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精、中國式邏輯和《羅伯特議事規則》
文: 北游
01
「 政治正確」的可笑之處就是頻繁的使用雙標。
比如你辱罵白人沒問題,辱罵黑人就是種族歧視了;
尋常百姓家的小孩無辜被殺,兇手是應該千刀萬剮的;貪官污吏家的孩子無辜被殺,那就應該是拍手稱快的……
我不知道這些人的心智模式是怎麼樣的,反正我是不能理解。
這些人跟那些逢人便說馬雲爸爸語錄的人一個邏輯。
如果他認可某人或自認為處於某個階層,馬上就開始處於大腦不能自理的狀態,腦袋拴在屁股上,屁股坐哪兒,腦袋就覺得哪兒舒坦,即使不小心放了屁,腦袋也陶醉的說,好香啊!
對於這些思維能力不足者,我早都已經缺乏交流的衝動了,雖然我曾經以打槓精的臉為樂。現在看來,純屬浪費生命。
一件事情、一個行為的對與錯、是與非,跟當事人和評價者什麼身份、處於什麼地位一毛錢關係都沒有,這是個基本常識。
不能因為你是中國人,就可以說一個對美國孩子的無辜殺戮是正確的,不能說針對美國人的恐怖襲擊都是正義的。
同樣的道理,如果一個美國人也這麼看待我們民族發生的悲劇,而柏手稱快,你作為一個中國人是不是覺得這個美國人很無恥、很下作呢?
在和平年代,任何對於無辜者的殺戮都應該是被全人類共同譴責。
這應該是不分國界、不分民族、不分膚色的所有人的共識,不管你是出於什麼樣的所謂正義的理由。
「 正義與否」不是看人下菜單,而是對行為本身進行判斷。
你到飯館吃飯,判斷這個菜好不好吃,是依據這個菜本身來判斷,而不是看廚子長的是不是討你喜歡。
一看美國廚子,麻蛋,難吃,一看中國師傅,那必須叫好?中國廚師端盆洗腳水上來,你都一口不剩舔著臉說好香?
這叫「 愛國」?叫「 正義感」?這叫缺心眼還差不多。
02
易中天說,這個世界上有兩種邏輯,一個是邏輯,一個是中國式邏輯。
他說,中國式邏輯有幾個表現:
第一,問態度,不問事實。
他舉了當年學術界沸沸揚揚的王彬彬質疑汪暉抄襲的事件為例,說王彬彬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發表后,馬上就有人說王彬彬態度不好。其實,汪暉抄沒抄,是一個「 事實判斷」。跟王彬彬的態度,又有什麼關係?如果抄了,王彬彬態度再好,他也是抄了。如果沒抄,王彬彬態度再不好,也沒抄,怎麼連這個都搞不清楚呢?
第二,問動機,不問是非。
動機是第一重要的,事實和是非則可以不顧。比如一個貪官為了保命,揭發另一個貪官。難道因為他「 動機不純」,紀檢委就不查了?當然,一個人的錯誤,如果是「 無心之過」,應該原諒。但這總得在認定事實之後嘛。
第三,問親疏,不問道理。
只要是自家人,說什麼都是對的。如果是自己仇恨、反對的人,說啥都不對。他不是反對你的意見,是反對你這個人。哪怕你跟他意見一致,他也要從動機、態度等方面,找你的茬。
易中天總結說,最喜歡講「 中國式邏輯」的,主要是三種人。
一種是「 揣著明白裝糊塗」,故意把水攪混。這種人,稱之為「 烏賊」;
第二種是「 瘋狗」,逮誰咬誰;
第三就是「 腦殘」,人數最多。烏賊是使壞的,瘋狗是咬人的,腦殘是起鬨的。
共同特點,是不講事實,不講邏輯,不講道理。
易教授說的通俗透徹,比我說的明白,我就基本一字不落的引用了。
引用來是想說明啥呢?
我是想告訴你,如果跟你對話的人熟練運用中國式邏輯,那麼你們的溝通鐵定是雞同鴨講,結果也只會是一地雞毛。
最好的方式就是立刻結束,各回各家,各找各媽,不要試圖說服對方,或期望這種討論會有任何價值。
因為要不了幾句話,對話就會變成「 你漢奸」、「 你才漢奸」的罵街模式。
以前我說過,遇到垃圾人,你要學會認慫,遇到槓精,你要學會認輸,遇到中國式槓精,你就跪了吧。
03
其實不但是中國盛產槓精,哪個國家都有槓精,抬槓一旦開始,情緒化和罵大街就難以避免,正常的討論也無法繼續。
怎麼辦呢?
美國人想到一個辦法,這就是《羅伯特議事規則》。

這個議事規則是怎麼來的呢?
話說在一百多年前美國南北戰爭時期,麻省貝特福特有一位年輕的陸軍中尉亨利·馬丁·羅伯特。
他在主持地方教會的一個會議時,有非常糟糕的主持體驗。因為與會者對會議議題意見分歧很大,會議秩序一塌糊塗,人們在會上爭論得不亦樂乎,最終是什麼決議也未達成。
於是,愛較真的羅伯特下來思考為什麼會這樣?
他發現,人是一種最難被道理說服的動物。分歧一旦明確公開,就會淪為意氣之爭,是非常難以在短短几個鐘頭或幾天里靠語言的交流來達到一方說服另一方的。
只有在一個有效的交流機制下,才能讓分歧雙方找到共同點,讓會議和對話能夠正常進行,形成共識。
隨後,羅伯特花了幾年時間,研究了從古羅馬到英國議會已有的一些議事規則和程序,於1876年完成了這部長達千頁的《羅伯特議事規則》。
自《羅伯特議事規則》問世以後,便迅速被美國社會普遍認可並實踐。
時至今日,不但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基本原則,在當今世界,無論是聯合國大會、歐盟議會、各國國會的議事程序,還是私人領域里的上市公司、合夥小店、興趣團體、學校班會等的議事章程,無不以《議事規則》為依據和藍本,被全世界廣泛接受為召開會議的基本準則。
內容龐大的《羅伯特議事規則》可以精鍊為以下12條基本原則和3個特點。
第1條、動議中心原則
動議是開會議事的基本單元。 「 動議者,行動的提議也。」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系列明確的動議,它們必須是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行動建議。先動議后討論,無動議不討論。
第2條、主持中立原則
會議「 主持人」的基本職責是遵照規則來裁判並執行程序,儘可能不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能對別人的發言表示傾向。主持人若要發言,必須先授權他人臨時代行主持之責,直到當前動議表決結束。
第3條、機會均等原則
任何人發言前須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許後方可發言。先舉手者優先,但尚未對當前動議發過言者,優先於已發過言者。同時,主持人應盡量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4條、立場明確原則
發言人應首先表明對當前待決動議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然後說明理由。
第5條、發言完整原則
不能打斷別人的發言。
第6條、面對主持原則
發言要面對主持人,參會者之間不得直接辯論。
第7條、限時限次原則
每人每次發言的時間有限制 ,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分鐘;每人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次數也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次。
第8條、一時一件原則
發言不得偏離當前待決的問題。只有在一個動議處理完畢后,才能引入或討論另外一個動議。主持人對跑題行為應予制止。
第9條、遵守裁判原則
主持人應制止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為,這類行為者應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條 文明表達原則
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質疑他人動機、習慣或偏好,辯論應就事論事,以當前待決問題為限。
第11條 充分辯論原則
表決須在討論充分展開之後方可進行。
第12條 多數裁決原則
在簡單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動議的通過要求「 贊成方」的票數嚴格多於「 反對方」的票數,平局即沒通過。棄權者不計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議事程序的規定可以或繁或簡,議事規則的基本精神卻是非常簡約清晰的,大致來說有五項:權利公正、充分討論、一時一件、一事一議、多數裁決。
第1項和第5項是現代文明所長期追求並正在努力貫徹的,已經形成了廣泛的共識。第2、3、4三項則提供了議事規範落實的技術保障,能夠有效地糾正或避免在會議常遇到的發散跑題、一言堂、打斷他人發言,甚至惡意揣度、粗言相激、肢體相爭等不文明的現象。不難看到極簡版的十二條原則,大多數是在操作層面上促進效率和達成目標的規定。
三個特點:
1、約定性,即規則明示在前,對事不對人;
2、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來解決的絕不無端拔高和指控;
3、價值中性,旨在凝聚組織認同,提高運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過文明議事來說服、辯論、妥協,從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動。
04
也許,不少人看了這12個原則和3個特點還覺得有些抽象,不太好理解。
我再把規則里不太好理解或忽略的兩個點拿來具體說說。
第一點,中國人喜歡說「 真理不辨不明」,簡單的認為雙方抬槓辯論就是凸顯真理的必然過程。
其實《羅伯特議事規則》設立那麼多程序和規則,恰恰是為了一個目的——「 避免爭執」。
所謂「 辯論」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甲乙雙方直接對話,你一言我一語的直接叫板,而是必須通過一個中間人陳述意見。
比如,在美國國會,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里,只能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 叫板」。發言的時候不能拖堂延時,不能強行要求發言,在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插嘴,這些都是規則所明確禁止的。
還比如,在美國的法庭上,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 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第二點,是「 一時一件」原則。
我們在辯論和討論中經常會忽略這個原則,大家在討論中東拉西扯、不斷跑題。正確的做法是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這些技術性細節的制定,是對人性深刻洞察后的結果。
如果沒有這些技術性細節的保障,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效率會異常低下,大家吵成一鍋粥,卻永遠達不成任何共識和協議,什麼事情也辦不成。
當然,在日常生活里,我們不能奢望《羅伯特議事規則》能夠復蓋所有的生活場景,這既無操作性也無必要性。但如果我們真的抱有解決問題的目的,不是為辨而辨,是為成事而討論,那麼它所蘊含的一般性原則,必須為所有參与討論的人共同認識並遵守。
至於槓精,成不成事他們又不關心,重要的是槓,只要你跟他槓,無論輸贏,他們都終成最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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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遠離槓精還真是珍惜生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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