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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港外望】 黄之锋、周永康、罗冠聪成香港政治犯

2017年08月19日 1:10 PDF版 分享转发

2014年8月31日人大释法,再次剥夺人的双普选,香港年轻世代对于中共违背以二、三十年来白纸黑字的民主承诺,于戴耀廷占领中环之前,发动重夺政府总部门外原本开放给市民的公民广场,被裁定非法集结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结罪成,判罚社会服务令及缓刑。然而一如路透社所报导,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亦未有否认,袁国强不服刑期过轻,一年内两度提出覆核,要求将三人即时收监。上诉庭昨颁下判决,狠批有「有识之士鼓吹违法达义」歪风,影响年轻人,改判三人入狱6至8个月,明言今次判监若不能以儆效尤,下次再有人犯同类型罪行,法庭将会判得更重,以维护尊严云云。

眼见上诉庭判决判辞,竟出现一如亲共报纸的「歪风」式政治评论,香港追求民主的市民以至海外舆论都感到晔然;正如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14年10月8日就公民抗命发表的声明,在五段引述了同为本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贺辅明勋爵(Lord Hoffmann)在 R v Jones(Margaret)2007 1 AC 136 的判词,指出在英国的历史上,就良心理由进行公民抗命有悠长与荣誉的历史,人们为了对抗不公义的法律或政府违法行为,有时为历史所平反。目前香港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不民主,走向更加独裁专制;本地的司法独立,陷入中共的人大释法多次干预场的阴影之中;在普世的标准之中,本港打压结社集会与人权的法律,成为了独裁政权制裁人民的工具;当人们公民抗命,这属于「歪风」吗?「违法达义」如果不需要问背后的原因,都一刀切成是「歪风」的话,那么对抗纳粹政权抗命的人们,拒绝遵从纳粹政府反犹太人法律的人们,这些「违法」也许在这种观点眼中,也属同等的「歪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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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正法治的分野,就是创制法律与维持法律背后的权力,是否一个民主的政府?是否真的能够代表人民?是否有权力分离的制衡?英王亨利二世创立普通法之时,其背后的王权,正是一个没有大宪章,也没有议会制衡的王权;亦因此英国普通法仍实行酷刑考验审讯(Trial by ordeal)至1219年,决斗审讯(Trial by combat)推行至1446年,这些非人道以至违反人权的法律,也曾是法律的一部份。中世纪的英国法官,也会认为这些法律属于「法治」的一部份;然而是否法治的关键问题,就是必须以普世的人权价值,去审视这些法律的合理性,而不是一刀切,视「守法」就是「法治」。

从海外其他实行普通法民主地区的舆论清楚可见,香港目前这些限制集会自由、表达自由的法律如公安条例,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之落后,就有如我们质疑中世纪法律之荒诞。三位年轻香港学界代表,因为公民抗命而被判「阻吓性刑罚」,当然会令国际民主社会质疑,究竟香港是否仍有资格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员,还是应视为和中国大陆一样的不民主、不自由,而且没有法治的地区。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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