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遒真言實:必須依法嚴肅處理鄧相超事件

2017年01月11日 10:40 PDF版 分享轉發

民共和國主席、中共中央總書記多次莊重聲言:“中國是個法制國家,一定要依法治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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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省濟南市公民轉發了一條微博,稱:“如果牠45年死,中國少戰死60萬。如果58年死,少餓死3000萬,如果66年死,少斗死2000萬。直到76年才死,我們才終於有飯吃。他做的唯一正確的一件事就是,死了。”

2017年1月4日8時半,幾十名毛粉聚集在山東建築大學西大門口,9時許,群毆魯揚、年邁的邵凌才、張月、王傳輝、郭立喜、于新永以及劉金明、王志剛、吳寶山、劉帥、黃承彬、許李有、高新年、張新、牛領釵、張金鳳、程韻琴、雷布娟、張燕等19名公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暴力傷人事件。當時在場的警察袖手旁觀。事後,山東省政協、省政府將省、省政府參事鄧相超免職。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序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第三十五條),鄧相超享有發表政治言論的公民權利,而且其所言都是歷史事實。依照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們堅決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法保護公民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明文規定該項犯罪行為包括: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017年1月4日在濟南山東建築大學西大門口聚眾群毆公民的暴徒,觸犯了上述規定,我們堅決要求依法予以嚴懲!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明文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017年1月4日在事發現場的警察觸犯了上述規定,我們堅決要求依法予以嚴懲!

山東省政協、省政府將省政協常委、省政府參事鄧相超免職,這一行為表明,作為國家政府部門,沒有保護省政協常委、省政府參事鄧相超的合法權利,反而縱容犯罪,我們堅決要求省政協常委、省政府首長應公開向鄧相超先生道歉,向社會作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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