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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濫權實錄:0811沙田被捕人目擊警方毆打被捕人至成頭血 便衣警:「系咪想好似呢個人一樣?」

2020年05月23日 23:17 PDF版 分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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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濫權實錄
濫權實錄:0811沙田被捕人目擊警方毆打被捕人至成頭血 便衣警:「系咪想好似呢個人一樣?」

  • Date 2020-05-15
  • Case ID 59640

2019年8月11日全港多處爆發反修例衝突,至12日凌晨有示威者在沙田警署外集結,警方清場拘捕多人。無業漢被控襲警,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其案件與另外五男一女的新案合併處理,各人被控及無牌管有器等罪,有一人報稱是公務員。有被告投訴目睹警方毆打被捕人士至「成頭都系血」,該人被帶到廁所後發出慘叫聲,有便衣探員繼而問被告:「系咪想好似呢個人一樣?」

區姓無業漢(25歲)原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當晚在沙田禾輋邨順和樓外襲擊警察楊竣然。他今被加控參与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通訊器具三罪,涉同日同地藏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無線電收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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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六名首次提訊被告依次是李姓(26歲,公務員)、葉姓(22歲,甜品店侍應)、楊姓(24歲,助理工程師)、蔡姓(23歲,數碼市場職員)、何姓(25歲,運輸工)及女生林姓(19歲)。

代表葉的大狀表示,葉看到有不知名被捕人士遭警員「打到成頭都系血」,然後該被捕者被帶到廁所後發出慘叫聲,有便衣探員繼而問葉:「系咪想好似呢個人一樣?」

七人被控在沙田警署外參与非法集結。葉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女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案件涉及廿多名證人。七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7月7日再訊,以待辯方向控方索取文件,讓辯方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區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其餘六人准以現金三千元保釋,各人須向警署報到及守宵禁令,不得離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即《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即屬犯罪。(將1920年第13號第2條編入)

《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3條 – 酷刑:
(1) 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相關事件:0811港島東大遊行

蘋果日報(報道)

立場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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