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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佳人」被整形,《飄》來官司

2016年02月27日 0:00 PDF版 分享轉發


」被,《飄》來官司

曹長青
美國小說《飄》(又譯《亂世佳人》)1936年出版以來迷倒了全世界一代又一代女性讀者,尤其是1939年好萊塢極為成功地把該小說搬上銀幕後,書中的人物形象在美國更是家喻戶曉。據美國《出版家周刊》報導,它是20世紀最暢銷的小說,迄今每年在全世界仍賣出約十萬冊。由於該小說的巨大成功和那個令無數讀者遺憾的男女主人公分手的結尾,導致許多讀者給作者密切爾寫信,希望她能再寫個續集,但作者堅決地拒絕了。她去世以後,很多都躍躍欲試想寫續集,但都由於版權等問題而被迫放棄。

八十年代後期,密切爾遺產管理委員會同意作家在一定條件限制下寫《飄》的續集。於是華納出版集團和密切爾家族達成協議後,在眾多競爭的作家中,挑選了一位曾成功地寫過暢銷愛情小說的南方女作家以五百萬美元預付款的價格請她寫續。雖然這部以《郝思佳》(《飄》中女主角的名字)命名的續集質量完全無法和原著比擬,但由於原著的巨大名聲,1991年出版後立刻躍上《時報》暢銷榜第一名。由於《飄》續集的成功,讀者和出版社又期望續集的作者再寫續,但續集作者也像原作者一樣無論如何不肯寫了。

●再「飄」一次

最近一位哈佛畢業的女作家完全以《飄》的地點和人物背景並以極相似的名字(《飄》是Gong With the Wind,這部新書則叫 The Wind Done Gone,譯成中文也得叫《飄》或《飄逝》)寫了一部以郝思佳家的黑奴為主角的小說。該書作者表示,寫書的出發點不是商業利益,而是由於不滿《飄》中對黑人帶有種族歧視的描寫,希望自己的書能改變讀者對《飄》中黑人角色的偏見。但該書尚未正式出版,就被密切爾遺產委員會告上了,認為該書不僅侵犯版權,並且破壞了版權擁有者制定的續寫《飄》的幾條主要限制,例如,「女主角郝思佳不能死;書中不可以有黑人白人通婚、通姦;不可以有同性戀【小編推薦:我所知道的地球歷史與奧秘篇(十):同性戀與吸毒】」等。密切爾家族的起訴在地方法院獲勝,作者敗訴,該書不能正式出版。但作者告到中級法院獲勝,中級法院以保護創作自由的理由允許該書出版,於是該書在最近幾個星期也登上了《紐約時報》暢銷榜。密切爾家族正在研究是否繼續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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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飄》的模仿本(parody,因為它不是續集)能登上暢銷榜,既不是由於寫的精彩,也不是借《飄》的名聲,而完全是由於這場被各大媒體跟蹤報導的官司。小說雖然上了暢銷榜,但卻遭到評論界和大眾的一致抨擊,認為寫的極為糟糕。該書主人公是郝思佳的父親和他的黑人家奴通姦生的黑白混血女兒,她成了《飄》的男主角白瑞德追求的對象;而郝思佳不僅死了,她所深愛的希禮則是個同性戀。書中的黑人形象不僅沒有像作者期望的那樣給讀者好的印象,而是更加令人反感,因為他們在《飄》中雖然顯得懶散、愚笨,但都心地非常善良。而這個模仿本中的黑人則心地邪惡,詭計多端地控制、左右他們的主人。所以有評論家認為,如果密切爾家族不告的話,這麽糟糕的書不僅根本不能暢銷,而且很快會銷聲匿跡。

●「親愛的,我真的『很』在乎了」

以《紐約時報》老牌專欄作家沙費爾(W. Safire)為首強調保護作家財產權益、支持密切爾家族起訴的觀點認為,由於模仿本直接使用了《飄》中的十幾個人物,並在多處直接使用了原著的對話等,侵犯了版權法。美國國會1998年通過了一項決議,把版權期限延長到作者死後70年加上作品出版到作家去世之間的年頭。比如《飄》是1936年出版,作者1949年去世,那麽《飄》的版權就是從1949年算起70年加上1936到1949之間的13年,總共83年,因此亞特蘭大地方法院以《飄》的版權到2032年有效為由,判決模仿本侵權。

支持該書出版權利的評論家則強調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立法限制創作、表達自由),同時指出,在世界文學史中,不僅有眾多的未授權的續集和模仿本出版,而且很多頗有藝術成就。這的確是一個事實,比如:《尤利西斯》就是從《奧德賽》中得到啟示,而且完全以《奧》書的結構寫的,尤利西斯就是《奧》書中主角的名字。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奧德賽》就沒有《尤利西斯》;被選入二十世紀百部最佳英語小說之一的《寬闊的撒咖索海》(Wide Sargasso Sea)完全用的是《簡愛》里的人物和相當一部份場景;獲得九九年普利策獎的《時刻》(The Hours)則是依據英國女作家吳爾夫的《黛洛維夫人》的人物、背景寫的。1999年,一位義大利女作家用納博科夫《洛麗塔》的女主角洛麗塔的口吻寫了一部題為《洛的日記》的小說,被納博科夫的兒子告上法庭,最後達成《洛的日記》5%的版稅給納博科夫版權擁有者的協議而庭外和解(該款項捐給了美國保護作者權益協會)。去年更有曾被納博科夫稱讚過的、得過兩次普利策獎的美國著名作家厄普代克(Updake)寫了一部《哈姆萊特》的前續,即莎士比亞那幕劇發生之前的哈姆萊特和他母親的故事。還有其他已經相當有建樹的作家摹擬、引用了奧斯汀、狄更斯等著名作家的作品。當然由於《奧德賽》、《簡愛》、《哈姆萊特》等作品早已沒有版權,加上他們的親屬已不在世,所以從沒有人起訴以這些作品為基礎的新的創作,同時出版界和評論界也沒有從版權角度對模仿作品進行批評或討論。

●「漂亮的」可以模仿

在現代科技和商業大潮的衝擊下,今天人們的生活方式有不利於藝術思考和想像力的傾向,於是大量模仿、續寫前人的作品會出現,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飄》模仿本的判例會直接影響到今後對類似問題的看法和判定。雖然密切爾家族尚未告到最高法院,但以美國最高法院歷來對和言論、表達自由有關案例的判定標準推斷,如果密切爾家族上告,最後可能還會失敗。因為美國法律雖然非常尊重和保護,但一旦這個產權和言論、創作自由發生衝突,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多數情況下會傾向,而產權在這時就成為保護這個自由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例如幾年前電影「漂亮的女人」(Pretty Woman)中的插曲被告抄襲五十年代的一首歌曲,雖然法院認為「漂亮的女人」中的插曲的確有模仿、類似成份,但仍判原告敗訴,認為否則會不利於、或限制創作自由。

●寧付枝節代價,保持主體價值

明顯地,《飄》模仿本的作者如果目的只是要表達她對黑人的觀點,她盡可以自己重新創作一本書,而沒有必要借用別人創作的、已經在讀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的場景和人物形象,然後加以扭曲、塗改。這本糟糕的書本身已經證明作者創作水平的低劣。但是否應該用法律手段阻止這種低劣的模仿作品出版?這個問題很像如何對待言論自由中的誹謗一樣。雖然誹謗是非常惡劣的行為,被誹謗的人的身心都會受到傷害,但如果所有遭到誹謗的人(尤其是政治人物和名人)都告到法庭,並能打贏官司的話,這麽這種做法就極有可能限制了言論自由和信息的流通。所以,和保護言論自由這個巨大的益處相比,知名人士們(public figure)遭到的誹謗就成為一個不得不付出的代價。任何代價的付出都是既令人痛苦、又十分不甘願的,但在沒有完美選擇的情況下,這隻能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必須選擇。

同樣,如果那些經過艱辛努力而創作出優秀作品的藝術家,看到自己的作品被拙劣地臨摹、歪曲,自己精心塑造的人物被扭曲,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當然會氣憤。但是,如果法律完全禁止模擬、套用、演義前人作品的再創作的出版,那麽這種做法雖可能杜絕了低劣仿製品,但同時卻更可能阻止了類似《尤利西斯》之類的優秀作品的出現。另外,人們對藝術作品的鑒賞千差萬別,無論高低、好壞都首先必須有出版的權利,而且藝術靈感的產生經常並不是無中生有,而因某種其他藝術作品的刺激引起,真正的藝術家可以在前人作品的刺激、啟示下創作出全然一新的獨特作品。像《尤利西斯》無論怎麽模擬《奧德賽》,它的內容已經完全是作者的原創;而《寬闊的撒咖索海》也和《簡愛》內容大相徑庭、完全是出自作者獨立想像的作品。很難想像如果這類作品壓根就被禁止出版,那麽人類會有多少重大的藝術損失。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護藝術家創作自由的意義就遠遠大於某些知識產權被侵犯所受的損失。這個損失也是一個不得不付出的、無可奈何的代價。

(載《開放》2001年9月號)

20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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