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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谭得志涉街站叫喊「光时」发表煽动文字罪成 上诉被驳回

2024年03月07日 18:46 PDF版 分享转发

2024.03.07
【香港法庭】谭得志涉街站叫喊「光时」发表煽动文字罪成 上诉被驳回
谭得志早前已完成本案服刑,惟现时另因「47人案」正被还押。

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被指于2020年时,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时」等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共14宗罪,经区域法院审讯后,被法官陈广池裁定其中11项罪名成立,判囚40个月及罚款5000元。谭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周四(7日)颁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词指香港普通法下煽动暴力意图,非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认为英国枢密院去年的案例只是附带意见,并指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动意图,必须依据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会状况作诠释。谭得志早前就在社交媒体透露,如,将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谭得志已完成本案服刑 早前明言将上诉至终院 

谭得志早前已完成本案服刑,惟现时另因「47人案」正被还押,他穿上白色T恤、灰色西套外套上庭,头发增加不少花白,同时较前消瘦,惟看来精神不俗,开庭前先与律师闲聊,有旁听人士就跟他打招呼表示「探你」,谭也高声回应。他在闻判时神情平静,旁听席就再跟他打气叫他「撑住」。 

谭得志由资深戴启思代表,早前争议煽动罪控罪中「引起不满」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规定」原则,又认为罪行应以「煽动暴力」为定罪门槛,以符合普通法原则及保障。另亦争议煽动罪行已被终院裁定属的罪行,根据《》必须循可公诉程序处理,交由设有陪审团的高院原讼庭审理,区域法院无权审理本案。

指《国安法》与本地法例并行 故区院有权审理 

上诉庭颁下的判词,首先追遡煽动罪立法历史,指出本案煽动罪的前身为1938年订立的《煽动条例》,港英政府于1970年修例扩阔「煽动意图」的定义,加入「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上诉庭引用修订条例于二读时、时任律政司司长的发言,强调内容反映条例最初于1938年订立时并不包含煽暴元素,直至修例后才成为一种独立煽动意图。 

上诉庭认为,《煽动条例》的立法原意和动机明显是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动罪行,因《条例》未涵盖普通法须证明煽暴意图的规限,只包括引起「憎恨」、「敌意」、「藐视」及「离叛」等意图,认为是属有意为之的立法决定;而又认为立法局不可能是单纯复制普通法罪行,必然有意订立新的成文法取代普通法,因此普通法下的煽动罪现已不适用,裁定鉴于煽动罪经立法制定,不包括「一经公诉程序」或「循公诉程序」字眼,故属简易程序罪行,区域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至于《国安法》中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上诉庭指根据黎智英终院案,确立《国安法》须与香港本地法例并行运作(operate in tandem)原则,而《国安法》仅指各层级法院须遵从《国安法》及现行法例,行使司法管辖权处理危害国安的案件,但本地法例包括审讯程序事宜仍然适用,没推翻现有本地法例的效力,裁定即使煽动罪属危害国安的罪行,仍是区院有权审理的简易程序罪行,不会因《国安法》而变为可公诉罪行,故不论是原审法官陈广池或资深大律师戴啓思的说法,均属错误。 

解读煽动罪取决于各地法例及社会情况 

而就罪行应以「煽动暴力」为定罪门槛,谭方早前就英国枢密院去年10月在一宗千里达煽动案中,裁定煽动罪必须包含煽动暴力或动乱的意图,为普通法世界针对煽动罪的最新案例呈交补充陈词,指鉴于千里达及香港相关法例的相似性,应为理应跟从枢密院案例的裁定,更新对煽动罪条文的解读。 

不过,就枢密院案例是否适用于香港,上诉庭就表明有保留,认为相关意见与案例主要议题无关,只属附带意见,且仅限于解读千里达法例,强调解读煽动罪须带煽暴意图与否,取决于各地法例所处的特定法律及社会情况,而不同情况自然会引伸不同诠译,并裁定煽暴意图不属粗煽动控罪的必要元素。 

谭方另争议煽动罪的合宪性,强调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煽暴意图属必要元素,并指「憎恨」、「藐视」等字眼含糊,属主观感觉,无从制定客观标准衡量,发言者无法预测其发言的影响力,不符「依法规定」原则,不符比例地限制言论和表达自由。惟上诉庭认为,煽动罪条文已足够清晣,并无含糊之处,可让任何人明白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抵触法律,又指出为确保可及时和有效回应危害国安的煽动行为,煽动意图必须有广阔框架、具备足够灵活性,以应对随时代和科技变更、各式各样的社会改变及政治气候,强调言论能够驱使行动,包括危害国安或公众秩序的活动,煽动罪就是为预防潜在恶果,对维护国安事关重要。 

判词指1984律家委员会所提原则已过时 

判词续指,「憎恨」、「藐视」等条文内容是为禁止带有非法意图的字眼,相关意图包括损害中共、香港或所属机构的合法性或权威、损害香港司法制度、或损害中共或港府与香港居民的关系,条文包括豁免情况,如批评或反对政府不属煽动,进一步澄清合法言论与非法言论的区别,认为法庭定罪与否,仅取决于涉案言论是否有上述非法意图,而受众是否实际产生「憎恨」等情绪,以及是否有被煽动则无关重要。 

就谭方引用1984年国际法律家委员会的「锡拉库扎原则」,上诉庭指已属「过时」(dated),没有考虑此后社会、政治和科技的改变,强调现今煽动行为可有多种形式,部分包含暴力或暴力威胁,惟不暴力的手段,同样能够带来同等程度的破坏,最后裁定煽动罪条文符合「依法规定」原则,并已在言论自由及维护国安之间,没有违宪。 

至于至于谭方就刑期提出的上诉,上诉庭认为原审已考虑求情内容包括谭的良好品格,判刑没有明显过重或原则性犯错,故同时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CACC62/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温晓平 网编:江复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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