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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濫權實錄:0316立法會國歌法公聽會衝突 立法會保安插水扮受傷 女生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2020年06月17日 23:45 PDF版 分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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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濫權實錄
:0316法公聽會衝突 立法會插水扮受傷 不成立

  • Date 2020-06-12
  • Case ID 63132
  • 相關人物/單位 Related unit(s) 許耀德 立法會一級保安助理

6.12金鐘衝突一周年,亦是《國歌法》正式刊憲生效的日子。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2019年涉及的立法會國歌法公聽會案,2020年6月12日有裁決。三人被控2019年3月16日,在立法會國歌法公聽會發言後,戴面具及持標語沖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位置,並播放國歌,被票控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名成立,各被罰款1000元。何秀儀另涉的普通,則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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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在庭上表示,控方三名證人,即公聽會當日負責攔截三名被告的立法會保安員,作供時提到「不記得」、「不肯定」、「可能掉轉了(幾位被告)」等用字,又在盤問下曾修正字眼,甚至有矛盾之處。故此認為三人證供都不可靠,決定不全盤接納。

其中有關何秀儀普通襲擊的控罪,一名聲稱被襲擊的立法會保安助理許耀德作供時提到,何秀儀當日沖向主席台時,曾和他「左膊撞左膊」,令他失平衡倒地數分鐘,左手疼痛完全無法活動。然而,閉路電視片段卻沒有拍到二人肩膊曾經碰撞,亦顯示何秀儀當時和該保安員相距甚遠。至於該保安員的傷勢,他在辯方盤問下,承認踏出會議廳不久,左手已能前後搖擺活動。

裁判官因此認為,保安員許耀德的證供「誇大失實」,不可信亦不可靠,拒絕接納。他又表示,在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何秀儀沖向主席台被阻時,似乎曾嘗試躲避,但該保安員就繼續主動沖前,之後或因轉換方向攔截其他被告而失平衡跌倒。因證據未能顯示何秀儀和該保安員有明顯身體接觸,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何秀儀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為鄭家朗(20歲)、吳嘉兒(22歲)和何秀儀(22歲)。他們各被票控一項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涉嫌違反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發出的行政指令。何秀儀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她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 2 樓 1 號會議室襲擊許耀德。

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的可公訴罪行。該罪行指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作為或行為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11(1)冊 (第四版再版 )第 315 段 )。

– 提出虛假的指控
–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香港法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 :
宣誓下作假證供
任何人如在一般情況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或傳譯員後,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項在該程序中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眾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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