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波向最高檢遞交控訴書要求追責西羅園派出所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近日,黑龍江維權訪民馬波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信訪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廳遞交了控訴書,涉及自己的三起案件分別是:故意傷害案,綁架毀證案,民警徇私枉法案。馬波要求依法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羅園派出所等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馬波被喬明連毆打致輕傷一級,西羅園派出所壓案2年9個月
2023年9月17日,控訴人馬波在西羅園2區7號樓被喬明連毆打,西羅園派出所當日受案(案號:京公豐(西羅園)受案字[2023]50677號)。后經鑒定,控訴人傷情為輕傷一級(雙腿骨折等),公安機關依法立案為刑事案件。但該所民警張帥、林雨禎、副所長石磊惡意拖延辦案,截至目前案件被壓2年9個月,至今未移交檢察院,涉嫌包庇喬明連。
(二)西羅園派出所惡意勾結地方人員,精心策劃、實施綁架、搶手機、毀證據
1. 綁架前的精心誘騙與強制攔截
2025年2月26日,控訴人馬波從北戴河來到北京南站。下車后,駐京辦人員給馬波打電話,說“已經安排好人來接你去國家信訪局登記”。馬波當時正要上公交車前往國家信訪局,突然有幾個人衝過來把她攔了下來,對她說“別坐公交了,我們是來接你的,打車快,直接送你去登記”。隨後,他們就打了一輛計程車,不由分說地將馬波拉上了車。可當車輛路過國家信訪局時,他們根本沒有停車,而是直接把馬波拉到了駐京辦。在駐京辦內,工作人員又用“帶你去旅遊”“給你費用”等謊言繼續欺騙、控制馬波。事實上,這一切都是西羅園派出所與駐京辦共同策劃的圈套,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將馬波非法控制,伺機實施綁架,搶走馬波的手機並銷毀證據。
2. 實施綁架與途中的嚴密控制
2025年2月28日,因控訴人馬波不願繼續被非法控制,西羅園派出所與地方駐京工作組主任勾結,由該主任組織4名不明身份男性人員在西羅園2區7號樓(與被毆打同一地點)將控訴人強行拖拽、毆打后弄上一輛麵包車。控訴人被毆打致頭暈目眩,未能看清車輛牌號。
綁匪駕駛車輛向內蒙古方向行駛,途中刻意選擇沒有監控、荒無人煙的路線。在長達近一個月的非法拘禁期間,他們對控訴人進行了嚴格的人身控制。每當控訴人需要上廁所時,他們既不在服務區停留,也不在加油站停車,而是選擇在偏僻路段。停車前,他們會先用一塊寫有“應急救援”字樣的布,將車輛的前後車牌號全部遮擋,才允許控訴人下車。待控訴人上完廁所回到車上后,他們再將遮擋布取下,繼續行駛。他們每次都重複這一操作,其目的就是為了刻意躲避監控,掩蓋其綁架行為和行駛軌跡。
3. 搶劫手機與銷毀全部核心證據
綁匪當場搶走存儲全部案件核心證據的手機。該手機內不僅存有馬波雙腿骨折住院期間的打車發票、手機/輪椅/手錶/腿上支具/藥品等財物購買憑證、微信付款記錄、案件溝通記錄,更關鍵的是存有地方駐京工作組電話溝通威脅控訴人的錄音/聊天記錄,以及控訴人與西羅園派出所電話溝通、舉報其違法辦案的錄音/聊天記錄。綁匪搶走手機后,將手機內2000餘名微信好友全部刪除,並徹底清空微信付款記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所有電子證據,意圖徹底銷毀其惡意勾結、違法犯罪的鐵證。
(三)西羅園派出所對綁架案隱瞞線索、拒不立案
控訴人馬波被非法拘禁近一個月期間,多次借他人手機報警,明確向西羅園派出所提供了綁架發生的精確時間、地點、4名綁匪的體貌特徵及作案車輛為麵包車等關鍵信息,但該所故意隱瞞上述線索,拒不立案偵查,涉嫌包庇綁架人員及背後指使人員。截至目前被搶手機仍未返還,上述關鍵證據已被全量銷毀。現選取賈曉娟、顧香芹、王琴、王松、劉傑女兒等多名典型聯繫人的資料頁、聊天記錄截圖為證:其資料頁均顯示“標籤:刪除”,聊天記錄顯示“重新添加好友”的時間均在2025年2月(被綁架)之後,足以印證“2000餘名微信好友被全部刪除后復加”的事實;上述行為系西羅園派出所為阻礙案件查處、掩蓋自身徇私枉法及與駐京工作組惡意勾結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實施的共同犯罪,導致案件證據鏈徹底斷裂,嚴重侵犯控訴人合法權益。
三、證據清單
1.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醫院診斷證明書(2023-10-12,證明雙腿骨折傷情及住院就醫事實);
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鑒定意見通知書》(京公豐鑒通字[2023]52413號,輕傷一級);
3.西羅園派出所《受案回執》(京公豐(西羅園)受案字[2023]50677號);
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告知書》(故意傷害案);
5.證據佐證材料:
微信好友“賈曉娟”資料頁截圖(顯示“標籤:刪除”);
微信好友“賈曉娟”聊天記錄截圖(顯示重新添加好友時間在綁架之後);
微信好友“顧香芹”資料頁截圖(顯示“標籤:刪除”);
微信好友“顧香芹”聊天記錄截圖(顯示重新添加好友時間在綁架之後);
微信好友“王琴”資料頁截圖(顯示“標籤:刪除”);
微信好友“王琴”聊天記錄截圖(顯示重新添加好友時間在綁架之後);
微信好友“王松”資料頁截圖(顯示“標籤:刪除”);
微信好友“王松”聊天記錄截圖(顯示重新添加好友時間在綁架之後);
微信好友“劉傑女兒”資料頁截圖(顯示“標籤:刪除”);
微信好友“劉傑女兒”聊天記錄截圖(顯示重新添加好友時間在綁架之後);
證人證言(如馬長山,聯繫電話:15526657897,證明曾與控訴人就案件進行微信溝通,相關記錄存儲于被搶手機);
住院記錄及就診日程表(佐證雙腿骨折后需頻繁打車就醫、配置支具、購買藥品的客觀事實,對應被銷毀的相關憑證);
財物購買渠道佐證(如支付平台扣款記錄、商家售後記錄,替代滅失的手機、輪椅、手錶、腿上支具、藥品等購買發票);
微信賬號登錄異常記錄(如有,佐證手機被他人控制並篡改數據);
證明藉手機報警(西羅園派出所有報警記錄,證明控訴人被拘禁期間曾借其手機報警)
請依法調取騰訊伺服器數據(含微信2000餘名聯繫人刪除/添加時間戳、2023年9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間全部微信付款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備份),以固定被銷毀的支具、藥品、打車、財物購置等憑證及聯繫人刪除的關鍵證據;
申請依法調取西羅園派出所與地方駐京工作組的電話溝通記錄、書面往來文件、出警記錄(如有),以固定雙方惡意勾結的證據;
申請依法調取西羅園派出所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期間的報警記錄、接處警台賬(證明控訴人多次報警及派出所隱瞞線索不立案的事實);
申請依法調取西羅園2區7號樓2023年9月17日(毆打當日)及2025年2月28日(綁架當日)的周邊監控錄像(證明兩起案件均發生在該地點及案件事實);
申請依法調取申請人被搶手機的通話錄音備份(含與地方駐京工作組的威脅溝通錄音、與西羅園派出所的違法辦案舉報溝通錄音),以固定雙方違法犯罪的直接證據;
申請依法調取2025年2月26日北京南站公交站及周邊的監控錄像(證明不明身份人員強行攔截申請人、阻止其乘坐公交車的事實);
申請依法調取2025年2月26日北京南站至駐京辦沿途的計程車載客記錄及監控錄像(證明不明身份人員打車將申請人強行拉至駐京辦的事實);
請依法調取2025年2月26日申請人手機的通話記錄(證明駐京辦人員曾給申請人打電話的事實)
四、控訴請求1.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羅園派出所民警張帥、林雨禎、副所長石磊徇私枉法、包庇犯罪、惡意勾結地方人員的刑事責任;
2.追究西羅園派出所與地方駐京工作組主任(身份不詳)共同故意實施非法綁架、拘禁、搶劫,全量銷毀案件核心證據的刑事責任;
3.責令西羅園派出所立即將馬波被故意傷害案(案號:京公豐(西羅園)受案字[2023]50677號)移交丰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依法追究喬明連刑事責任;
4.責令西羅園派出所對馬波被綁架一案立案偵查,依法追究4名綁架人員及指使人員的刑事責任;
5.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因財物被搶、證據滅失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含腿上支具、藥品、手機、輪椅、手錶等)及人身、精神損害;
6.徹查案件背後“保護傘”,督促哈爾濱相關部門重啟徐智鵬案件調查。
馬波電話:18712763535 1864547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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