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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譚得志涉街站叫喊「光時」發表煽動文字罪成 上訴被駁回

2024年03月07日 18:46 PDF版 分享轉發

2024.03.07
【香港法庭】譚得志涉街站叫喊「光時」發表煽動文字罪成 上訴被駁回
譚得志早前已完成本案服刑,惟現時另因「47人案」正被還押。

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時,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宗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后,被法官陳廣池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周四(7日)頒下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詞指香港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認為英國樞密院去年的案例只是附帶意見,並指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譚得志早前就在社交媒體透露,如,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譚得志已完成本案服刑 早前明言將上訴至終院 

譚得志早前已完成本案服刑,惟現時另因「47人案」正被還押,他穿上白色T恤、灰色西套外套上庭,頭髮增加不少花白,同時較前消瘦,惟看來精神不俗,開庭前先與律師閑聊,有旁聽人士就跟他打招呼表示「探你」,譚也高聲回應。他在聞判時神情平靜,旁聽席就再跟他打氣叫他「撐住」。 

譚得志由資深戴啟思代表,早前爭議煽動罪控罪中「引起不滿」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規定」原則,又認為罪行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另亦爭議煽動罪行已被終院裁定屬的罪行,根據《》必須循可公訴程序處理,交由設有陪審團的高院原訟庭審理,區域法院無權審理本案。

指《國安法》與本地法例并行 故區院有權審理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首先追遡煽動罪立法歷史,指出本案煽動罪的前身為1938年訂立的《煽動條例》,港英政府於1970年修例擴闊「煽動意圖」的定義,加入「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上訴庭引用修訂條例于二讀時、時任律政司司長的發言,強調內容反映條例最初於1938年訂立時並不包含煽暴元素,直至修例后才成為一種獨立煽動意圖。 

上訴庭認為,《煽動條例》的立法原意和動機明顯是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因《條例》未涵蓋普通法須證明煽暴意圖的規限,只包括引起「憎恨」、「敵意」、「藐視」及「離叛」等意圖,認為是屬有意為之的立法決定;而又認為立法局不可能是單純複製普通法罪行,必然有意訂立新的成文法取代普通法,因此普通法下的煽動罪現已不適用,裁定鑒於煽動罪經立法制定,不包括「一經公訴程序」或「循公訴程序」字眼,故屬簡易程序罪行,區域法院有權審理本案。 

至於《國安法》中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上訴庭指根據黎智英終院案,確立《國安法》須與香港本地法例并行運作(operate in tandem)原則,而《國安法》僅指各層級法院須遵從《國安法》及現行法例,行使司法管轄權處理危害國安的案件,但本地法例包括審訊程序事宜仍然適用,沒推翻現有本地法例的效力,裁定即使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的罪行,仍是區院有權審理的簡易程序罪行,不會因《國安法》而變為可公訴罪行,故不論是原審法官陳廣池或資深大律師戴啓思的說法,均屬錯誤。 

解讀煽動罪取決於各地法例及社會情況 

而就罪行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譚方早前就英國樞密院去年10月在一宗千里達煽動案中,裁定煽動罪必須包含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為普通法世界針對煽動罪的最新案例呈交補充陳詞,指鑒於千里達及香港相關法例的相似性,應為理應跟從樞密院案例的裁定,更新對煽動罪條文的解讀。 

不過,就樞密院案例是否適用於香港,上訴庭就表明有保留,認為相關意見與案例主要議題無關,只屬附帶意見,且僅限於解讀千里達法例,強調解讀煽動罪須帶煽暴意圖與否,取決於各地法例所處的特定法律及社會情況,而不同情況自然會引伸不同詮譯,並裁定煽暴意圖不屬粗煽動控罪的必要元素。 

譚方另爭議煽動罪的合憲性,強調條文沒有明確指出煽暴意圖屬必要元素,並指「憎恨」、「藐視」等字眼含糊,屬主觀感覺,無從制定客觀標準衡量,發言者無法預測其發言的影響力,不符「依法規定」原則,不符比例地限制言論和表達自由。惟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條文已足夠清晣,並無含糊之處,可讓任何人明白如何約束自己的行為,以避免抵觸法律,又指出為確保可及時和有效回應危害國安的煽動行為,煽動意圖必須有廣闊框架、具備足夠靈活性,以應對隨時代和科技變更、各式各樣的社會改變及政治氣候,強調言論能夠驅使行動,包括危害國安或公眾秩序的活動,煽動罪就是為預防潛在惡果,對維護國安事關重要。 

判詞指1984律家委員會所提原則已過時 

判詞續指,「憎恨」、「藐視」等條文內容是為禁止帶有非法意圖的字眼,相關意圖包括損害中共、香港或所屬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香港司法制度、或損害中共或港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條文包括豁免情況,如批評或反對政府不屬煽動,進一步澄清合法言論與非法言論的區別,認為法庭定罪與否,僅取決於涉案言論是否有上述非法意圖,而受眾是否實際產生「憎恨」等情緒,以及是否有被煽動則無關重要。 

就譚方引用1984年國際法律家委員會的「錫拉庫扎原則」,上訴庭指已屬「過時」(dated),沒有考慮此後社會、政治和科技的改變,強調現今煽動行為可有多種形式,部分包含暴力或暴力威脅,惟不暴力的手段,同樣能夠帶來同等程度的破壞,最後裁定煽動罪條文符合「依法規定」原則,並已在言論自由及維護國安之間,沒有違憲。 

至於至於譚方就刑期提出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已考慮求情內容包括譚的良好品格,判刑沒有明顯過重或原則性犯錯,故同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62/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 網編:江復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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