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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暴亂案裁決 3人罪成各判監3年

2017年03月17日 22:34 PDF版 分享轉發

于去年初發生的事件,兩男一女被控「罪」成立,全部被判囚3年。這是旺角暴亂事件中,首宗以定罪的案件。

三名被告分別是23歲的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和33歲報稱廚師的薛達榮。法官沈小民3月17日判刑時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集體性暴力行為,幷非著眼個別人士。一個人投擲雜物未必招致長時間監禁,但是當20、30人一起做同樣的事,群情洶湧,暴力便可能隨時失控。

他說,警方在去年2月9日前往現場維持社會秩序,當時沒有充足的裝備,部分警員有頭盔和盾牌。面對示威者四方八面投擲雜物,毫無疑問他們的生命受到威脅,沒有人嚴重受傷只是幸運。

法官又指出,即使辯方指被告不是因個人利益,而是為小販發聲,表達對政府不滿,但是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施襲者的目的而改變,這種暴力的程度,不下於1989年船民案。因而在旺角暴亂事件中,不能姑息,幷且需要對社會傳遞信息,表明任何人參與暴動要付出代價,甚至是很大的代價,決定判3名被告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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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對媒體說,整個旺角暴亂事件中,接受醫療治療的警員不少於103人,警方對事件中所有使用暴力的人士,予以嚴厲譴責。他重申,警方不會容忍任何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陳純青說:裁決充分顯示了案件的嚴重性,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陳純青又說,無論面對的困難有多大,各執法部門的同袍,都會堅定不移,謹守崗位。

在旺角暴亂中被控「參与和煽動暴動」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也有到庭旁聽。黃台仰向本台表示,目前他不方便評論這一案件。

黃台仰說︰不好意思,因為我的案件也正在司法階段,所以我現在不方便評論。

黃台仰和梁天琦等10人的案件,已經排期到明年1月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預計審訊80天。另外一宗涉及11名被告的「暴動罪」案件,將於6月開審。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旺角暴亂的前身是違法佔中,許多人觸犯法例后沒有受到懲罰,有人以為犯法沒有影響。她又指出,暴動罪最高刑罰是判監10年,現時判監3年幷非很重,但對被告來說是沉重的教訓。

梁美芬說︰今天法庭給了一個很清晰的信息給大家,就是參与這些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是要負上嚴重的刑事責任。

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尊重法庭判決,他認為法庭的判決屬阻嚇性刑罰,又說法庭對任何暴力事件都應以同一尺度一致嚴肅對待。

在1970年訂立的「暴動罪」,源於1967年發生的「六七暴動」。當時由親中共的左派團體發起對抗港英政府行動,由初期的工人運動,演變成使用炸彈襲擊和縱火燒人,半年內造成超過50人死,800人受傷。

及后,前港英殖民地政府制訂《公安條例》,當中第19條為「暴動罪」。規定如任何參与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暴動罪」訂立后,首次引用是在1989年,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有20多名越南人以木棍及鐵棒互相打鬥,被判囚5年。之後在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數百名越南籍及本地囚犯集體毆鬥,有人焚燒監倉,警方施放催淚彈平亂。事後當局引用暴動罪起訴了20多名囚犯,分別被判監2年至10年。

特約記者︰丁汶淇/責編︰石山/嘉遠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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