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之路:從「官員」「官辦」「民辦」到「死磕」
作者:王才亮
2017年8月18日上午,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上海律師翟建以誹謗罪刑事自訴湖南律師楊金柱及楊金柱同時以誹謗罪刑事自訴反訴翟建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在確認楊的行為構成誹謗之餘仍最終明確,楊、翟二人之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該起案件備受律師界關注在於其特殊性。第一,當事雙方均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而且是自洪道德教授與陳光武律師、邱興隆教授與喻國強律師、楊金柱律師與王少光律師之後,第四起法律人間動用刑事自訴手段解決論爭的事件。
第二,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有偏向翟的心理狀態,因為人們所說的“勾兌”乃是指律師與法官間的不正常關係,楊罵“勾兌"也罵了有關法官。時下中國,法官們是一家,抱團取暖也逐漸變為趨勢。但也有人說楊金柱兔子不吃窩邊草,與本省的司法機關關係還不錯,有地利之便。
考慮到上述情況,本案一審判決看上去平局,我認為實質是楊金柱大勝。當然我也不反對有的同仁認為是翟建小勝的觀點。只是庭后翟建立即上訴,說明翟對該一審判決不服。
這一天,全國各地的律師同行和我一樣都還在關注杭州市律師協會對吳有水律師的處分決定,這是中國律師中第一個律師因為微博上發言而受到律協處罰的案件。杭州市律師協會杭律處字(2017)第8號《處分決定書》。中止吳有水律師會員權利九個月,自本處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責令吳有水律師自本處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刪除並改正其在微博、博客及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中的不當言論。
周末休息靜下心來,我想到了一個正在暴露的危機,就是不僅僅是隨著刑事自訴這一手段的介入,律師同行間的有關“勾兌”與“死磕”的論爭上升為了一種病態,而且國內整肅律師的運動似乎沒有了邊界,是刑事、行政、行業處罰、禁言、刪貼甚至封閉公眾號或微博等手段多管齊下。此刻,有人似乎刻意地繼續在網路上把“死磕”妖魔化,將“死磕律師”遞往強力機關嚴厲打擊的虎口。這個危機如果擴大,律師則可能被馴服,從今皆不關心國家的法治進程,不敢批評違法的行政行為和執法行為,皆以和稀泥的態勢代理案件,甚至是被打了左臉再把右臉送上,完全成為執法機關的附庸。若如此,此時的律師還是律師嗎?
當前的這些分歧,說明中國的法治進程又到了一個十字路口。“死磕”何錯之有?我們回顧中國律師重建以來之道路,不正是從“官員”、“官辦”、“民辦”,向“死磕”的方向發展嗎?我從不掩飾我的這一觀點,也不掩飾我對“死磕”的態度。前些日子,我亦寫了文章《我與“死磕律師”的往事今生》來表明我的態度。
學界普遍認為,律師制度起源於西方商品經濟的興起、民主與法制的進步和人權保障、實現司法正義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師職業價值顯然也源於商品經濟、民主與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在西方國家,律師職業價值的核心精神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忠誠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的忠誠義務,體現的是律師的誠實觀念;另一是正義原則(公益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的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公益義務,體現的是律師的正義觀念。這是西方律師文化之源,是律師職業倫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師職業的“精髓”。因此在國外,律師是一個很古老的服務行業,也是一個受到尊重的職業。
中國律師制度和現代律師職業是從國外移植來的,是一個“舶來品”但在中國土壤上生根成長的新事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人民政府明令廢除國民政府時期的“六法全書”,取締了舊的律師制度、解散了舊律師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新型的律師制度。根據1954年憲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1954~1956年,國內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官辦”的律師協會和法律顧問處,律師則被“官派”初步開展了律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幾年後,中國律師制度就灰飛煙滅,那些認真為委託人辯護的律師“官員”們多被戴上“右派"帽子,或被改行或被勞教。
中國沒有律師的狀況又維持了20年,一直至1979年起逐步恢復。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的律師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並於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兩次修訂。
1979年中國律師制度重建開始后的幾年,律師都是官員“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廳、局的“幹部”(即今天的公務員),工資由財政撥發,與司法廳局的幹部一樣發警服,有著官員身份與級別。那時候,律師的工作單位叫法律顧問處,主任分別有著廳、處、科級。這一時期,律師的案源多來自於“官派”,律師辦案中的態度當然是服從領導意志。
八十年代中後期,中國律師出現較快發展並與國際接軌,法律顧問處改稱律師事務所,但屬“官辦”,律師們的“官員”身份未變從而限制了隊伍壯大。發生大的變化是在九十年代國家開始推進的中國律師制度的首次改革,將律師事務所推向市場,體制上除“國辦”外,允許“民辦”即“合作”、“合夥”制(之後又允許少量的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領導改由執業律師擔任;律師由“國家法律工作者”變為“社會法律工作者”;除少數律師事務所外,財政停止了撥款。這次改革對律師業發展最大貢獻是讓律師事務所走向市場,沒有了編製控制,大批人才得以進入這一行業。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給中國的律師予以新的法律定位。
《律師法》明確律師的職能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對律師執業要求則特彆強調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根據律師法的這一規定,“接受委託或者指定”則概括了律師業務的來源。委託,是一種市場需求;指定則可能是一種“官派”。這裏的“一個擁護、三個維護”是我們把握律師性質與職業道德的關鍵,而無論“委託”還是“官派”,都是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上世紀九十年代律師制度改革至今,中國律師隊伍已達30餘萬,雖然在吳姓司法部長任職的十余年中,對律師的定位多有折騰,但從全局上看還是在發展之中。
然而,由於有些人不了解什麼是“死磕”?哪些律師是“死磕律師”?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近年來社會上對“死磕律師”的污名化導致許多律師心有餘悸。其實“死磕”二字本是東北方言,意為打破砂鍋問到底,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態度。在東北話中,“死磕”二字並不是一個貶義詞。文字看上去不優美,聽起來也不悅耳,但內容很適合社會對於律師的要求。照此文義,律師凡是以認真的態度來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言行都是“死磕”,認真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律師都是“死磕律師”。於是,中國大多數律師都有一種認真為當事人服務的精神,“死磕”作為一種執業態度,不僅律師界一直實際存在,而且越來越受到社會認同。
不能迴避的是,律師行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存在著害群之馬,而害群之馬中最大的危害是“勾兌”,是少數律師與官員的權錢交易。“勾兌”,破壞司法的公信力,破壞法律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阻礙著我國的法治進程,必須常抓不懈地克服之。然而少數律師存在的違法“勾兌”行為,不能成為律師效仿的榜樣,更不能誇大成為妖魔化律師整體的依據。相比“勾兌”的危害性,個別律師在“死磕”中發生的“越軌”行為,顯然屬於批評教育的範圍,不能成為抹黑律師的標籤,更不能成為整肅律師的依據。
綜上所述,我認為中國的律師執業機構在從“官辦”向“民辦”的改革中,律師個人從“官員”向“專業人員”的發展中,正常的市場競爭決定了越來越多的律師在執業中的“死磕”只有多少之分,而真正的律師不可能沒有“死磕”。要否定“死磕”,除非開歷史倒車取消律師這個行業,或者將律師全部收編吃“皇糧”,食君之祿而忠君之事。
既然律師已經被推到了市場經濟之中,“死磕”是必備的精神與實踐。因為沒有“死磕”精神的律師將沒有市場需求,我絕不相信有哪位當事人真心不喜歡“死磕律師”,而是希望自己的律師以敷衍了事的態度為自己提供服務。
為讀者閱讀方便,本網編輯特將王才亮律師文中提到的《我與“死磕律師”的往事今生》附在本文之後。
王才亮律師:我與“死磕律師”的往事今生
光陰似箭,轉眼半路出家當律師30年。這30年可謂是經歷了太多風雨,冷暖自知且許多事不宜說不好說。30年來,我深深地體會到社會如江湖,風波險惡,律師這一塊尤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照該條規定,律師是應當為當事人維權的,也就是說律師除了掛羊頭賣狗肉者外,都應該是“維權律師”。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然而,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有時會帶來奇珍異果。2012年,某文化人單位的一份給決策者的課題成果,讓我在看後有半個小時驚呆了。我引用該文件予以評論的文章本身已被404,好在網上還可以搜到相關片斷。
在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上,江平老師有個盛世名言:“律師興則中國興”。引起法律界的共鳴。十多年以來的實踐證明,律師行業興亡,確實與社會能否和諧相關,也與律師自身有關。2012年,我看到上述將“維權律師”作為新“黑五類"之首的文字后,及時作出反應,也就是結合為王工老人舉辦祝壽活動來請社會各界來重視與關心這個新“黑五類”問題,邀請了江平老師與許多師友與會。在那次會上,人們對將“維權律師"列為五種人之首的寓意與將來的暴風雨表示了關注,及時發出了反對的聲音。那個會上,我懇切的希望朋友們發揚王工律師的“我要發言”的精神,關心律師行業的未來,講真話,從而將律師行業由於有人遞刀子而可能面臨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
此後,在各界朋友的關心下,這場風雨有一定限制,三十萬律師雖接受“教育”,但前年的709事件波及的範圍還是有所限制(數百人)。兩年過去,風波尚未平息,但律師們警惕性有所放鬆。
可是樹欲靜而不止,近日因為有知名律師發表“死磕律師作為一個失真標籤,已經成為嚴重破壞中國律師形象的一個禍害。也是導致中共官方將律師列為社會五種不安定因素之首的直接原因”這個論斷,並批評死磕律師“用非法律的手段鼓動上訪、靜坐、抱團、示威、送墓碑、點蠟燭、雇水軍網上炒作,期待海外民運力量聲援”,再次讓我們本已放鬆的警惕性緊繃起來。
我不贊成該律師以此文挑起紛爭的做法以及文中的觀點。“死磕律師作為一個失真標籤,已經成為嚴重破壞中國律師形象的一個禍害。也是導致中共官方將律師列為社會五種不安定因素之首的直接原因”這個結論完全不符合事實,也沒有倫理依據。2012年出現的“黑五類”概念之首是指“維權律師”,不是全部律師,也非“死磕律師”。
近些年,社會對“死磕律師"有不同的界定,讚美與批評皆有之。但是將其視為是“嚴重破壞中國律師形象的一個禍害”並認為是“導致中共官方將律師列為社會五種不安定因素之首的直接原因”還是第一次,而且上升到一個新高度。
誰是“死磕律師”?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死磕”二字本是東北方言,意為打破砂鍋問到底,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態度。在東北話中,“死磕”二字並不是一個貶義詞。“死磕律師”的來源,楊學林律師曾寫了《論死磕派律師》一文作了介紹。我謹錄楊文的相關文字如下:“死磕派概念的提出。2012年1月9日,貴陽小河案開庭第一天,圍繞著眾多程序問題,審辯之間發生了驚心動魄的激烈衝突。中午吃飯時,遲夙生律師對我說:“看來,不死磕不行啊”。晚上,我發出一條微博:“從今天庭審中辯護律師的表現來看,中國新一波死磕派律師已經走上舞台。他們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為了維護自己心中法律的純潔,不惜冒著被逐出法庭、被吊照的風險。我敢預言,在今後幾天的庭審中,將會迎來更激烈的暴風雨”。
後來我與周澤律師談到律師的辯護風格時,認為現在有的法院開庭只是走個過場,搞個形式。而有的辯護律師也就配合搞形式,這樣的辯護不能叫刑事辯護而只能叫形式辯護。至於還有的表面上搞形式,背地裡搞勾兌,那就算是勾兌辯護。而既不搞形式又不搞勾兌,而是去較真辯護的,就算是死磕了。當天,我就發出微博說:“現在刑事辯護律師可分為三種風格:形式派,勾兌派,死磕派”。
其實,死磕派既不是學術意義上的“派”,也不是幫派意義上的“派”。當初我在微博寫出死磕派三個字,純屬隨意之舉。將辯護律師分為“形式派、勾兌派、死磕派”三派,既不科學也不現實。當時這樣寫,主要是發泄我對勾兌行為的不屑。而後的所謂“死磕派資格認證”,則純屬調侃。沒有想到以後會有人如此重視這個“派”字,以至於造成有的律師刻意對號入座,有的律師刻意對號不入座。對號入座的,是認為他心目中的死磕派律師正是他喜歡的人,其辯護風格正是他喜歡的辯護風格,所以他願意和這些人成為同一“派”;對號不入座的,是因為他心目中的死磕派律師恰恰是他討厭的人,或者他十分不喜歡這些人的辯護風格,因而他要與這些人、這個“派”劃清界限。
到目前為止,我們也無法說清楚死磕派有哪些律師,或者說哪些律師的辯護風格屬於死磕。一般來說,由楊金柱律師召集的湖南雙峰案的一審和二審辯護律師,可以被認為是死磕派律師的大聚集。這些律師除了參加過北海案和小河案辯護的,還有許多近年來活躍在全國各地的新死磕派。但由於辯護風格各異,誰是死磕派或者誰不是死磕派,沒有一個絕對的衡量標準。我本人自稱為死磕派,但是許多人看了我的辯護案例或者旁聽了我參加辯護的庭審后,覺得我的辯護風格與他們想象中的死磕有很大差異。而有的律師並不承認自己是死磕派,但縱觀他所辯護的案子,他對辦案機關違法行為的死磕,遠遠超過我。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所謂死磕式辯護,並不是一種辯護流派,只是一種辯護風格;而所謂死磕派,也不是一個“派”,只是一個群體。”
楊學林律師的這篇文章基本上說清楚了“死磕派律師"的概念,然而,“死磕派律師”的概念並不等同於“死磕律師”的概念。從楊文闡述的“所謂死磕式辯護,並不是一種辯護流派,只是一種辯護風格”來認識,“死磕,實際上就是敬業的表現”,是認認真真地辯護,而不是走過場,走形式。
我按上述這種標準,凡依照法律的規定認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的執業律師就是“死磕律師”,那太多太多了。其中我們所熟悉的張思之、王工等前輩,我已寫的不少,今天不再重複。
三十年前,我初入行於景德鎮市第一律師事務所的恩師李維俊,1932年生於山東陽谷,2002年仙逝于上海。李老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文革”后重建律師隊伍時的第一批律師。小城市,什麼案件都要辦,但在李維俊老師的主持下,律所同仁工作無論刑事辯護還是民事代理都十分認真,沒有走過場。我記得李老師帶我辦的第一樁無罪辯護案件是為某勞動服務公司吳x二審辯護。吳x所在的公司賬上多了十多萬元被吳安排財務用於了公司開支。當時的檢察院經檢科查明該款是外地某單位錯填收款賬號所致,而吳X所在公司系吳承包經營,故以貪污論處起訴,一審判吳11年有期徒刑。我們接受二審委託后經閱卷、會見吳x后認為吳x的行為應該是不當得利,而不構成犯罪。我們與檢方及一審法院的觀點尖銳對立,爭論很大。記得當時的審判長是景德鎮市中院是時任刑庭副庭長陳小明法官支持了我們的辯護意見,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改判了吳x無罪。
還記得已故的魏尚忠律師是文革前的老法官,帶我為一起一審判了6年的搶刼案當事人二審辯護。當事人是樂平市的未成年人陳xx,夜逛夜宵攤時向另一位吃夜宵的未成年索要了0.15元用於支付一碗餛飩款。當時值“嚴打”餘波,當事人被抓捕、起訴、判刑,不服而上訴于景德鎮中院。魏和我的觀點一致,均認為僅是治安案,不構成刑事犯罪。這又是一場觀點尖銳對立,若不改判,必毀陳xx一生,所幸二審審判長程社達法官是位忠厚人,對被告人遭遇予以同情,支持了我們的辯護意見,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改判了不予陳xx刑事處罰。
若以辦案較真的態度認定為死磕,李維俊、魏尚忠律師均為“死磕律師”,而老一輩律師中這種“死磕”十分普遍。
寫到此處,我還想起一位健在的並經常在網上發聲的老前輩,史稱“湯司令”的湯忠贊律師。湯老曾任江西省司法廳律管處處長、全國律師協會刑辯委副主任。我在江西執業的日子里多次聽過湯講刑事訴訟中律師業務,每次講的都是教律師找控方毛病的絕招,是“乾貨”。聽課者若是真的學會了湯老教的招術,那用起來招招是“死磕”。不過,至今未聽說有人給湯老扣教唆“死磕”的帽子。至於中青年律師中不忘初心,認真執業的律師和“死磕"的案例還是很多很多。
我進京執業15年來,專註于以拆遷糾紛處理為中心的不動產維權業務。每一個案件都與土地財政相對抗,亞歷山大。為了維護當事人權利,從拆遷程序到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都是我和我的同事較真也就是可能“死磕”的問題。顯而易見的是當律師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拿了律師費,而法庭連拆遷程序認真審查都辦不到,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隨意不出庭,意味著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行政機關輕視而不死磕,則屬於違背我們律師的職業道德。
我在認真為被拆遷人維權的同時,也免費辦了幾件有重大影響的公益性刑事案件如襄樊的高鶯鶯案以及派生出的其父母被控誣告陷害案、遼寧本溪的張劍捅死違法強拆者案、劉大孬案、吳學文案、平度、鄭州等地強拆血案,件件都是認真去做。此外,與刑事辯護領域的“死磕派律師”多有交集,也可以說道說道。新一代死磕而聞名的案件如李庄案、北海案、小河案,我都有關注並有話可說。第一個是李庄案,案發時我即予以關注但認為片面地李庄行為有過錯,寫下了博文《我憐憫李庄但嫌其臟》,受到許多朋友的批評。然而之後不久,我便認識到李庄案已經非其個人問題,而是官方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打壓,遂調整觀點,主張律師要抱團取暖。之後的常熟案、北海案、小河案,我未參加一線,但也儘力關注、呼呼。其中小河案發,周澤律師呼呼支持,我曾私下與周表示擔心疑似涉黑案件以全力投入有後遺症為有的律師不理解,但經溝通便消除誤會。
說實在的,這些被人指認為“死磕派律師”的同仁中,絕大多數是頗有才華且充滿法治理想的中青年律師。我作為年長者,真心地希望更多的律師能學習他們的敢於擔當的精神,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業務都需要恪守法治底線,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死磕”。律師職業與別的職業的共同之處是為委託人幹活收費,養家糊口。但如果我們只把掙大錢、發大財作為唯一選項的話,那當初我們就不應該選擇律師這個職業。我曾多次講過律師業的收益略遜於計程車行業,而且工具是法律,而法律就必然涉及到政治,涉及到權力與權利、自由與專制、公平與掠奪等社會矛盾,甚至於人權、憲政敏感問題,這是我們迴避不了的責任。
眾所周知,我國的民主與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避免矛盾激化引起的社會動蕩,避免天平傾斜而不可收拾,十分關鍵是能否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讓強者更強。律師的執業理想與方式可以因人因地制宜,一個律師想滿身文武藝,貨與帝王家是他的自由,我們都可以包容。人各有志,不能強勉,但忘卻本性去助紂為虐的話必然是南轅北轍。時下中國的律師別無選擇,必須以主要精力負擔起幫助社會弱者維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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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律師權益關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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