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凱:從陳果仁、黃永新等到楊先生女兒的判案——我對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深度質疑
一、一連串案件所引起的質疑
上星期的一個夜晚,我接到友人楊先生的電話。楊先生講話的語氣非常激憤,他那安徽口音再加上吐音急促,以至我聽了好半天才弄懂是怎麼回事。原來楊先生女兒的被性侵案敗訴了。
楊先生說:「本來從幾天的當庭辯論來看,我以為一定能打贏這場官司。因為檢控官檢控得很有力。警察、醫生都來法庭作證。那個傢伙已部分承認罪行。法官還在庭上說;對十七歲以下的女孩子性侵犯,即使沒有使用強迫手段,也屬犯罪……他媽的!沒想到最後陪審團竟判那傢伙無罪。這是什麼混帳陪審團?這是什麼法律?……」
我聽了楊先生的憤慨之語無言以對之餘,對美國陪審團制度由來已久的質疑又騰升起來。對美國陪審團的業績我有著相當負面的記憶,且回顧一些事實。
1982年,底特律的華裔工程師陳果仁與幾個朋友在一間酒吧小聚。兩名失業的白人汽車工人進來后凶聲辱罵他。據說是因為當時日本小汽車大量傾銷美國,致使美國汽車工業受挫。而陳果仁被那兩個白人誤認為日本人。他們不但辱罵而且動手毆打陳果仁。陳見狀奔逃,但被追上、被用棒球棍活活打死。此案最終由10名白人、兩名黑人組成的陪審團判那兩名打死陳果仁的兇手無罪。
1995年,紐約十六歲個子瘦小、還沒有發育的黃永新同幾個亞裔學生在自家後院玩耍。有人向警察舉報說他們握有手槍(其實是玩具槍).警察不問青紅皂白前來拘捕,並開槍把黃永新打死。身材巨大的行兇警察說,是因為黃永新「拒捕」,妨礙「執行公務」,在互相拉扯中,他失手把黃打死的。驗屍結果,子彈是從黃的左耳後方射進去的,明顯是黃在逃跑,而警察從背後開槍。這個驗屍結果,同當時逃跑的其他亞裔學生說法一致。但是,陪審團只採信警察的說法,判行兇警察「刑事過失」,不予提起公訴。
這是兩件有生命喪失的案件,至於僅傷無亡的案件就可以舉出更多例子。最著名的有洛杉磯金恩案。
1992年,洛杉磯黑人金恩因駕車違章被警察追及后當街暴打。這種情況被一名過路駕車者目擊並用錄像機錄下,呈堂作證。此案在所有人心目中都有結論:打人警察必判有罪。不料由10名白人、一名亞裔、一名拉丁裔組成陪審團竟判定打人警察無罪。這極端不公的判決引爆了一場數千人受傷,55人死亡的社會暴亂。
把鏡頭拉回到近期。2004年,來自中國天津從事健身器材生意的趙燕於7月12日持B1/B2簽證到華盛頓、費城洽談生意,工作結束后,她參加了從紐約出發的「尼亞加拉瀑布兩天一夜遊」旅行團,旅途中遭到美國國土安全部警員毒打。報紙上、互聯網上都載有趙燕被毆打得臉部傷腫的相片。事實如此的清楚簡單,沒想到陪審團竟又是判毆打趙燕的美國警察無罪。
如果說陪審團總是偏袒被告,尤其偏袒警察被告,其實也不盡然。2003年7月13日晚,42歲的帕洛阿圖華裔警察Craig李在執勤時,發現小路邊一輛車子內坐著一名現年57歲的非裔男子哈切森。李覺得該車可疑,隨即停車並亮燈前去盤問。在相互的交涉中,雙方發生爭執。隨後,李通過電話尋求警局協助。另一名華裔警察,現年27歲的甘維亮趕到,兩人再度勒令哈切森聽從指揮,但是,哈切森依然如故,並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為此,甘維亮拿出辣椒劑噴向哈切森臉部,兩人共同把他拖出車外,使用警棍等制服他,並押送至警察局。案件發生之後,檢方以兩名華裔警察濫用警力向當地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指控兩名華裔警察濫用警力,觸犯了法律。Craig李和甘維亮兩名華裔警察堅稱自己是清白無罪。可是陪審團以八比四裁定這兩名華裔警察有罪。
這一次警察不被「偏袒」就公正了嗎?對照這個情節,如果是一個華人駕車者對抗白人或黑人警察而被制服,陪審團還會作出這樣的判決嗎?參考一下趙燕案、黃永新案、金恩案就不難作出判斷。而這判斷無可避免地促使人們質疑。紐約發生多少警察對華人施暴的事件,警察都被判無罪,怎麼這會兒華人警察制服一個抗拒檢查的黑人,警察就有罪了?
二、陪審團制度的淵源、初衷及其硬傷
陪審團制度盛行於美英。應該說陪審團制度的創立是有著極其良好的初衷。它甚至可用以說明歐洲深遠的民主基因。封建時代,中國是絕對君主制,歐洲是等級君主制。中國的斷案是各級衙門首腦說了算,以至冤獄遍地。偶爾出現一、兩個包公、宋慈式的明吏便要千年傳頌。可是歐洲民族則不然。早在雅典和古羅馬時期就有公民陪審團。當雅典古羅馬的此項司法文明湮沒在中世紀的愚昧和專橫中時,不列顛島上的人們卻繼續了這段薪火。
諾曼征服帶來的不僅是血統融合,也把諾曼人古老的陪審團制度帶到不列顛。盎格魯-撒克遜民族並沒有因為陪審團制度是諾曼征服者的泊來品就排斥它,相反,他們力圖使之更加完善。十三、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一世和愛德華三世都曾發布昭令,使陪審團制度更加豐滿。隨著日不落帝國的擴張,陪審團制度遠遠越出了英倫三島,甚至在遙遠的新大陸也紮下根來。
陪審團制度極為善意的初衷就是限制貴族豪門專權。隨著民主思想的萌芽和深化,它又成為憲政民主的一大體現。現代憲政民主把社會公權力一分為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權中最有可能直接關係到某個社會個體的是司法權。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生活中成為控告他人者或被控告者。陷入訴訟的人究竟有罪無罪,這甚至是比一個社會的根本制度更直接地關係到某個人的利益。為了不使司法權的行使者——法官專權,製造冤獄、戕害無辜或姑息乃至縱容罪犯,近代陪審團的設計者們再把司法權一分為二而成有罪與無罪的判定權和具體判刑權。一個人的有罪或無罪,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判斷,它不需要高深豐富的法律知識,每個心智正常人都可以做到。於是設計者們把判斷權交給陪審團。只有陪審團判定某人行為事實有罪的前提下,法官才能使用具體判刑權依照相關法律條文判其具體服刑期限。
然而,智者千里必有一失。或許陪審團制度在相當一段時間里功績彪柄,但現在看來它已陷在重重迷思之中。許許多多的具體案件表明陪審團昔日光輝的業績已經退色。而不勝枚舉的缺失表明它已步履蹣跚。
陪審團不能實現昔日設計它的功效,原因來自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
中世紀人類生活相對簡單得多。社會事件的技術含量相當少。對於一個事件的事實判斷並不需經過複雜思維。故此一般人都能勝任陪審團的設計指標。但是在今天,客觀社會生活高度複雜。許多事件的事實就往往不是那麼容易被辯明洞察了。犯罪個體或群體會利用其智謀和權力巧妙地為自己脫罪、甚至嫁禍於人。文化大革命不就是最好的事例嗎?共產黨利用其智謀和權力把黨委、工作組、高幹子弟紅衛兵、保皇派、軍隊、專案組、工宣隊、工人糾察隊、貧下中農特別法庭等所做之惡都移花接木到造反派頭上,而許許多多的「獨知」都認同了共產黨的說詞。設想,如果由那些「獨知」們組成陪審團,他們豈不眾口一詞地判定造反派有罪?你可以說他們不是主觀上蓄意要誣陷造反派,而是複雜的客觀現實使之無法洞悉事情的真實。
然而,儘管如此,今日陪審團制度的硬傷其實還不是在客觀而是在主觀。
硬傷之一是相當數量的公民非常缺乏擔任陪審團的政治熱情。最近筆者在報上看到一個報導極可發人深省。
「加州圖拉市通知500名陪審員候選人到法院接受挑選,結果只有160人到場。」
「美國司法協會表示,在某些城市逃避擔任陪審員的現象非常普遍……逃避律往往高達50%.」
「一些城市開始採取嚴厲措施,懲罰那些逃避陪審員職責的人。伊犁諾州一名19歲的女子由於逃避擔任陪審員,被定藐視法庭罪,並被判坐牢14天。在托皮卡市,逃避者每天被罰款100元。密西根州大湍市的法院對56名逃避者發出逮捕令。」
「圖拉市法官席克斯說:『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一項神聖權利』……逃避律高將損害美國民主制度一項最基本的原則。」
為什麼這麼多人不願要那份「神聖權利」呢?法官席克斯疾首痛心其實是他自己陷入了迷思不能自拔。
一個什麼樣的社會裡的人群最具政治熱情?是那種處於從專制向民主轉型過程中的社會。完全的專制社會裡,由於統治者實行政治高壓,除極少數「普羅米修斯」在冒著巨大危險關心政治外,絕大多數人都是沉默的一群。在一個完全的民主社會裡,人們則放心地把社會公權力交給幾年一次選出來的人們。自己則去經營自家的那片園地。有時他們甚至連幾年一度的選舉都懶得參加,以至許多民主國家的投票率常在百分之六、七十徘徊。1979年3月,我在廣州街頭髮售《人民之聲》第四期。那油印的、僅有四十幾頁的粗糙刊物竟吸引購買者排起兩百多米的長龍。那是一個政治熱情多麼濃烈的社會。剛從毛式政治高壓走出來,並對鄧小平的政治改革寄予厚望的人們對社會有著一份發自內心的激動投入。可是當鄧小平重新露出其專制鐵腕,既鎮壓民主牆,又收買老一代知識分子后,中國社會再次回到那政治冷漠之中。「六四」屠殺后再輔以重金收買,當今中國知識界不是「和諧」在政治冷漠感高度泛濫的社會中嗎?
擔任陪審團與選舉議員、市長、總統那樣更使一個公民感到與自己利益相關些?當然是選舉議員等。可是,幾年一度的選舉已有大量公民不參与,遑論與自己利益完全沒有關係的陪審事務。而且豈止不相關,還會損害自己的利益。美國人工資的中位值是130元一天。擔任陪審員一天的津貼各州不一,最高50元。一個案件審下來曠日持久,有什麼理由期望社會上的人們都緊握那份「責任感」,而甘願每天損失約100美元?在民主制度下,這麼多缺乏政治熱情的人逃避擔任陪審員的「神聖權利」,對他們究竟是應嚴厲懲罰,還是應另作思量呢?
或許有人提出大幅度提高津貼就可以解決問題。且不論這樣做政府財政是否可以承擔,即使採取這種措施降低了逃避率,陪審團就可堪所任嗎?在那群臨時召集而來的人們中,他們的品格、心智、學識、洞察力都足以擔當那份「神聖責任」嗎?於是這就涉及到陪審團制度的第二個硬傷——陪審員的素質問題。
趙燕案發生后網上有許多議論。諸如「趙燕是官太,該打!」「趙燕可能是做人蛇買賣的、打了活該!」對中共貪官的痛恨程度我不會比其他人低,可是我要問,僅因為是官太就該打嗎?趙燕若真的做人蛇生意,那當另案懲處。還沒有確認她做人蛇生意,就斷言該打,那還談何法制?試想如果是讓持有這樣觀點的人去讓當陪審員,其判決將會如何?這種情況難道不值得陪審團圖騰者反思嗎?
陪審團斷案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即人人皆有良知。陪審團成員並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識,因為判多少年的刑,這一複雜作業由法官承擔。陪審團只是作被告有罪、無罪的簡單事實認定。要做到這一點,只要有實事求是的良知就夠了。粗看下去這似乎十分簡單,但其實大謬不然。因為良知的價值可塑性極大,既可廉價亦可珍稀。誠摯者良知伴其終生;狡詐者良知始終被其排斥。世間誠摯者、狡詐者、和介其之間者各佔多少比率?臨時召集來的陪審團員都是些怎樣的「者」,這猶如變係數微分方程——永遠無解。以無解之程式去作事實認定,於是用棒球棍毆斃陳果仁的兩名白人兇手,從背後擊斃男孩黃永新的警察;在金恩倒地后仍然狂歐不休的四名警官等等、等等都被陪審團事實認定為無罪了。
陪審團一審一召集的非職業性是它的第三個硬傷。一個職業法官如果判錯了案將是他永遠的記錄,甚至是永遠的恥辱。他將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受損害人們的怨恨。而且還不僅此而已,它甚至會關係到實際利益。一個辦案出錯較多的法官其升遷仕途將會相當暗淡。在這麼多因素的制約下,法官判案還是相當謹慎的。可是陪審員則不然。就算判錯了案,完事以後,我立即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誰會知道我有責任?誰會來追究我的責任?我照樣乾著我原來的工作,過著我既有的小日子,一切都沒有任何影響。
陪審團的硬傷之四是它的啞錘一捶定音式。陪審團聆聽控辯雙方的辯論,然後閉門思考、評議、投票判決。若能取得一致意見便向法庭提交。至於為何判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則不需要陳述任何理由。這種啞錘一捶定音式其實已陷入了民粹主義泥潭。即使法律規定陪審團的判決一經得出不可駁回,也不排除可以同時規定陪審團必須陳述其判決的理由。因為這樣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隨意性,加強法律的嚴肅性,否則,就給人以草率的感覺。而且陪審團的理由陳述可以促使人們對案件的深入思考。如果今後案情有新的突變,陪審團的判決確實是錯誤的,那人們也可從陪審團先前的陳述中洞悉它錯在何處。作為今後的借鑒。
陪審團的第五個硬傷是其規模非常有限。陪審團制度的設計者估計到了陪審員會因其個人品性、生活經歷、種族背景等因素對案件作出與事實不相符合認定,故給控辯雙方的律師有淘汰陪審員的權力。這淘汰甚至是可以不申述任何理由。可是這其實也就暗含了控辯雙方的傾向性。他們都各自把陪審團力求拉離中立位置而傾向自己的意向。
據說楊先生女兒被性侵犯案件,陪審團經過約一星期的評議后被淘汰至六人(按照有關規定這是最低人數)。四名男子、兩名女子。拋開這個具體的案件而另作典型性研究,可知無論對控者和被控者,陪審團人數的小數量都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可以作這樣的假設,六人都因種種非正派原因傾向被告。如有的男子會因自己的性取向有瑕而心態上先天傾向被告,使之不願正視事實,而作出對被告有利的「事實認定」.當然也有可能因另一些原因使六名陪審團成員的意向正相反。於是這就在嚴肅的司法事務中塗上了深深的賭運氣的油彩。
可以假設幾名或十二名陪審員都因某種原因以情緒代替公義,但不可以假設幾百人、幾千人都在以情緒代替公義。可是陪審團的規模可以擴至幾百上千人嗎?絕無可能。
除了以上五個硬傷外,陪審團裁決的得出亦是很有疑問的。大多數州的法律是要求陪審團必須搭成一致意見才可作出裁決。在曠日持久的評議后不能取得一致時,有的陪審員會產生厭戰情緒,違心地贊同對方意見。雖然法律規定了「流審」重新遴選陪審團,但是陪審員大多都不願面對這樣的結局而選擇妥協。妥協的同時也就可能失去了公正。
三、陪審團制度改革之構想
美國陪審團的錯判率究竟有多高,筆者無從得知。而且陪審團是否錯判也是個難以認定的問題。但是,從筆者所舉幾個陪審團錯判的典型實例來看,陪審團錯判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即使陪審團的錯判率低,那也是個不可掉以輕心的問題。
陪審團是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這是有或無的質的問題。而不是判兩年或五年的量的問題。故須慎之又慎,要做到不枉、不縱。共產黨常以「九個指頭和一個指頭」的謬論來為其治國頻頻失誤狡辯。民主國家的政府不應效仿它。尤其在司法判案上絕不能搞什麼「九個指頭和一個指頭」論。試想,如果每年陪審團若審判一萬個案子,其中有百分之十錯判,那麼就是有一千個好人被冤,或一千個罪犯被縱。從全國來看是個百分比的問題,而對當事人來說是完完全全的問題。一個好人被冤就完完全全地毀掉他乃至他的家庭。一個壞人被縱就完完全全地傷害了被害者和他(她)的家庭。故此,即使在實際中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確,但是有理由要以百分之百正判為要求、為目標。這類似數學上的極限。不能達到它,但可無限趨近它。
陪審團制度雖有如此之多的缺陷,但筆者決不認為要取消它,而是主張改革它、完善它。
為防止法官專權和司法腐敗,歐洲民主國家都嘔心瀝血的設置種種方案來實現這一目標。英、美實行著歷史悠久的陪審團制度。德、法等歐洲大陸國家則實行審判陪審制度。比較這兩種制度的利弊,孰長孰短尚未見分曉。它們都可以在各自的改革發展中繼續比較下去。為了使陪審團判案無限向百分之百正確趨近,筆者認為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應作如下改革。
針對其硬傷之一,陪審團成員不應在全體公民中隨機召集,而應在有志於擔當這一社會責任的人士中設置合適的程序進行召集。各行政區可按其居民人數的比率來確定本地區陪審員的總數量。
針對其硬傷之二,陪審團成員的資格取得採取自願報名;筆試錄取、品格審查。各級政府設置專門部門掌管此項工作。為使陪審團成員既具大眾性,又具應有的文字能力,其學歷不應低於高中。為使陪審團成員的品格有所保證,凡有任何刑事記錄者或正在刑事訴訟中者均無報名資格。已取得陪審團資格者,若被刑事處罰便同時失去其資格。若處於刑事訴訟之中則暫停其資格。
針對硬傷之三,陪審團成員應具半職業性。陪審期間陪審員的薪資可高於同級法院法官的薪資。休審期間亦可發於津貼。職業性會帶來責任感。職業道德比社會良知來得更加具體。責任感是比良知更靠得住的東西。
針對硬傷之四,陪審團判定必須陳述其理由。
硬傷之五是無法解決的。只能靠解決前三個硬傷來減低第四個硬傷的不良影響。陪審團的規模或許可以少許擴大,但亦有限度。
其他還可作一些具體措施的改革。如不強求陪審團一致意見,可採取多數票通過。這樣可以防止由於厭倦而違心地贊同對方意見,或為避免「流審」而草率行事。由於陪審團來源改變,故控辯雙方淘汰陪審團成員的規定應予以取消或限制。由於陪審團成員改以半職業性,故其被召集的頻率不可採取隨機形式,而應採取順序輪值式等等。
四、不抱希望與充滿期望
雖然筆者自信所擬陪審團之改革芻議可作拋磚,但絕不承想會引來美國社會之玉。且莫說筆者的空議論傳不到美國主流社會之中,就算有人協助傳到了又會如何呢?
什麼叫因循守舊,陋習難改?看看美國的一些事情便可得到活生生的解答。
攝氏溫標以零度結冰,100度沸騰(在海平面的高度上)何其清楚。
開氏溫標以分子停止運動為絕對零度,與之相匹的是攝氏零下274度。
可是美國就是要用古里古怪的華氏溫標。
如果說華氏溫標有其特別需要之處,筆者的異議純屬孤陋寡聞所至,那麼長度單位的英制就沒有多少可狡辯的了。10進位是人類智慧的一大發展。公制從公分(厘米)到公寸(分米)到米(公尺)何其清晰。可是英制竟搞什麼8英分等於1英寸;12英寸等於1英尺。令人如墜煙霧。我叫一個工人鋸一條15寸5分的料來。他鋸了15寸半。我說你鋸錯了。15寸半不是15寸5分而是15寸4分。並再一次把英制進位制告訴他。可是這位來自廣東台山的農民始終眼神迷茫。
不要說那個在紐約華人建築工地里討生活的前農民兄弟,就算我自己也曾困擾不堪。剛應聘到深圳港商廠任職時幾乎翻船。因為那螺釘和鑽頭的尺寸都是那麼的古怪。什麼5/16、11/32、25/64,我的天,這是什麼尺寸啊!現今連英制的發源地英國都在逐漸轉用公制時,美國和奉美製為圭臬的香港還在用英制。不要去批評規勸他們。因為他們會一臉不耐地說:怎麼啦,我們這英制製造出來的波音747不是世界第一嗎?
近幾年涉足民宅建築。紐約所有三層樓的民宅一樓到二樓的樓梯都是外置的。而我設計的是內置。有美國朋友見了頗為詫異。我解釋,外置樓梯須磚制。其建築費用3000元。而內置樓梯可用木製,造價1000元,此其一。外置樓梯佔用前院位置,少了一部泊車位。而樓梯內置則多了一部泊車位,此其二。外置樓梯阻擋陽光使一樓前半部採光不足,內置樓梯不會擋光。此其三。美國朋友反駁我說:樓梯內置使一樓有個走廊,減少了一樓使用面積。我說:如果一樓前半部確實全部作為客廳使用,那你說得有理。但我觀察許多人家都把一樓前半部再隔一個房間。因為一樓只是後半部的兩間房對於許多家庭都是不夠用的。一旦把前半部隔出一個房間,那麼走廊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儘管聽者無言以對,但從沒有其他人放棄樓梯外置的流行模式。
美國的確是美麗之國。但是它也有許多古怪的我們無法改變的東西。例如對弊端叢生的陪審團制度,我們東方面孔、英語蹩腳者如何能奢談改革。對此我確實不抱希望。
美國的事讓美國人和決心融入美國社會的其他族裔的人士去關切、思考、努力吧。我的目光始終向著遙遠的故國。我的陪審團改革芻議與其說是講給美國人聽毋寧說是講給中國人聽。
當今中國也在搞什麼人民陪審員制度。這實在可笑。在司法不獨立,法官要聽從黨的「一元化領導」,政法委書記統率法院的大格局下,幾個「人民陪審員」豈非布偶法官戲服上的幾串綴飾?
只有在民主制度已經確立的前提下,中國才可探討如何揚棄美國陪審團制度,在中國逐步完善確有實效的中國陪審團制度。
從投身反政治歧視、反政治迫害的文革造反運動開始,至今已三十九個春秋過去了。我一直在期盼著中國民主旭日之東升。可是那曾在1989年幾臨滅頂之災的專制怪獸后又起死回生。我會儘力與之對持,力求看到它最後的結局。如看不到,期望中國民主事業的青年一代在成功實現中國民主轉型后,繼而為我們的國家設置完善的陪審員制度,安定社會、造福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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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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