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幸彤煽惑六四集會案 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2024.01.24

終院5名法官立場不同,常任法官李義認為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另兩名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同意該看法;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另一名常任法官林文瀚則裁定不可挑戰。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2021年,涉于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六四」集會,經審訊后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与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去年她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周四(25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幸彤恢複原審定罪及判刑。
本案爭議在鄒幸彤抗辯時可否挑戰由警方發出,並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的集會禁令不合法。律政司一方主張,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命令合理,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中挑戰禁令,認為她若質疑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應訴諸司法覆核。鄒幸彤一方則指,案例顯示政府有積極責任採取措施確保合法集會舉行,而警方的禁令為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故有權在刑事程序作出挑戰。
因另涉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正在還押的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就鄒幸彤爭議能否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終院5名法官立場不同,常任法官李義認為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另兩名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同意該看法;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另一名常任法官林文瀚則裁定不可挑戰,張舉能指刑事法律程序中可否對行政決定提出挑戰,取決於該項挑戰與法庭所需處理的事宜是否相關,認為禁令合法性並非定罪必要元素,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提出挑戰。
法院最終裁定鄒幸彤的挑戰不成立,指處長認為當時集會未能提供令人滿意安排,確保疫情下的安全屬可以理解,禁令在限制和平集會權利,以及社會利益兩方面已作出公正的平衡。
記者:李向陽 編輯:溫曉平 網編: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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