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耕:公民維權與公民不服從
我始終以為,作為一項主要是「做」的事情,公民維權已經被人們「說」得太多了,如果每個有志於維護公民權利的人,把用來說的時間多用在「做」上,那中國當前的公民權利狀況至少比現在要更讓人樂觀,至少一部分權利在喪失時不那麼輕而易舉。當然,「說」也是維護權利的手段之一,比如王怡認為「挨打就應該叫疼」,這「叫疼」大概就屬於以「說」的方式維護權利。如果挨打都不叫疼,打了白打,那打人者必然更加猖狂,自己和他人今後被打的機會還會更多。我不喜歡的,主要是把公民維權當作一件「說」事、甚至說得很熱鬧、在維權行動正在緊張進行的關鍵時刻還爭論起來。比如前不久朋友們就曾經圍繞公民維權與公民不服從的界限爭論起來了。我因為知道自己在「做」的方面沒什麼值得誇耀的舉動,因此輕易不敢多說,除在2003年寫過一篇《論公民維權的法治主義原則》外,幾年來不敢以「說」的方式維權。雖然我不願意多「說」,但有覺得些話題還是應該先說清楚為好,比如公民維權與公民不服從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其實單從字面上看,公民維權採取的是消極的、防守的態度,是對既有權利的頑強堅守,公民不服從採取的是積極的、進攻性的態度,是對應有權利的堅決追求。二者似乎截然相反,毫無共同之處,一個是抓緊手裡的饅頭,說什麼也不不放手,甚至不許他人咬掉一塊,一個是在抓緊屬於自己的饅頭的同時,還伸出手來,提出應該有肉吃的新主張,如果不給吃就和你鬧,就不理睬你限制吃肉的規定,甚至自己動手直接搶肉來吃,直到你修改或廢除「不許吃肉」的「惡法」,使他吃到肉為止。但如果從事物的本質上來看,公民維權和公民不服從都是對正當價值的追求、堅持與捍衛,只是所追求的權利在實現的時間上或實現的難度上有先後次序而已,比如先有饅頭吃與進而有肉吃。儘管如此,公民維權和公民不服從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
前段時間在關於維權的一次小小爭論中,李建強律師在談論維權律師的法律困境時,主張所謂維權就是在尊重、認同現行法律體系的前提下去爭取被非法侵害的合法權利。有朋友質疑他,對於那些明顯屬於「惡法」的現行法律該怎麼辦?他回答說在「言論上駁斥,行動上遵守」,接著又遭到質疑,說他嘴上說的和實際做的脫節,是兩張皮。其實李建強律師提出對現行「惡法」應該在「言論上駁斥,行動上遵守」有特定行為對象,這就是專指維權律師群體應該如此,因為他本篇文章就是論說維權律師的法律困境的。也有其他朋友提出置疑,如果是甘地,他該如何進行非暴力抗爭?這就把公民維權與公民不服從拉到了一起。我的看法是,甘地如果作為一個非暴力抗爭者,那他的身份已經不是律師了。早期在南非,他是一個職業律師,他幫助居住在南非的印度居民維權,這時的甘地是一個維權律師。但隨著非暴力抗爭運動的發展,用他自己的話說「徹底選擇了為公眾服務」的生活后,他實際上已經放棄了自己的律師身份,事實上在印度,隨著非暴力抗爭的形勢發展,像尼赫魯等人也放棄了自己的收入可觀的律師職業而投身到偉大的非暴力鬥爭中去了,他們的身份這時已經不是維權律師了。
在我看來,李建強律師所說的守法維權原則,是專指在維權活動中律師應該堅守的原則;而各位朋友反駁他時又提出公民不服從,這就模糊了公民維權與公民不服從之間的界限,他們堅持的其實是聖雄甘地的原則和馬丁。路德。金博士的原則了。
我在2003年曾寫過的那篇《論公民維權的法治主義原則》中,提出公民維權必須從實體、程序到主體資格都完全合法,維權者所能選擇的空間,僅僅是基於價值判斷在個案上有所取捨。很顯然,維權的前提是承認現有法律秩序,維護法律有效地位,爭取法定權利的實現或被侵害的權利得到救濟;而公民不服從首先挑戰的就是既有的法律秩序,以法律的廢除或不被遵守為訴求。一個要維護法律,一個要改變法律;一個以現有法律為行動標準,一個以自己認定的正義價值為判斷依據;一個表現為行為合法,價值被法律最終確認,一個表現為行為非法,但以法律最終被價值否定為目標。二者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甘地就是一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策劃大師,有著超人的政治智慧,成功策劃並實施了一系列公民不服從行動,如採集鹽、盜竊洋蔥、非法出版。這裏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旦選擇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同時選擇了坐牢,事實上英國殖民者的監獄大門隨時對甘地敞開著,而甘地也對監獄樂此不疲,隨時赴會。
從價值上判斷,當前中國最需要的是公民不服從,但從實踐上判斷,當前中國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是公民維權。但願更多的人願意在公民維權中盡自己的一份心力,像吝嗇鬼守護自己的半塊金幣那樣,守護自己那少得可憐的公民權利。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2006-4-13 獨立中文筆會


臉書專頁
粉絲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