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瑛、馬連順律師:要求對天津市公安局違法偵辦李和平案件、侵犯律師辯護權之行為進行法律監督並立即糾正的控告
:蔡 瑛,湖南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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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對天津市公安局非法羈押、秘密審訊、侵犯辯護權等錯誤偵查行為提起法律監督;
、 立即糾正天津市公安局禁止辯護人會見李和平,非法解除控告人辯護權的違法行為,儘快安排控告人會見李和平;
、 追究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和被控告人趙飛濫用職權之法律責任。
2015年7月10日中午在北京家中被天津警方帶走。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經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李和平。
控告人系李和平妻子王峭嶺依法委託的兩位辯護人,自2015年7月16日接受委託起,多次到被控告人及其下屬的河西分局處詢問李和平涉案情況和人員羈押處所,要求會見李和平並獲取有關法律文書,但律師辯護權一直受到天津警方的侵犯。
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李和平一直下落不明生死未卜,被控告人及其警務人員拒不告知案件承辦人員、涉案罪名、羈押地點,拒絕出具法定告知文書,禁止會見,禁止通訊,禁止家屬提供生活必需品。
年1月20日,李和平妻子終於收到被控告人於1月8日下達的逮捕通知,得知李和平羈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涉嫌罪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李和平妻子即提出為李和平提供生活費,遭到拒絕;2月17日,控告人前往天津一看再一次要求會見,被控告人的警務人員李斌直介面頭解除了兩位控告人的辯護權,並明確表示今後“不再接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不僅是刑事訴訟原則,也是憲法原則,且這種辯護權不因所涉罪名、情節嚴重、認罪態度等受影響。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託關係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並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託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
由此可見,被控告人警務人員李斌空口無憑解除控告人辯護權的行為,是天津警方違法抓捕、非法羈押、秘密審訊李和平的繼續。也就是說,雖然控告人多次對天津警方違法偵辦案件提出控告,甚至曝光,被控告人不僅不予糾正,反而變本加厲從無視涉案人員基本權利進而剝奪和侵犯辯護人執業權利。控告人對被控告人這種肆意踐踏法律和人權的現象感到極為憤慨和憂心,如此下去,法將不法!
綜上,控告人向你院提出控告和舉報,要求你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立即糾正被控告人違法偵辦案件,侵犯控告人辯護權的行為!
此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馬連順 律師
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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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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