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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港外望】 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成香港政治犯

2017年08月19日 1:10 PDF版 分享轉發

2014年8月31日人大釋法,再次剝奪人的雙普選,香港年輕世代對於中共違背以二、三十年來白紙黑字的民主承諾,于戴耀廷佔領中環之前,發動重奪政府總部門外原本開放給市民的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然而一如路透社所報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亦未有否認,袁國強不服刑期過輕,一年內兩度提出覆核,要求將三人即時收監。上訴庭昨頒下判決,狠批有「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歪風,影響年輕人,改判三人入獄6至8個月,明言今次判監若不能以儆效尤,下次再有人犯同類型罪行,法庭將會判得更重,以維護尊嚴云云。

眼見上訴庭判決判辭,竟出現一如親共報紙的「歪風」式政治評論,香港追求民主的市民以至海外輿論都感到曄然;正如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14年10月8日就公民抗命發表的聲明,在五段引述了同為本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賀輔明勛爵(Lord Hoffmann)在 R v Jones(Margaret)2007 1 AC 136 的判詞,指出在英國的歷史上,就良心理由進行公民抗命有悠長與榮譽的歷史,人們為了對抗不公義的法律或政府違法行為,有時為歷史所平反。目前香港的核心問題,即政府不民主,走向更加獨裁專制;本地的司法獨立,陷入中共的人大釋法多次干預場的陰影之中;在普世的標準之中,本港打壓結社集會與人權的法律,成為了獨裁政權制裁人民的工具;當人們公民抗命,這屬於「歪風」嗎?「違法達義」如果不需要問背後的原因,都一刀切成是「歪風」的話,那麼對抗納粹政權抗命的人們,拒絕遵從納粹政府反猶太人法律的人們,這些「違法」也許在這種觀點眼中,也屬同等的「歪風」嗎?

是否真正法治的分野,就是創製法律與維持法律背後的權力,是否一個民主的政府?是否真的能夠代表人民?是否有權力分離的制衡?英王亨利二世創立普通法之時,其背後的王權,正是一個沒有大憲章,也沒有議會制衡的王權;亦因此英國普通法仍實行酷刑考驗審訊(Trial by ordeal)至1219年,決鬥審訊(Trial by combat)推行至1446年,這些非人道以至違反人權的法律,也曾是法律的一部份。中世紀的英國法官,也會認為這些法律屬於「法治」的一部份;然而是否法治的關鍵問題,就是必須以普世的人權價值,去審視這些法律的合理性,而不是一刀切,視「守法」就是「法治」。

從海外其他實行普通法民主地區的輿論清楚可見,香港目前這些限制集會自由、表達自由的法律如公安條例,其對公民權利的限制之落後,就有如我們質疑中世紀法律之荒誕。三位年輕香港學界代表,因為公民抗命而被判「阻嚇性刑罰」,當然會令國際民主社會質疑,究竟香港是否仍有資格作為「文明社會」的一員,還是應視為和中國大陸一樣的不民主、不自由,而且沒有法治的地區。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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