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維權上訪

歧視婦女緣于黨政文件王小琍起訴江蘇省政府案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定於2016年10月18日上午9點公開審理王小琍蘇省人民政府案,該案涉及常州市武進區政府和該區黨委聯合製作的武發(2006)37號《關於建立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簡稱:37號文)。

女權捍衛者王小琍系常州市武進區鄒區鎮夏蕭村村民,也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本享有本村村民待遇。該村委依據37號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剝奪了王小琍作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雖然拆遷也對王小琍進行了安置,但僅僅因為王小琍已經出嫁,就剝奪了王小琍應當享有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

王小琍認為,男女應當平等,男方娶妻,女方出嫁,只要戶籍還在村裡,都應當享受同等待遇。王小琍的戶籍還在本村,但其作為作為本村村民的待遇卻被村委會剝奪了。

於是,王小琍於2016年2月25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依法履職申請書》,請求:1.依法對武進區人民政府參與制定的《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予以審查和糾正或者撤銷;2.依法將受理情況和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王小琍。

2016年6月12日,常州市政府作出《關於對武發(2006]37號文申請審查的答覆》,稱「你請求審查、處理的《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武發(2006)37號),是武進區委制發的文件,不屬於《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規定的由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王小琍認為,常州市武進區政府參與制作了37號文件,影響包括王小琍在內的被征地農民的權利義務,且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明顯屬於規範性文件。

為此,王小琍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請。2016年7月11日,江蘇省政府作出了[2016]蘇行復不字第1 10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稱「該答覆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在影響,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對武發(2006)37號文申請審查的答覆》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王小琍認為:

首先,省政府認為王小琍的複議請求不符合《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是對法律的曲解。《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只要王小琍主觀認為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王小琍的合法權利而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就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至於是否屬於侵害,那是受理后的審理內容。

其次,武進區政府和區黨委共同製作了37號文件。該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征地的村民是否能享受基本生活社會保障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屬於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予以剝奪。村委會以37號文件的規定剝奪了王小琍作為被征地農民應當享受的社會基本生活保障。由此可見,37文件明顯影響王小琍的權利義務。故對37號文件的審查、糾正和撤銷勢必也影響王小琍的權利義務。

王小琍起訴后,省政府答辯稱,對37號文件的審查、糾正和撤銷屬於內部監督。對此,王小琍將予以駁斥:

省政府所謂「內部監督「並沒有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提出,而是王小琍起訴后才提出,故不能作為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依據。況且,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和武進區委聯合發布的37號文件的審查、糾正和撤銷,不可能只是內部監督。首先,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是人大選舉產生的;武進區黨委是由黨員組成,二者性質不同,不可能存在內部監督的問題。其次,黨委的文件對黨員有約束力,而政府的文件對公民產生約束力。二者不存在內部關係。再次,向常州市政府申請對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和武進區委發布的《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武發【2006】37號文件)的審查、糾正和撤銷,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不完全屬於內部監督。因為是37文系區政府與區黨委聯合製作,故對37號文件的審查等,不可能全部是內部監督。退一步講,即使是內部監督,但對外發生了權利義務的影響也不是不能進行複議的。

來源:維權網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禁聞網責任編輯:趙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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