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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飛訴郫縣公安因提出迴避而休庭

2014年07月25日 9:28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員陳子龍報道)自2013年5月13日郫縣古城鎮鄰城村治保主任韓波、在某些幕後黑手的搖控下對成都維權人士飛的毆打近一年來,沒任何人及組織宣布對此負責或道歉。連陳先生的電瓶車及租房內的所有生活用品都不知下落。

2014年1月14日,陳先生就他被毆打報案后近8個月郫縣公安局不立案向郫縣人民提起行政複議。2014年3月14日複議結果是裁定郫縣公安局違法,行政不作為,要求郫縣公安局自複議裁定之日起15天內結案。

2014年4月7日,郫縣公安局古城鎮派出所給了陳先生一所謂的打人者韓波被行政拘留的拘留通知書。「通知書」上不僅事實認定部分「韓波是與陳先生因租房一事發生抓扯…”完全與事實不符不說,連「通知書」上郫縣公安局該加蓋的公章都沒有。於是,他4月20日一紙訴狀將成都市郫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2014年 6月30日,新都法院發出傳票,通知此案7月11開庭。原告先生拿到傳票,立即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受理后,7月2日作出維持裁定。於是原告陳雲飛先生,7月14日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訴。7月17日,新都法院在沒完全了解情況下,判定原告陳雲飛先生已過上訴期,於是發出7月23日的開庭通知。

7.23日開庭不到十五分鐘,原告因曾提出案子管轄權異議,而正常法律程序沒走完,法院就草草作出開庭,故提出審判長和合議庭的全體迴避而休庭。

整個開庭有二十多人參加旁聽。有近20名法警維持法庭秩序,法警們在法庭內外有兩次超出職權的尋釁滋事,一度造成混亂。一次是野蠻幹涉阻止成都農民維權領袖李廷惠穿T恤出庭。在原告陳雲飛先生說出「讓不讓穿文明T恤出庭,你們法警說了不算,說了也不算,拿出法律依據來,法律說了算」后,法警理性的不再阻撓。另一次,法警想強制要求參加旁聽的群眾,將已關閉或調成震動的手機放入包內,儘管旁聽的群眾反覆解釋包已裝不下。為此,原告陳雲飛先生提醒法警:你們還應該明確告訴旁聽的群眾將手機放在上衣包或褲兜,是放在左邊包或右邊包,是里包或外包,是…這樣,法庭才恢復平靜正常開庭。本案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共信律師事務所的李柏光、劉培福,因開庭通知原告21日收到,來不及通知他們而未出庭。另一公民代理反腐巾幗秦香蓮因堵車晚到也未出庭。

附一:行 政 上 訴 狀

上訴人:陳雲飛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67年8月13日 住址成都市溫江區柳城長安路22號 《居民身份證》號110108196708139374 電話: 1398088八九六四

被上訴人:成都市公安局郫縣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文 局長

住址成都市郫縣郫筒鎮政府路15號附80號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2014)新都行初字第128號《行政裁定書》,指定成都市郫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本案被告,行政不作為的主體是成都市公安局郫縣分局,該被告住址在成都市郫縣郫筒鎮政府路15號附8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該案應當由成都市郫縣人民法院依法管轄與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九)訴訟和仲裁製度;……」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 的通知》(法【2013】3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川高法【2013】193號文件》無權改變本案應當由「成都市郫縣人民法院依法管轄與審理。」的法律規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成都市二、三圈層的14個區縣開展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確定新都區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管轄包括郫縣」, 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某個部門系統的「通知」、「文件」、「決定」能凌駕于《行政訴訟法》之上,那我們還要這些法律幹什麼?這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置於何地?任其縱容泛濫,這必然是人治,就會繼續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治理下的「發布信息被轉500次中學生未成年人被勞教」的鬧劇;就會出現周強任湖南時期,控制下被自殺的悲劇;就會出現周強在夏俊峰被執行死刑后評論「「但是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掉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的妄斷;就會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治理下的「同樣是集資案,吳英被判死緩,而曾成傑被判死刑,行刑還不通知家屬」的荒謬。如這樣,我們就有義務提出「我不養這樣法院」、「我不養周強」負責任的口號,提醒、幫助他們。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雲飛認為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2014)新都行初字第128號《行政裁定書》是錯誤的。上訴人陳雲飛在依法提起上訴的同時,鑒於造成本案錯誤來源於整個法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上訴人陳雲飛將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訴,請求立法機關糾正中國整個法院系統的違法行為,以維護「中國法律制度的統一」性。

此致

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雲飛
代書人:李雙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二: 迴避申請

新都區人民法院:

鑒於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的以下行為:

1,本案4.29日立案,按規定法院應在5.29日前向原告提供被告的答辯狀,然至今法院沒有給原告。

2,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后,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按法院系統上級的「通知」、「文件」、「決定」給出裁定,仍堅持由貴院受理。本人就裁定按時提出上訴后,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不做事實求是的調查,就妄斷本人已過上訴期限,剝奪了原告上訴權。

3,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后,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仍堅持聽從法院系統上級的「通知」、「文件」、「決定」,而不是一絲不苟地遵守「行政訴訟法」,強制開庭。

故本人認為貴院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在堅持「法律不是擋箭牌,老子法院說了算」的路線,這將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及公平判決,按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原告特提出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全體迴避。 特此申請!

此致

申訴人 陳雲飛
20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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