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港「完善」車輛查冊 新聞報道不符條件 被批損言論自由

2024年01月06日 2:10 PDF版 分享轉發

2024.01.05
港「完善」車輛查冊 新聞報道不符條件 被批損言論自由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的專題報道時,作車牌查冊,結果被控兩項「虛假陳述」罪。

香港突然宣布下周一(8日)起將「完善」車輛查冊,列明7種符合申請查冊的情況,當中不包括用作新聞報道,傳媒查冊需額外向運輸署申請,由運輸署長決定批准與否,被拒申請不設上訴機制。新聞界人士認為,相關做法損害新聞及

運輸署周五(5日)召開記者會,指下周一起,若需申請車牌查冊須符合多個條件,包括申請人須為該車的車主,或已獲車主書面同意查冊資料,亦只會用於車主同意的用途。

查冊只可用於7種指明用途,包括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用地方、追討費用、法律程序或安全召回。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在會上強調,「新聞報道」不是設立車輛登記冊的原意,明白部分情況不屬於「指明用途」,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則可提出「例外情況申請」,不過對於何謂「重大公眾利益」並沒有定義。

李頌恩說:「真的要逐宗個案看,要平衡兩方面,包括車主的私隱權,以及申請人所需的用途、公眾利益是怎樣,去作出平衡,不能概括地說一定只有一個簡單的定義。」

李頌恩又說,在額外申請機制下,如有需要會諮詢不同政府部門,又指現時申請查冊不設上訴機制,新安排下亦同樣不設上訴機制,但若申請被拒,申請人提交額外資料后,運輸署會重新考慮。

記者:為調查報道增添門檻 

香港前資深調查記者陳信熙同日對本台指,對運輸署的決定感到非常失望,形容是為新聞報道「加多層門檻」,雖然運輸署讓新聞工作者使用「例外情況」為由申請查冊,但缺乏審批標準,亦不知道申請需時多久,質疑當局的新措施未經深思熟慮,而且未能在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下有公正判斷,變相令新聞工作更加困難。

陳信熙說:「新聞很在乎時效性,調查報道更加是,雖然要用較長時間去搜集資料、做準備,總不能為了一個不知道等幾耐的結果拖著整個報道做不到,如果申請車牌的資料是關鍵的,令整個報道推進不了,甚至胎死腹中。」

記協:無視終院確認受憲法保障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升同日接受本台訪問說,運輸署的決定荒謬,有違《基本法》保障的言論和新聞自由,亦無視終院確認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

陳朗升說:「私隱條例讓記者有豁免,只要記者是做(新聞),私隱條例沒有說記者要向私隱專員公署或當事人申請,當我們是新聞機構時可以有這個權利。現時運輸署突然作關卡審查,由官員去審查記者、新聞機構,就一個議題的看法、理據,或者如何判斷有公眾利益,這是荒天下之大謬。」

記協同日發聲明,指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目前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罰款6000元。她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后,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去年6月頒下書面裁決,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

判詞指出,查冊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選項,沒明確理由限制必須是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而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法律保護。認為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訴人的陳述並非虛假陳述。

記者:董舒悅 編輯/網編:畢子默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趙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