斷成分。這是理解憲政的基礎,因為你要了解憲政,首先要了解憲政在憲法實施得比較好的國家究竟是怎樣的。從制度著手,判例是一個很好的抓手。風險也比較小,因為基本上是”依葫蘆畫瓢”,能把別人的司法實踐閱讀、描述、梳理、總結得到位就相當不錯了,錯也不會錯得太離譜。

理論就不一樣了,自由聯想和發揮的空間太大。我在美國讀研的時候,對西方政治理論很有興趣。讀博四年,差不多有三年是在學習政治思想理論。但是沒有在此之前三年打的法學基礎,我對憲政實踐就不可能有深入了解,很可能對不同的西方政治理論無法進行甄別。你們知道,我既不全盤否定本國的文化傳統,也不全盤肯定西方的思想理論。事實上,最好和最壞的理論都來自西方。沒有實踐作為基礎,理論是可以很”飄”的。國內許多理論文章之所以”天馬行空”,就是因為對制度實踐沒有基本知識。只有在掌握至少了解了制度實踐的基礎上,才能”更上一層樓”,升華出一些有價值的思想理論。

二、憲法制度三組合

憲法制度也有不同選擇,譬如聯邦制還是單一制、還是制……任何一個真正意義的憲法學者都會有自己的取捨,形成自己偏愛的制度組合。這個組合不見的有什麼創新,卻能反映學者的特點。我問同學,他們在學習過程中認為我的前三個”特色組合”是什麼?他們有的猜是”司法審查””聯邦制”,說法不一。

我說,法學院出來的都會把”法”太當回事,其實是建立在政治基礎上的。再說法治的規律很普世,無非是司法獨立那一套,談不上什麼特色。有些人偏要說普通法系比大陸法系”優越”,只是因為對二者都不太了解,實際上沒這回事。芝加哥大學金斯伯格教授組織了一個團隊,專門測量各國的法治指數,大陸法系的表現肯定是不比普通法系差的。對於大國,聯邦制肯定是必需,但不是所有國家都要採用聯邦制。聯邦制也不是絕對不可替代的,所以也不在我的三組合之內。它的目的是要實現地方自治,但單一制也可以有不錯的地方自治,譬如英國、法國都是單一制。只不過單一制的地方自治只是在立法層面,中央立法說改就改;聯邦制則上升到了憲法層面,地方自治有了憲法保障而已。

我的三個”特色組合”中,第一個是”的原教旨主義”。這在我不久前的一篇文章中提到過。我中庸溫和,自然反對幾乎一切形式的原教旨主義,唯獨在思想、信仰、言論自由上例外。當然,這些自由也不是絕對無限,譬如肯定不能誹謗私人,但至少在涉及政治的領域內是幾乎無限的。也只有在思想、信仰和言論自由上無極限,各種觀念、信仰、立場都能兼容並蓄、和平共存,這個國家才能走向中庸。可惜許多自由派似乎都沒弄明白這一點最基本的自由,還是”順昌逆亡”的思維方式,所謂的”自由”其實只是我自己的”自由”,也就是以”自由”為名的獨裁而已。

第二個是”選舉中心主義”。不論是聯邦制也好、總統制也好、司法審查也好,所有制度都不如選舉制度來得重要。一個周期性選舉都搞不好的國家,其餘一切都是白搭,再花哨的制度也只能是花瓶。選舉是給國家定性的,可以說是一國之”綱”,”綱舉目張。”選舉制度設計好了並運行起來,其它一切都好辦,所有的問題都只是可被不斷糾錯的瑕疵。

經常有人說,當下中國”法治先於民主”。這還是在重彈”民智未開,制度未立”的百年老調,對當今的改革有害無益。中國改革三四十年來,自由已取得巨大進步,法治也取得了一定進步——都沒有獲得制度性保障,但你不能否認事實上的進步。唯獨民主幾十年來原地踏步,各級各地選舉都是走秀,早已成為法治進步和自由保障的瓶頸。要突破瓶頸,只有將改革重心轉移到選舉,從基層選舉逐級做起,讓各地各級政府對自己的選民負責。

第三個是”議會優先主義”,意指議會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機構,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必須有強大的議會。我初回國的時候,也很鍾情于”三權分立”的美國體制。”三權分立”確實有助於法治,防止國會一權獨大。在這個意義上,和英國的”議會至上”相比,美國的”三權分立”是憲政的更高階形式。這也正常: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憲國家,英國則至今還沒有一部成文憲法。

顧名思義,法和權是對立的;權越大,法越小。但這也不是說,權分得越細越好。除了降低效率之外,權力的過度分裂也會對民主體制本身產生合法性危機。英國邏輯本來很簡單:民選產生的議會代表民意、制定立法,行政依法執法就行了,為什麼還要再來一次民選?美國邏輯就有點複雜了:主管行政的總統也是直選產生,也代表民意並參与立法。美國總統和國會兩院的多數黨經常分屬對立黨派,究竟誰才代表美國的”民意”?三個主體參与立法,經常互斗卡殼。譬如拜登總統提出的預算只要在一個院卡住通不過,聯邦政府就得關門。

2017-18年訪問柏林高研院的時候,我重點關注了在二十年前就已達到高潮的總統制—議會制之爭。耶魯大學林茨教授等學者認為,拉美、非洲等總統制頻頻癱瘓,甚至造成”民主崩潰”,因而得出”總統制岌岌可危”這一結論。當然,比較政治學文獻是比較複雜的,也有不少學者為總統制辯護。但總體上,我梳理文獻得出的結論是總統制的表現不如議會制。

事實上,”三權分立”不一定促進法治;如果分權過了頭,反而會損害法治。你想啊,總統就一個人;如果一個人呼風喚雨、權力巨大,那麼無論這個人是怎麼產生的,哪怕是”一人一票”選出來的,”個人總統”(Personal President,康奈爾大學政治學系Lowi教授一本書的書名)都是對法治的巨大威脅。辛巴威總統穆加貝、委內瑞拉總統查韋斯、中華民國的袁世凱……都對本國的憲政和法治沒有發揮什麼好作用。

我原先認為,總統制在這些欠發達國家玩不轉,在美國還可以玩一玩。但是自2016年川普當選以來,這個想法也動搖了。事實上,正是總統制尤其是選舉院在各州的”勝者通吃”造成了2000年布希—戈爾大選爭議,也加劇了2020年川普—拜登大選爭議,嚴重撕裂了”美國契約”。即便在美國,”總統”代表一個機構,總統個人並不能恣意妄為,但總統的權力實在太大了,以至於雙方選民都輸不起,輸了就說對方”舞弊”。在川黨民粹主義鼓搗下,總統走向個人獨裁的可能性變得越來越真實。

其實,雖然美國最早踐行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但”三權分立”是否等同於總統制?我在聚會”講課”時,這個問題突然浮現在腦子裡。三權哪個國家沒有?”分立”不見得非要選出個總統和議會抗衡,建立議會和法院可以監督的獨立行政機構就可以了。連美國自己都不斷強調,”分權”不是各行其是,而是相互”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但是讓總統”制衡”議會衍生出了種種問題。即便”半總統制”也解決不了問題,有時甚至變得更糟,總統索性解散議會,最後自己成了不受有效制衡的”超級總統”。

鑒於中外歷史和當代教訓,我主張議會制,因為民選議會是民意代表、法治源頭。議會制下的立法、行政、司法職能更加清晰,更有利於民主和法治。至於通過權力制衡來防範”多數人的暴政”,可以讓獨立法院的司法審查來做。事實上,兩院制本身以及行政中立就是對議會濫用權力的有效防範機制。”總統”仍然可以存在,或許能發揮民族統一的象徵性作用,但總統的權力只能是儀式性的,實權總統很容易成為共和的威脅。

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現行憲法是不錯的,因為它和英國西敏寺體制一樣,都是議會制。雖然憲法文本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有什麼能比憲法第34條(選舉權)、35條(言論自由)、36條(宗教信仰自由)更重要呢?這三條沒有得到落實,總不能說憲法規定得不好,是不是?如果選舉權用好了,哪怕只是選舉縣鄉兩級基層人大,加上積極行使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那麼中國基本上就是英國。

這是為什麼幾年前我和華政張雪忠”前教授”爭論,中國憲政的癥結在行憲而非制憲:不在於再制定一部漂亮的憲法,而在於落實目前這部有缺陷的憲法。不少自由派更悲觀而激進,認為現行憲法一錢不值。其實仔細思考,這個邏輯是不通的,出路大概也只剩下”潤”出國,”潤”不出去就只能乖乖”躺平”等死了。還有人覺得,普通人沒權沒勢,怎麼實施憲法?有些制度確實需要政府落實,其中包括選舉制度。這也是選舉沒有實質進步的根本原因。但權利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這些基本權利終究要靠公民自己去主動行使。即便選票也還是公民自己的。自己不去爭取,永遠不會送到你手裡。

“治大國如烹小鮮”,治國確實如同炒菜。有了”言論自由的原教旨主義””選舉中心主義”和”議會優先主義”這三道”菜”,充分落實思想、信仰、言論自由,通過規範的周期性選舉讓立法者對選民負責,再讓議會制定出”讓人民滿意”的立法並監督實施,這樣的國家想搞砸都難。

三、事關憲政基礎的三個關鍵詞

三個”主義”是關於憲法制度取向,而憲法制度的落實已經超越了憲法本身,由此引申出更基本的問題。2017年訪問柏林高研院之後,我一直在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現在也能總結出三個關鍵詞。原先只是喜歡這幾個概念,後來慢慢想通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繫,三者也就融匯一體了。

第一個關鍵詞上面已經提示了,就是”改良”。我是堅定的改良主義者,或者說是”反革命”——反對幾乎一切暴力革命。毋庸置疑,近代兩次革命毀了中國憲政。我甚至認為美國革命也是沒有必要的,而且沒有獨立戰爭很可能就沒有之後的南北內戰,在此不多說了。專制政體尤其容易發生革命,而革命往往使之惡性循環、每況愈下。因此,轉型過程一定要盡量改良、避免革命;只要能改良,效果一定比革命好。推而廣之,我也反對制憲之類的”憲法革命”,因為它是一把”紙傘”——底子好的憲政國家用不著,周期性選舉通常就足以解決社會問題;底子差的專制國家則一革命就出獨裁者,還不如不革命。

轉型的改良主義定位引出了第二個關鍵詞——”契約”。成功的改良必然是一個利益對立的各方談判協商而非暴力強加的過程,最後形成一個社會契約。形不成社會契約意味著改良失敗,一再失敗最後必然引發革命。法國革命一開始就是一場國內革命,不可能產生社會契約,法國憲政也就遲遲建立不起來。美國革命則是一場對外戰爭,對內總體是和平的,費城制憲會議就是契約政治的典範。當然,這個”契約”至多只是少數利益集團之間的精英契約,排除了女性、有色人種和無產者,真正的”社會”契約並未形成。雖然無產者和婦女的政治權利先後通過政治與憲法改革得以實現,黑奴問題一直是美國憲政的”原罪”。聯邦制憲八十年不到,美國就因為蓄奴制發生了南北內戰,以六十萬將士生命的代價剷除了這個毒瘤,但它的後遺症一直延續到今天。發達國家尚且如此,發展中國家一定不能忘記改良的初心——在全體國民之間締約,形成一個強大的”契約共同體”。

社會契約的建立基礎就是第三個關鍵詞——”尊嚴”。就和商業契約一樣,社會契約也是真實個人之間談判妥協形成的。契約談判的基本前提是對人格的對等尊重。奴隸和主人的身份地位絕對不對等,因而不可能有什麼”契約”;”正義”和”邪惡”也不可能談判妥協,因而也不可能有”契約”。現在某些”保守派”人士一開口,就好像他是你”老子”,那是沒法和這樣的人說話的,”老子”和”兒子”之間也不可能有什麼契約。

只有我們認識到別人和自己一樣,既非上帝、亦非白痴或惡魔,因而既有人的尊嚴,又不可把自己的意見強加于別人之上,才算進入了”契約共同體”,其中”尊嚴”成了契約的”對價”:我尊重你的尊嚴,以此換取你對我的尊嚴的對等尊重。所有的自由,尤其是我執著的”原教旨”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都是建立在尊嚴基礎上的。如果我作為成年人沒有起碼的道德與智識能力,滿腦子無神論”毒素”,還要靠你來給我宣講《聖經》,那我這輩子算白活了。這樣的話,我的”思想””信仰””言論”值幾個錢呀?無價值的”自由”還要它做什麼呢?我的言論自由之所以值得尊重,只能是因為我的思想和信仰本身是值得尊重的——至少你不能以為自己抓住了某個”宇宙真理”,就先驗地比我更”高明”。

華人自由派中的許多人——”五毛”、粉紅、構成人口絕大多數的庸碌之輩尚未”始可與言詩”,不值得提了——似乎仍停留在”不知自己是誰”的思維階段,一信某個”真理”就開始居高臨下,甚至要把自己的信仰當作國家的信仰。這種姿態不僅違背了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也是破壞社會契約的最強毒藥。雖然他們不時也說這個”自由”、那個”自由”,歸根結底都是他們自己而非別人的”自由”。按他們的思維,獨裁者才是最”自由”的,想幹什麼就幹什麼,還都能幹成。他們雖然可能抗拒大獨裁者,但其實每個人都是只要自己自由的小獨裁者。按這種思維去建構契約、憲政,自然是緣木求魚。

真正的自由主義者當然既尊重自己的自由,也尊重別人的自由——這不是在裝模作樣,明知你弱智還”誓死扞衛你說話的自由”。在契約共同體,每個人的信仰或觀點可能都不一樣,但都真誠信仰人格平等。我之所以扞衛你的信仰自由,是因為我相信你的道德與智商和我差不多,並知道你當權后不會把你的信仰變成”國教”,或把你的學說變成”國學”。只有當契約共同體足夠強大,才能抵禦國家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侵犯。否則,國家壓迫你的信仰,我拍手還來不及;禁止我的言論,你心裏那個痛快!這樣,憲法的命運只能是”頂個球”,憲法權利怎麼可能得到實施呢?

要實施憲法,就必須形成強大的契約共同體;契約共同體只能建立在對尊嚴的對等尊重之上,而這樣也就只能改良——暴力革命連對方的生命都要摧毀,”敵人”哪有值得尊重的尊嚴呢?要尊重所有人的尊嚴,就不可能搞革命。這樣,改良—契約—尊嚴就形成了一個相互關聯的”閉環”。

有志改良的青年不要再把時間浪費在一些大而無當的激進學說上,而是要腳踏實地把我們自己的契約共同體建立起來。這事不僅是我們能做的,而且也只有我們才能做——社會契約是獨立於國家之外,用來授權國家權力的,哪能依賴國家呢?我們需要把自己的尊嚴意識調整到位,既堅守自己的尊嚴,也尊重別人的尊嚴,進而通過平等對話說服周圍更多的人加入契約共同體。

當今中國的契約共同體還很小,環境也極不利於共同體的構建。不過年輕人也別灰心喪氣。按我的”甲子周期論”推算,壞日子也就剩下七年了。我們需要在這段時間做好準備,好日子是不會坐等就來的。經常有朋友祝福說:”多多保重,靜待天明”,我說這樣還不夠,應該多多保重,盡量做事,迎接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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