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沈愛斌立案監督申請書
作者:沈愛斌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申請人:沈愛斌,男,197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320201197310154018,住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廣益佳苑53號202室,聯繫電話:17348228687。
被申請人: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法定代表人:周軍,職務:局長。
申請事項:請求依法對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對申請人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進行法律監督。
事實與理由
2020年5月17日上午7時許,申請人在無錫火車站5號站台,準備檢票上車前往蘇州時,突然從身後有一人抱住申請人的背包,不讓申請人上車,然後周圍又上來3個陌生人,一同拉住申請人,申請人質問他們身份並要他們出具法律手續,他們什麼手續都沒有。這時,申請人發現其中一人是2019年3月4日在無錫槐古二村帶領7-8名身上畫龍畫虎人員毆打申請人以及陳鳳娣、吳蘭珍等的首領。
申請人立即撥打110報警,一會兒無錫鐵路公安派出所電話詢問報警情況,隨後一名鐵路公安民警來到5號站台,了解情況后,讓我和四名陌生人一起到派出所辦公室,到了鐵路公安民警辦公室一會兒,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廣益派出所民警朱海耿帶三名協警沖入辦公室,對我宣布:“沈愛斌,你涉嫌尋釁滋事,現口頭傳喚你,請你立即跟我到派出所處理。”我聽后也立即向其索要傳喚手續,並要求出示證件。朱說:“口頭傳喚不需要傳喚手續。”我說:“口頭傳喚必須在案發現場使用。”朱海耿卻說:“我不跟你講法律,講不過你。”隨後指使三名協警強行將我拉出辦公室,到了門口,車站派出所民警追上來問朱海耿:“你們有手續嗎?這個人報警那四人綁架他不讓他坐火車,我們要查清情況的。”朱海耿說:“我是廣益派出所的,有什麼情況找派出所。”然後就把我押上車帶到廣益派出所。
上午9點多,廣益派出所民警王曉明和梁溪分局國保民警吳偉給我《傳喚證》,理由是涉嫌尋釁滋事罪,然後給我做筆錄,他們的理由是他們發現我在微信群發布了“大家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的信息,對此進行刑事立案。
下午1時許,民警王曉明給我一份扣押決定書,扣押我的手機,是當時在火車站辦公室被朱海耿搶走的,然後又給了我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
下午5時許,民警王曉明和張蕾給了我一份《傳訊證》,並給我做了筆錄,仍然圍繞著我是否在手機微信群發布“大家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的信息進行訊問,晚上9時許,我被廣益派出所民警押回家,同時被多名不明身份人看住不讓出門。
申請人認為,梁溪公安分局以我(申請人)在手機微信群里發布“大家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的信息為“犯罪事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進行刑事立案,並對我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行為,於法無據,系被申請人蓄意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該條不適用於網路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對網路行為進行界定,但對“尋釁滋事”的主觀方面進行了界定。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由此可見,儘管我沒有在微信群發布“大家兩會期間到北京去上訪”的言論,即使有,也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要件),因為我是兩個刑事冤假錯案的受害者。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目前唯一一部對網路尋釁滋事進行界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第五條對利用信息網路發布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作如下界定:
第一款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條規定的網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為“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和“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而本案中,被申請人以我利用手機在微信群發布“大家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的言論為“犯罪事實”,明顯不屬於本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更何況我也根本沒有利用手機在微信群里發布過該言論。
由此可見,被申請人在法律沒有規定“用手機在微信群發布‘大家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言論”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的情況下,私設刑罰,凌駕法律,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枉法對我進行刑事立案,構成徇私枉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被申請人屬於累犯,系蓄意歪曲、捏造事實對我進行濫權迫害,其目的就是想在“兩會”“國慶”等敏感時期剝奪我的人身自由,阻止我去北京伸冤。
2019年9月3日,被申請人以我“在推特上‘轉發’了17條推文”為“犯罪事實”,同樣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枉法刑事立案,也對我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其目的是在“國慶70周年”期間阻止我去北京上訪伸冤,與這次的情形如出一轍,是相同手法,是相同目的。當時我多次向梁溪區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但依然沒有依法對被申請人的徇私枉法行為進行制止,任由被申請人濫權作惡六個月。
綜上可見,本案的真相,是被申請人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企圖以莫須有的“犯罪事實”進行刑事立案,以追究申請人刑事責任為借口,通過對申請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手段,非法控制申請人的人身自由,以達到“敏感時期”的維穩目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請你院依法對被申請人在明知我無罪的情況下,為了達到剝奪我人身自由的卑鄙目的,而以徇私枉法手段刑事立案進行監督,依法責令被申請人立即撤銷枉法立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無錫的“黑監獄”雖然不復存在,但,現在腐敗官員採取的手段,比“黑監獄”更惡毒、更兇殘。他們通過徇私枉法手段對維權人進行刑事立案,再通過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以達到控制維權人人身自由的卑鄙目的,成為中共無錫腐敗官員當下“維穩”迫害上訪維權人員的主要手段,但這是公然對抗中央依法治國,公然凌駕法律,執法違法,更是蓄意對維權人進行的栽贓迫害,理應“罪加一等”!目前,被申請人的這種迫害手段已在無錫各區全面展開,有多名上訪維權人遭此濫權迫害,這是無錫新型的“黑監獄”!
請求梁溪區、無錫市、江蘇省、最高檢(四級檢察院)和無錫市公安局、江蘇省公安廳、公安部(三級公安)領導關注無錫的法治悲狀,依法責令梁溪公安(無錫黨政領導)停止濫權枉法,立即停止以這種不恥手段謀取“政績”,以這種殘忍手段去謀取“零上訪”的“桂冠”,去“榮譽升遷”!
申請人正被非法控制在居住地梁溪區廣益佳苑53號202室,期盼您及時、客觀、公正的書面監督結果告知,謝謝!
此致
梁溪區人民檢察院
注:此申請書同時報送下列部門:
1、無錫市人民檢察院; 2、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
4、無錫市公安局;3、江蘇省公安廳;6、公安部;7、無錫市梁溪區監察委;
8、無錫市監察委;9、江蘇省監察委;10、國家監察委。
申 請 人:沈愛斌
申請日期: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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