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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洛: 如果「常州毒地」案發生在德國

2017年02月14日 10:58 PDF版 分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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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本是一件小案,但是法院對案件不公正的判決對中國社會影響極大,導致老人倒地后再無人敢於扶起,社會道德倒退幾十年,退回到文革。2017年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訴訟案宣判,兩個公益組織敗訴,並要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此判決的影響絕不會小於彭宇案。無情的事實告訴人們,依法是無法重現河清海晏的中華盛世。

一、“常州毒地”案

江蘇省常州市外國語學校自2015年年底搬到新址後到至2016年4月期間,近500名學生先後出現皮炎、濕疹、支氣管炎、白細胞減少等異常癥狀,個別的還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俗稱血癌)等,引起學生和家長的極大擔憂。經家長調查發現,學校北面有一片稱常隆地塊的土地,常州市政府正在那裡進行土地修復工程。原先的土地利用是用地,上面有三家化工廠,即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該地塊以該廠命名)、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常州市華達化工廠)。化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有大量氯苯、環芳烴、汞、鎘等污染物排放,土地被污染成為毒地。一位在常隆化工工作了30多年的老員工說:“在生產日誌上,像克百威、滅多威、異丙威、氰基萘酚這樣的都屬於是劇毒類產品。而廠里職工有時候為了省事,不光將有毒的廢水直接排出廠外,還將危險廢物偷偷埋到了地下,對環境帶來了很大隱患。”另有報導,一份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指出,這片地塊土壤、里以氯苯、四氯化碳等有機污染物為主,重金屬污染物普遍嚴重超標。“其中污染最重的是氯苯,它在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濃度超標達94799倍和78899倍,四氯化碳濃度超標也有22699倍,其它的二氯苯、三氯甲烷、二甲苯總和高錳酸鹽指數超標也有數千倍之多。”之後化工廠整體搬遷。2010年常州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劃開發新區,並開展土地修復工作,處理被污染的土地。“常州毒地”案發生后引起大家關注,“常州毒地”一度成為媒體的熱點。

為此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環保部、國家衛計委和江蘇省政府、江蘇省衛計委聯合組成調查組,對“常州毒地”事件進行調查。經過三個多月的工作,調查組於2016年8月26日發布調查結果稱,常州外國語學校的環境是安全的。學校衛生、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食品衛生符合要求。但是調查報告也指出,常隆地塊前期修復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常州市新北區副區長陸平等10名責任人員被處分。

國務院調查組的結論引起網民熱烈的討論,有網民指出:既然學校是安全,為何還有人要受處罰?更有懂行的網民尖銳地指出:即使符合國家排放標準,也得不出安全的結論,因為即使企業的廢氣、廢水和廢物排放完全符合中國政府頒布的排放標準,也是會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短短的三個月時間內國務院調查組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結果。首先調查組必須做中立的和獨立的調查,不能依賴常州市政府和開發區政府提供的資料;第二,調查組要取得土壤數據就要布點,鑽取土樣和地下水樣,點布多密,取幾米深的樣品,都要對公眾有交代。德國魯爾區一個案件中,專家取樣至地下7米,沒有發現工業污染物。後來另一個專家在地下7.5米以下的地方發現工業污染物。所以絕對地說常州外國語學校的環境是安全的,一定是錯的。最多也只能說,根據調查組所得的數據來推斷,環境是安全的,這是有條件的安全;第三,學校從2015年年底搬到新址,至2016年4月,有多名學生得病,時間是冬春季節,而國務院調查組調查時間是2016年5月至8月。眾所周知,中國的空氣污染多發生在冬春,外部的氣候條件不好,容易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如pm2.5微塵粒污染,多發生在冬春時節。而5月至8月,外部的氣候條件好,不容易形成空氣污染。就是這樣,冬春時節空氣污染嚴重,夏季空氣較好。用北京5月至8月的空氣狀況來得出北京沒有空氣污染的結論,能擴展到年底至次年4月嗎?所以,國務院調查組的結論最早也只能在2017年的4月以後得出,而不能在2016年8月得出。

二、“自然之友”和“綠髮會”提起訴訟

兩個公益環保組織,一是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簡稱“自然之友”),一是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綠髮會”),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自然之友”和“綠髮會”認為上述三家公司應當為“毒地”事件的環境問題擔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並承擔法院和原告的費用。

“自然之友”是梁從誡先生和朋友們於1994年3月在北京成立的,這是中國政府批准的第一個群眾性民間環保團體。“自然之友”的宗旨為:開展群眾性環境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建立和傳播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文化、促進中國的環保事業。梁從誡先生出身豪門,祖父梁啟超是中國著名的思想家,父親梁思成是中國著名的建築師,梁從誡本人又是全國政協常務委員。當年江澤民、李鵬急於想在保護生態環境上獲得民眾擁護,就批准了“自然之友”的成立。不幸的是,梁從誡先生於2010年10月去世,之後“自然之友”在行動上不如先前那樣有聲有色。“自然之友”和“綠髮會”這次能跨地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是一件值得稱讚的壯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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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整個庭審過程的焦點,不是誰應該對常州市外國語學校500名學生受到危害負責,而是誰應該為“毒地”修復買單。原告認為,按照中國環境法中“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三家被告企業應該承擔修復“毒地”的費用,而不應該由政府動用公共財政資金來進行修復。

2017年1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自然之友”和“中國綠髮會”敗訴,並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法院認為,涉案地塊的環境污染修復工作已經由常州市新北區政府組織開展,環境污染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對兩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險或賠償環境修復費用、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為支付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目前“自然之友”正在網上發起募捐行動,希望得到民眾的廣泛支持。

三、如果這個毒地案件發生在德國

德國魯爾區本是德國的重工業區,這裏曾經煤炭、鋼鐵和化工行業密集,工業廢棄地和工業污染物留下的問題比比皆是,案例很多。

如果常州毒地案件發生在德國,起訴的可能是任何一位德國公民,最大的可能,學生家長是主要起訴人,其他公民和環保組織都是輔助起訴人。

德國環境法規有公民訴訟條款。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組織。也就是說,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不需要與被起訴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這是從美國1970年《清潔空氣法》修正案中學來的。美國《清潔空氣法》的最大特色就是提供了環境公民訴訟(citizen suit)的權力。在民法糾紛或者行政糾紛中能夠提起訴訟的只能是權益受到損害的直接當事人。而公民環保訴訟權把訴訟資格從直接當事人擴大到每一個公民。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訴訟權力就成為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力。

中國環境立法起步並不晚,於1979年制定了《中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於1989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中都有公民訴訟條款。

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八條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但是到了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就把公民的環境訴訟條款給取消了。《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同時民事訴訟不再接受因環境問題引起的糾紛。根據中國法律,在常州毒地事件中,受害學生家長無法提起民事訴訟,也無法就環境破壞提前公益訴訟,可以提起訴訟的只有象“自然之友”這樣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從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到取消公民訴訟條款,同時民事訴訟不再接受因環境問題引起的糾紛,這是中國法治的一個大倒退,特別是環保法治的一個大倒退。這一點,曾經在英國留學的環保部長陳吉寧不會不知道吧?西方工業國家在環保方面取得的成績,美國1970年《清潔空氣法》修正案中的公民訴訟條款是功不可沒。在中國環境立法的大後退中,陳吉寧起碼沒有站出來予以阻止。

四、被告將是市政府

如果這個毒地案件發生在德國,被告將不是三家化工企業,而是市政府。三家化工企業在2010年前已經整體搬遷,土地的使用權和實際控制權已經回歸政府。三家化工企業在2010年前的生產過程中嚴重污染土地等,是政府監管不力造成的。政府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之後、開始進行土地修復工程之前,一定對土地污染做過調查,掌握污染物質和污染程度。此時,政府未依據《環境保護法》中“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向三家化工企業提出索賠,說輕了是政府失職,說重了是官商勾結,還要查清政府和三家化工企業之間的利益交換。就是在毒地案件發生之後,市政府還是可以起訴三家化工企業,要求支付土地修復費用,不存在政府用納稅人的錢為污染單位買單的可能。最後,政府把學校用地安置在有嚴重污染的廢棄工業地旁邊,違反德國建築法大全和相關規定,這是明顯的規劃錯誤,政府必須向受害學生支付賠償。

五、規劃錯誤

規劃錯誤對於許多中國人來說,是一個新概念。中國有不少文章介紹德國對違章建築管理特別嚴格,一旦被發現,必須拆除,還要罰款。這隻是一個硬幣的一面。硬幣的另一面就是規劃錯誤,政府規劃出錯,造成公民損失,必須全額賠償。中國沒有文章介紹德國的規劃錯誤。

還是在魯爾區,一個城市在廢棄的煉焦廠的場地上做了簡單的土地修復工作,在上面覆蓋了一米多厚的新土,種了一些草,然後就被規劃成為居住用地,經過城市詳細規劃,規定建築容積率、建築紅線等等,土地所有權就被出賣給居民蓋房子。幾年之後這裏的居民發現,孩子生病的機會比旁邊其他地區要高,於是就產生了懷疑。和大學的教授、醫生以及律師談了這個問題,土地主準備狀告市政府。這時市政府也找了專家來鑽探,發現新土下面是毒地,花園裡長的花草也有毒,近地面的空氣也有毒。市政府承認這是規劃錯誤,就以市場價格(假設在沒有毒地的條件下)向居民購買回所有的房子和土地,並保留居民優先的回購權。後來市政府在這塊土地上是挖土六尺,將污染土壤運到異地經過化學清洗,除去了有害物質后再回填。從這裏開始了德國的一個嶄新的行業——土地清洗。

六、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大家都承認,污染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是嚴重危害。

比如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發生在日本富山縣的世界最早的鎘中毒事件。由於當地大量開採銅、鋅、鉛等礦藏,鎘等重重金屬進入河流。當地盛產稻米,污染的河水灌溉著稻田,污染的河水也作為生活飲用水源。人食用鎘污染的稻米和水,鎘便集聚在人體內,導致骨骼軟化和腎功能衰竭乃至死亡。由於骨骼軟化會使病患疼痛無比,鎘污染導致的疾病又叫痛痛病。從1961年開始污染源調查,確認鎘污染來自於日本最大的礦業公司之一三井金屬礦業公司的開礦活動。1968年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到法院起訴三井金屬礦業公司,1971年法院判決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勝訴。之後,三井金屬礦業公司支付受害人醫療費用、並向受害人發放賠償費。政府對鎘污染的受害者做出界定:一個人曾在污染區域居住過,患有肝臟功能失調、骨骼軟化,就是患有與之沒有關聯的心臟病,也都算是鎘污染的受害者。

又比如根據一個真實故事拍攝的、由著名女演員茱莉婭·羅伯茨擔任主演的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辛克利小鎮居民的飲用水受到六價鉻的污染,嚴重威脅居民的生命健康,罪魁禍首是太平洋燃氣電力公司。最後這個大公司不得不向小鎮六百名居民支付三億三千三百萬美金的賠償。如果這個案子放到江蘇省常州市,法院會說:辛克利鎮居民未能提供證明存在環境損害或損害風險的客觀證據或證明材料,未證實居民受到了太平洋燃氣電力公司污染的損害,然後判太平洋燃氣電力公司不用支付賠償。

西南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教研室副主任喬剛指出:“目前,(在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術上的阻礙。比如在舉證方面,鑒於原告被告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雙方都可能面臨難以舉證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環境損害行為和環境損害後果難以舉證,被告可能就環境損害行為與環境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難以舉證。”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教授王曦則將中國和其他國家做了對比,國內對環境污染引發的人身損害的認定是很困難,但是在國外,有些國家對環境污染引發的人身損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有些則對受害者舉證因果關係放寬要求,即只要證明存在一定關係即可,而且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也會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適當向受害者傾斜。

近年來,中國的癌症病人數量增長很快,特別是、肝癌、白血病等等。癌症病人數量的快速增長和中國的空氣污染、水污染和食品污染肯定有關係。但是中國衛生管理部門還專門下文,不準醫務人員把癌症和污染聯繫起來。在中國的法治環境下,科學的自由和獨立性不能得到保證,這就直接損害了公民的權益。

就是一向被認為是敢於說話的院士丁仲禮在解釋pm2.5微塵粒對人體健康的傷害時也只能說,說不清楚,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一定會對你的健康有影響,影響到什麼程度,很難說。就和抽煙和肺癌的關係一樣。你怎麼能把得肺癌和抽煙的關係研究出來,科學上有沒有這樣的手段?你要統計到多大的程度?每個人的生活習慣都不一樣,炒菜多了和抽煙多會有什麼樣的差別,說不清楚。就和霾和健康的關係一樣,非常複雜。但是一定要記住,這個霾是一定會影響健康的。

其實,丁仲禮院士的認識就像中國的盒一樣,依然漂亮美麗,健康警示效果十分有限,而外國的香煙盒則必須標明抽煙的嚴重危害,呼吸道疾病、肺癌、提前死亡等等。這是因為中國的經濟發展、中國的出口還是需要煙草工業的發展。而在外國的香煙盒上,肺癌和抽煙的關係已經表現得清清楚楚。如果哪個法官要求對抽煙是否會導致癌症舉證的話,只要給法官一個香煙盒就可以了,就這麼簡單。抽煙會致癌,這是一個有意識的主動的過程,而pm2.5微塵粒會致癌,這是一個無奈的被動的過程。中產階級因環境污染離國,也被稱為是無奈的選擇。

七、“常州毒地”案環保組織敗訴的意義

在“常州毒地”案中,“自然之友”和“中國綠髮會”敗訴,並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這對不能接受外國贊助、只依靠會員會費的環保組織來說是一個沉重的經濟負擔。那麼這個判決的社會意義又是什麼?

筆者想到了幾年前也是在江蘇省判的一個案子,是2006年11月20日發生於南京的彭宇案。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一位摔倒骨折的老太和一位扶老太起來並陪老太去醫院名叫彭宇的青年)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這本是一件非常小的民事案件,但它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很大,從這個案件之後,老人摔倒,再沒有人將其扶起。如今,中國傳統文化中尊老敬老的好風氣蕩然無存。有人形容這一引起極大爭議並轟動全國的民事訴訟案,讓國人的道德觀倒退了幾十年,又回到了文化大革命

“常州毒地”案判決的影響絕不會小於南京的彭宇案。有人統計過,根據中國新的《環境保護法》,能夠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環保組織也就只有500個。而中國社會在環保問題上的糾紛越來越多,矛盾越來越尖銳,每年環保糾紛超過幾萬甚至十幾萬,靠這500個環保組織本來就不夠。“自然之友”作為中國第一個經政府批准的環保組織在“常州毒地”案中敗走麥城,今後別的環保組織在提起訴訟之前,也必須再三考慮。“常州毒地”案判決結果就是和彭宇案一樣,在中國,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甚至嚴重破壞,沒有人敢管,沒有人願管,最終大家都自覺地或者不自覺地參与到破壞自己依賴生存的生態環境中去。

未來的中國GDP總量可能名列世界第一,而大多數中國人將生活在毒地上,喝著有毒的水,吸著有毒的空氣,吃著有毒的食品,得肺癌、肝癌和白血病的人越來越多,醫院的醫療設備越來越好,醫學水平越來越高,處於生不如死狀態的人是越來越多,人間悲劇越來越多,整個社會離小康社會越來越遠,離河清海晏的中國盛世更遠更遠。

此文獻給中國公民環保事業的先驅梁從誡先生,祝他在天國看著中國生態環境的演變,不要太生氣了,如觀中國大地上霾聚霾舒,神州河川中濁漲濁落。

來源:民主中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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