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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案】10 人遭深圳法院判囚 7 個月至 3 年 兩未成年被告不起訴

2020年12月30日 14:00 PDF版 分享轉發

12 案其中 10 名成人被告,星期一(28 日)在鹽法院秘密審訊,今日早上有判決,分別被判監 7 個月至 3 年,其中被控「組織他人罪」的鄧棨然,判監 3 年,罰款 20000 元,喬映瑜判監 2 年,罰款 15000 人民幣;其餘 8 人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判監 7 個月,罰款 10000 人民幣。

深圳鹽田人民檢察院表示,對自願認罪認罰的兩名未成年人,經過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以偷渡邊境罪作出決定。

據深圳鹽田法院的公布,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其餘 8 名被告違反邊境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偷越邊境罪,他們被捕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且「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犯罪,被視為從犯,可減輕處罰,餘下 8 人亦可從輕處罰,考慮各被告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等,判他們修獄 7 個月至 3 年,又指案件審訊在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記者及被告家屬旁聽下「公開宣判」。

公布又指,指經法院「查明」,今年 8 月,鄧棨然、喬映瑜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由鄧棨然購買,8 月 23 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其餘 10 人,在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企圖偷渡台灣,到 8 時許偷渡船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截獲,他們被「依法拘留」,9 月 30 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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