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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沈爱斌立案监督申请书

2020年05月29日 21:04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申请人:沈爱斌,男,197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江苏省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联系电话:17348228687

 

 

被申请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对申请人以涉嫌罪立案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申请人在无锡火车站5号站台,准备检票上车前往苏州时,突然从身后有一人抱住申请人的背包,不让申请人上车,然后周围又上来3个陌生人,一同拉住申请人,申请人质问他们身份并要他们出具法律手续,他们什么手续都没有。这时,申请人发现其中一人是2019年3月4日在无锡槐古二村带领7-8名身上画龙画虎人员殴打申请人以及陈凤娣、吴兰珍等的首领。

 

申请人立即拨打110报警,一会儿无锡铁路公安派出所电话询问报警情况,随后一名铁路公安民警来到5号站台,了解情况后,让我和四名陌生人一起到派出所办公室,到了铁路公安民警办公室一会儿,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民警朱海耿带三名协警冲入办公室,对我宣布:“沈爱斌,你涉嫌寻衅滋事,现口头传唤你,请你立即跟我到派出所处理。”我听后也立即向其索要传唤手续,并要求出示证件。朱说:“口头传唤不需要传唤手续。”我说:“口头传唤必须在案发现场使用。”朱海耿却说:“我不跟你讲法律,讲不过你。”随后指使三名协警强行将我拉出办公室,到了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追上来问朱海耿:“你们有手续吗?这个人报警那四人绑架他不让他坐火车,我们要查清情况的。”朱海耿说:“我是广益派出所的,有什么情况找派出所。”然后就把我押上车带到广益派出所。

 

上午9点多,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和梁溪分局国保民警吴伟给我《传唤证》,理由是涉嫌,然后给我做笔录,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发现我在微信群发布了“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信息,对此进行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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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时许,民警王晓明给我一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我的手机,是当时在火车站办公室被朱海耿抢走的,然后又给了我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

 

下午5时许,民警王晓明和张蕾给了我一份《传讯证》,并给我做了笔录,仍然围绕着我是否在手机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信息进行讯问,晚上9时许,我被广益派出所民警押回家,同时被多名不明身份人看住不让出门。

 

 

申请人认为,梁溪公安分局以我(申请人)在手机微信群里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信息为“犯罪事实”,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于法无据,系被申请人蓄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条不适用于网络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对“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进行了界定。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由此可见,尽管我没有在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到北京去上访”的言论,即使有,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因为我是两个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害者。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一部对网络寻衅滋事进行界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作如下界定:

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条规定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和“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我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言论为“犯罪事实”,明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更何况我也根本没有利用手机在微信群里发布过该言论。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法律没有规定“用手机在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言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情况下,私设刑罚,凌驾法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枉法对我进行刑事立案,构成徇私枉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属于累犯,系蓄意歪曲、捏造事实对我进行滥权迫害,其目的就是想在“两会”“国庆”等敏感时期剥夺我的人身自由,阻止我去北京伸冤。

2019年9月3日,被申请人以我“在推特上‘转发’了17条推文”为“犯罪事实”,同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枉法刑事立案,也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国庆70周年”期间阻止我去北京上访伸冤,与这次的情形如出一辙,是相同手法,是相同目的。当时我多次向梁溪区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但依然没有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制止,任由被申请人滥权作恶六个月。

 

综上可见,本案的真相,是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企图以莫须有的“犯罪事实”进行刑事立案,以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为借口,通过对申请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以达到“敏感时期”的维稳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剥夺我人身自由的卑鄙目的,而以徇私枉法手段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撤销枉法立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无锡的“黑监狱”虽然不复存在,但,现在腐败官员采取的手段,比“黑监狱”更恶毒、更凶残。他们通过徇私枉法手段对维权人进行刑事立案,再通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控制维权人人身自由的卑鄙目的,成为中共无锡腐败官员当下“维稳”迫害上访维权人员的主要手段,但这是公然对抗中央依法治国,公然凌驾法律,执法违法,更是蓄意对维权人进行的栽赃迫害,理应“罪加一等”!目前,被申请人的这种迫害手段已在无锡各区全面展开,有多名上访维权人遭此滥权迫害,这是无锡新型的“黑监狱”!

 

请求梁溪区、无锡市、江苏省、最高检(四级检察院)和无锡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公安部(三级公安)领导关注无锡的法治悲状,依法责令梁溪公安(无锡党政领导)停止滥权枉法,立即停止以这种不耻手段谋取“政绩”,以这种残忍手段去谋取“零上访”的“桂冠”,去“荣誉升迁”!

 

申请人正被非法控制在居住地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期盼您及时、客观、公正的书面监督结果告知,谢谢!

 

此致

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注:此申请书同时报送下列部门:

 

1、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4、无锡市公安局;3、江苏省公安厅;6、公安部;7、无锡市梁溪区监察委;

8、无锡市监察委;9、江苏省监察委;10、国家监察委。

 

 

 

                                申 请 人:沈爱斌

 

                             申请日期: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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